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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能否以“证驾不符”为由拒赔?法院这样判…

2019-05-30 18:1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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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9日,邱某超速驾驶中型货车与王某驾驶无牌且制动性能不符合标准的二轮机动车相撞,致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经荣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邱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邱某为宋某的雇员,宋某从事个体运输行业,事故发生于运货途中。宋某在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此次事故造成王某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万元。王某向荣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邱某、宋某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

庭审中

保险公司辩称,邱某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是严重违法行为,邱某的驾驶行为加大了保险标的的危险性,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邱某则主张自己是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是听从老板安排驾车送货,所有损失由雇主宋某承担。

而宋某却认为邱某在驾驶过程中超速,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应与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驾驶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其对保险合同的免责事项进行了提示说明,免责条款生效,保险公司可依约免责。

宋某与邱某系雇主和雇员的关系,邱某在履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邱某存在超速行为,该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邱某对王某的损害存在重大过失,其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雇主宋某明知邱某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仍安排邱某驾车送货,存在重大过错。

最后法院判决

王某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按照70%的责任比例由宋某赔偿14万元,邱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

除了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会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外,无驾驶证或者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未按规定审验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车,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后,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等情形,投保人均会在商业险理赔中受阻。

来源:中国普法网

编辑:斗门区普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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