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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摸狗命案”当事人获得国家赔偿但未获道歉,拟提出复议

澎湃新闻记者 周琦
2019-05-28 12:45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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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摸狗命案”当事人杨建平的辩护律师雷刚5月28日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他们已收到武汉市武昌区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法院决定支付杨建平被羁押1024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3235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武汉市武昌区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 当事人供图

案件先后经历6次开庭

正当防卫是辩论焦点

2016年2月28日13时许,杨建伟(51岁)、杨建平(55岁)在武昌区杨园街住所门前,遇彭芳明遛狗路过,因杨建平摸了彭芳明所牵的狗,双方发生口角,彭芳明当即扬言去找人报复。

一审判决书显示,双方发生口角后约10分钟,彭芳明邀约另外三名男子,手持工地上常用的洋镐把,返回找杨氏兄弟报复。彭芳明率先冲到杨建伟家门口,与其发生打斗,杨建伟用单刃尖刀朝彭芳明胸腹部猛刺。双方打至门外的街上,彭芳明邀来的三名男子也冲上来,用洋镐把对杨建伟进行围打。不远处的杨建平见弟弟被围打,便从家中取来一把双刃尖刀,朝彭芳明的胸部猛刺。彭芳明受伤后离开现场,不久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杨建伟、杨建平合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杨建伟手段较残忍,其行为不属于仅为制止对方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杨建平系在看见弟弟被打的情况下,出手帮忙而持刀伤害被害人,“不存在自己面临他人不法侵害的情形”。

2017年2月,武昌区法院判决杨建伟、杨建平犯故意伤害罪,前者判刑15年,后者判刑11年,两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杨氏兄弟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提出上诉。2017年4月5日和5月26日,武汉市中级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杨氏兄弟的行为是否属正当防卫仍是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

当年6月底,武汉市中级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建伟、杨建平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武昌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该院重新审理。

2018年5月11日,武昌区法院经过重审,依然认定杨建平及杨建伟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成立,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9年和13年。对于此判决,两人当庭提出上诉。

2018年8月7日,杨建平、杨建伟上诉后,这起备受关注的“摸狗命案”在武汉市中院二审开庭。庭审长达6个小时,知名法医刘良也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控辩双方随后仍就此案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展开辩论。

最终因检方提出新的证据,时隔三个月后,案件2018年11月29日在武汉中院二审第二次开庭。澎湃新闻梳理发现,该案从案发后,先后经历了一审、重审及二审,共开庭6次。

哥哥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杨建伟持刀捅刺彭芳明等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行为是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的主要原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杨建平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杨建伟的行为系防卫过当,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对杨建伟定罪准确。但是,原审判决未认定杨建伟属于防卫过当、杨建平属于正当防卫,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2018年12月1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建伟、杨建平故意伤害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杨建伟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杨建平构成正当防卫,宣告无罪,被当庭释放。

杨建平被释放后曾告诉澎湃新闻,准备申请国家赔偿。

获国家赔偿37万余元

澎湃新闻获得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赔偿申请人杨建平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曾被该院作出有罪判决,现经二审判决无罪。杨建平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该院于当日立案。杨建平提出如下赔偿要求: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权;请求赔偿侵犯其人身自由赔偿金291573.76万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医疗费9170.23元,被羁押期间的生活费28000元。

《国家赔偿决定书》记载,因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5月15日颁布了新的国家赔偿标准,杨建平于5月17日变更请求赔偿侵犯其人身自由赔偿金为323556元。

武昌区法院在《国家赔偿决定书》中称,杨建平作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本院作为曾经对其作出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国家赔偿责任。关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杨建平经二审公开宣判无罪,相应的媒体对此案无罪判决结果进行了报道,本案也在二审判决作出后,及时将二审判决书送达给杨建平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杨建平的名誉已实际得到了恢复。在此基础上,本院仍将在相应的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为杨建平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工作。

关于赔礼道歉,武昌区法院在《国家赔偿决定书》中认为,本院两次审理杨建平故意伤害案属于正常的履行职务行为,审理过程中也未对杨建平采取任何违法强制措施,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虽然二审改判杨建平无罪,但二审改判无罪并非本院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所致,仅是对其行为定性因认识分歧所致,故对杨建平要求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

杨建平告诉澎湃新闻,自己对赔偿的金额没有异议,但被羁押了1024天未获赔礼道歉,这让他无法接受。他说:“我准备向武汉市中院提出复议。”

    责任编辑:李敏
    校对: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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