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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严重不足,长安责任险被银保监会责令下调董监高薪酬

澎湃新闻
2019-06-06 17:1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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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偿付能力从“不达标”继续下滑到“严重不足”,银保监会对长安责任险的监管措施也在加码。

6月6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了一道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下称“决定书”),对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安责任险”)在已采取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两项监管措施:一是责令该公司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的薪酬(税前)应在2018年度实际支付薪酬金额(税前)基础上进行下调,下调幅度不得低于2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下调幅度应高于平均值;二是责令该公司上海、山东、河南及宁波4个省(市)级分支机构停止接受责任险新业务。

决定书称,长安责任险2018年4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及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152.65%,偿付能力严重不足,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

此前1月,长安责任险已经因为偿付能力不达标收到过银保监会的监管函。当时,银保监会在监管函中称,长安责任险2018年三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41.50%,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银保监会因此对长安责任险采取了三项监管措施:一是责令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二是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除车险和责任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三是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长安责任险偿付能力恶化与其保证保险业务导致巨亏有关。据中债资信去年12月披露的评级报告透露,长安责任险对保证保险业务计提减值准各及准备金约4亿元,导致当期亏幅增加。该公司保证保险业务收入占比很低,2017年仅占原保费收入的5.68%,且近年占比呈现逐渐下降势,但该业务开展时间较长,累计风险敞口较大。受到今年宏观经济下行及去杠杆政策影响,保证保险业务垫付资金较往年大幅上升,2018年前3季度,长安责任保险支付原保验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流出为26.33亿元,而去年同期该金额仅为12.14亿元,现金流大额流出主要由于信用保证业务垫付资金。中债资信也因此将长安责任险的主体信用评级从“A”下调为“A-”。

官网显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根据国务院“大力发展责任保险”的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十部委共同支持组建成立。2007年9月29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业,总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2亿元。

截至今年3月,长安责任险的前三大股东分别为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莲申房地产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17.65%、16.96%、16.96%。值得一提的是,长安责任险此前也被银保监会要求清退违规股权。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0号

当事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化北里1号长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波

监管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8年4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及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152.65%,偿付能力严重不足,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

我会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没有在告知书要求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我会决定在对你公司已采取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两项监管措施:

一、责令你公司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的薪酬(税前)应在2018年度实际支付薪酬金额(税前)基础上进行下调,下调幅度不得低于2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下调幅度应高于平均值。

二、责令你公司上海、山东、河南及宁波4个省(市)级分支机构停止接受责任险新业务。

当事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5月23日

    责任编辑:郑景昕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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