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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淫伶”案中的华洋交涉与集团竞争——以李春来案为中心

林秋云(江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讲师)
2019-07-21 10:02
来源:《学术月刊》201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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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子以后,上海报刊上出现了大量“淫伶”奸拐绅妾案的报道。李春来案是其中影响力最大的一宗,此案由广肇公所出面公诉,且几度引发中外交涉。还原案件始末发现,对李春来的指控实属蓄意构陷,久已存在的严惩淫伶舆论是该案被以虚做实的重要推力。晚清上海频发的“淫伶”案本质并非奸案,而是其他社会群体对伶人的污名化,是社会内部冲突与竞争的表现。伶人实际身份地位的变动与近代集团力量的兴起导致了这种竞争,典型体现在与工商学等界相提并论的“伶界”一词的诞生。伶人积极应对“淫伶”案,包括聘请洋律师,利用租界权力格局引来西人干涉等措施,也说明该群体已不再处于清代法律制度安排下的被支配地位。本文转载自《学术月刊》2019年第4期,注释从略。

李春来《花蝴蝶》剧照

“淫伶”是晚清上海报刊上出现频率很高的词汇。最先被冠以“淫伶”之称的是留春戏园名花旦万盏灯,因“诱拐”商人叶浩安之妾被控上会审公廨。“ 淫伶”成为社会热点始于1899年3月至5月间发生的高彩云案。高伶乃天仙戏园的名花旦,被控强占怡和洋行买办金清镳之妾,并持刀向金恐吓,最终被解省讯办,判监禁长洲县内监十年。时《新闻报》《申报》《游戏报》等对此案皆有报道及讨论,并纷纷以“淫伶”“淫凶”来形容高彩云。尽管惩罚不可谓不严,高案之后,此类“淫伶”案却不减反增。

1901年5月间,曾在天福等戏园搭班的霍春祥以“蛊惑良妇”被某绅所控,最后被判关押吴县流氓公所十年。霍案发生后不久,又有春仙戏园秦腔花旦灵芝草(丁剑秋)被控拐逃苏商祝承桂之妾。丁案亦被移送至上海县署审理,在被羁押两个多月,患病且无法供出祝妾下落的情形下,丁剑秋被判“解回天津原籍,交地方官管束,不得私行来沪”。丁伶被遣送回籍的第三年,又有沪上名青衫郭秀华之子、名旦郭蝶仙,天仙戏园后台老板赵嵩绶之子、名武生赵小廉被控拐逃候补道冯翰之妾,“郭枷号二礼拜,游行租界示众,期满押捕房二个月,逐出租界”,“赵咎难辞,从宽判发押捕房两礼拜”。

紧接着郭赵“拐逃”冯妾案发生的,是轰动租界一时的李春来案。名武生李春来的被控情由与前数起案件类似,特殊之处在于,此案的原告并非受害人或其亲族,而是粤人在沪的同乡组织广肇公所。其次,此案虽系“华人控告华人”的犯奸案,但审理过程中却引发了数次中外交涉,一度还有卷宗移送外务部,将由北京方面审理的传言。《申报》《新闻报》《时报》《中外日报》等几大日报对该案进行了密集的追踪报道,《文汇西报》(The Shanghai Mercury)、《上海泰晤士报》(The Shanghai Times)、《字林西报》(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等以寓沪侨民为主要读者群的外文报纸亦对此案投以巨大关注。

“淫伶”案为何会频繁发生在晚清的上海租界?华文报刊为何动辄以“淫伶”来形容涉案伶人?西人为何会对此类性质的案件感兴趣乃至插手李春来案?民国年间,创办过《民国日报》的邵力子曾注意到当时社会上仍存在的痛骂“淫伶”、严惩“淫伶”的舆论,除了主张法律平等,他还指出,“社会上必不少‘淫官’‘淫商’‘淫绅’那种人”,何以“却从未听到“‘淫官’‘淫商’‘淫绅’那种名称呢”,更何况“‘淫官’‘淫商’‘淫绅’,比‘淫伶’可恶得千百万倍”。邵力子的问题同样适用于讨论晚清的“淫伶”案。男女私相交际的“台基”与非婚姻关系的“姘居”在晚清上海流行成风,与女子存在非礼交往的男性并不只有伶人,缘何只有这一群体被冠之以“淫”?有学者认为,这种报道反映了对伶人的偏见仍广泛存在。观念上的歧视固然有之,然而仅从这一角度进行解读,无疑会遮蔽其他可能的面相。鉴于李春来案的复杂性及其影响力,本文试图由此切入,通过还原该案的来龙去脉,弄清“淫伶”案的本质,从而更好地理解用“淫”指称“伶”所传递的社会意涵。

一、从“名优”“茶园主”到“淫伶”

李春来为天津人,早年曾在京津地区演出。同治十三年冬(1874),津伶孙菊仙来沪开昇平轩,李春来“年十九岁,隶该班为武副老生”。昇平散后,又先后在丹桂、咏霓、留春等戏园中演唱。光绪三年(1877),李春来在梨园身价中已名列武生行当的“中品”,《申报》报道其母丧返京的新闻时,称其为“名优”。戏园的演剧广告、小报上的梨园动态消息,亦皆称其为“头等名角”“真正名角”。曾任《新闻报》主笔,颇嗜观剧的孙玉声称赞他乃“上海武生中之最著者”。票过京戏,撰写数十年剧评的朱瘦竹亦说李春来是“南派武生的大宗匠”。

和大多数名伶一样,李春来不但唱戏拿包银,还先后经营过多个戏园。光绪四年(1878),伶人杜蝶云所开之丹桂戏园累亏闭歇,在周姓“记名提督”和武夫韦姓人的出资下,李春来开张众乐茶园。此后,他又与伶人沈砚香、烟店老板、甬人应桂馨等合开过天和、丹桂、桂仙、春仙等戏园,丹桂和春仙后转为独资。由于资金周转问题,除春仙维持四年之久外,其他戏园都是屡开屡闭,尽管如此,在李春来看来,“还是开戏馆、当老板的便宜,可以名利双收”。

1907年8月,李春来在租界内新盖的春桂戏园竣工。虽然租界戏园众多,但多系园主向房东租用,自建戏馆的情况较为少见,非财力雄厚者难以支持。李春来此前经营的戏馆亦系租借,可见春桂的落成意义非凡。为此,李春来还专门在申新二报刊登告白,称自己“不惜重资”建造此“高大宽敞特别改良中西合式戏馆”,园内安装有电风扇、电灯,冬夏两宜,宽敞明亮,“自馆门至园内,落雨不走湿地,左右安置太平门六处,有备无患”,接待女观众的“女客东厅,洁净无秽”,“看客入内,心旷神怡”。《 申报》在“本埠新闻”中专门报道了此事,并称赞园主“慎重角色,各处延请”。

然而,麻烦也由此开始。两个月后,李春来被《申报》同一栏目指为“淫伶”,谓其自开春桂以来,“声势煊赫,与某孀妇出入同车,招摇过市”,此事为道台听闻后,饬札公廨谳员关?之“签差协探提究,李闻风避匿”。同样的消息亦见于当天的《时报》和《新闻报》。《时报》称李春来因“拐某宦寡妾,得银四十余万,被人告发”,沪道瑞澂札饬谳员出票派役会同捕房进行提拿,但未抓获。《新闻报》未言及李春来所犯何事,但也说他被道台饬札捉拿。

数日后《申报》又登出“淫伶李春来投案”消息,但这条新闻与此前的报道有些矛盾——李春来被提拿并不是因为和某孀妇的往来,而是被“祝宦控案”。祝宦即祝承桂,此次控告李春来的缘由是李容留已被驱逐出租界的灵芝草在春桂演戏。由于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灵芝草交出,半个月后李春来再次被押往公廨提讯。当日,忽有一名外国律师到廨宣称春桂戏园有意大利、瑞典两国商人股份,以“洋商不能赴县控追”为由,制止将李送县讯办。

送县受阻后,四大日报同时刊出了广肇公所董事联名上沪道禀,内称收到怡泰轮船公司买办周树奎信函一封,言及同乡黄开甲遗孀朱氏“不顾廉耻,结交匪类”,“淫伶李春来不但私与往来,俨然以公馆主人自居”,且“诳骗巨资任意挥霍”,诸董事旋即四处查询,发现“人言凿凿”,故“乞宪台饬公廨关太守将李春来从严究办,以端风化而儆诳骗”。为示指控李春来犯案证据充分,广肇公所董事还公开了另一封无名氏的告发信,历数“该淫伶设计私姘黄君开甲之夫人,先奸之后再骗钱财”之罪恶,并请广肇公所“务必顾全同乡场面”,急公好义,“切勿袖手旁观”。

与严惩“淫伶”针锋相对的是自称意瑞商人代理律师的高易,他以春桂的洋人股份为由“严告”谳员,未经领事批准拘提李春来已属程序违法,且未有罪名便将人扣押,已导致戏园关门,股东利益受损。若不及时将李释放,将请工部局及意瑞领事注意此事。面对洋律师的“威胁”,谳员回绝以“本分府办事公正,不畏强权”,李春来已承认“春桂是渠一人所开,并无洋股在内”,“应否送县及有何罪名,公堂自有权衡,贵律师均无庸干预”,态度甚是坚决。但事态接下去的发展,却超出了谳员的控制范围。

二、从“华人纠纷”到“华洋纠纷”:不允解县与案件的发酵

黄开甲,字子元,广东嘉应州人,首批赴美留学幼童,回国后曾在天津电报学堂学习,并投身于清政府的电报建设事业,屡被奏保嘉奖。因“才具干练,熟悉商情”,光绪二十八年(1902),被派往美国圣路易斯博览会担任监督。此次美国之行并不顺利,但黄开甲却由此获得了“四品卿衔候选道”的政治身份。黄开甲遗孀朱素珍,曾是租界一名普通妓女,为黄开甲娶回作妾,原配去世后,被扶正为妻。1905年5月,黄开甲代表清政府赴美国参会,但在取道日本回国的路上便病逝了。

清代对“犯奸”惩处甚严,如奸占官妻罪名成立,李春来可能会被判以“绞监候”。根据1869年实施的《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公廨只能发落枷杖以下罪名,“华人犯案重大,或至死罪,或至军流徒罪以上”,“应仍由上海县审详细办”。按照规定,李春来需要被解县讯办。但该《章程》同时还规定,只有涉案双方都是华人,谳员方可自行决断,凡遇“牵涉洋人必应到案者”,或者是“为外国服务及洋人延请之华民”涉讼者,则“必须领事官会同会员审问,或派洋官会审”。若春桂之中真有洋股,李春来变为洋商合伙人,则该案性质将升级为“华洋互控”。不仅如此,1905年修订的《续增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还增加了新规定,公廨若要提究传讯居于租界内的华人,“提传各票”须“由领袖总领事画押盖印,方能施行”,倘若“系外国商民雇佣者,其提票兼须由该东人之本国领事官押盖印,方能行提”。拘提李春来不仅需要驻沪总领事同意,因戏园股份与意瑞商人有涉,还需要意瑞领事签署方可。

洋泾浜

正是得益于这些条款,意瑞领事先是出面要求保释李春来,被拒后又给公廨发来照会,坚称此案与意瑞商民均有关系,美国总领事已授权意瑞领事派出陪审官,代替美国陪审员来会审此案,故公廨应将李交保暂释,待拘票送到领事馆签字后再共订会审日期。对此,接任关䌹之谳员一职的宝颐坚持“祝姓控告李春来”乃属“华人控告华人”的早堂案,外国领事原本就无讯理之权,即使美国领事退出会审,“此案之权自应归入华案,由本分府独权办理”。至于拘票,“春桂既非洋商所开,李春来又非洋商用人”,无需领事签字。况李春来乃“道宪饬办之犯,且淫恶昭著,万人共愤”,保释势必会造成舆论哗然,“激成事端”。

面对领事的干涉,广肇公所董事以全体旅沪粤绅的名义,先是给黄开甲之弟、奉天劝业道黄开文连发两封电报,告知其嫂丑行,提议黄开文速电沪道,将李春来提县重办;继又给公廨上请愿信,称李春来“骗人钱财,强占职官妻室”证据确凿,望能将李春来“例照平人加等治罪”。很快,道台梁如浩将此事上禀总督,并札行公廨,拟“照前办之高彩云、霍春祥等之罪”从严惩办李春来。但即便“奉宪札亲提”,宝颐仍遭“美领推诿,捕房阻难”,未能解送。为解决此事,上海知县“专程往谒美总领事”,但美领只允“先办灵芝草案,判押两三个月将李释出”,待还清瑞意两国借款后再行牌提讯,办理黄氏之案。知县则主张专办黄氏之案,果有欠款,讯结后再另案控追。双方未能达成共识。

李春来迟迟未能送县引发了华报的质疑和猜测,《中外日报》称“淫伶李春来自管押公廨后遍托他人运动,意图幸逃法网”,“近日外间又复纷纷传说,谓李已托人运动妥恰,约共费银五万两即可置身事外”;《申报》亦称“近日有人来函,云黄京卿夫人典质巨金为李春来运动某某等,设法开脱”,又闻“黄夫人现已运动粤人代为缓颊,求请释放,大约发落之期不远矣。此犯可放,何犯不可释放”。流言使得公廨谳员不得不与美国领事“再四磋商”,然对方仍“只允在租界讯办,或押西牢,或将灵芝草、黄朱氏两案并办均可”。

接到谳员禀帖的梁如浩在意、美驻沪领事再次发来照会要求“从宽发落”的情况下,仍命宝颐遵照总督要求的“援照诱奸骗银成例办理”,“婉商领事,从速解道讯供”。一方是总督、道台的饬札,另一方是外国领事的阻挠,两方的相持不下让身处其中的谳员进退两难。案件拖延至梁如浩卸任仍未办理。蔡乃煌接任后,检阅卷宗,以春桂戏园并无洋股“照会领事,声明力争”,但同样无法将李春来送至城内讯办。考虑到案悬日久,清政府不得已做出妥协,同意此案在会审公廨审理。开审前夕,道台再次饬札宝颐,强调李春来乃“违犯租界禁令,淫恶素著,中外所不容之人,断不能稍涉轻纵”,要求谳员“按律究拟,以儆淫骗”。

三、中外会审:为“淫伶”辩护与撤换谳员风波

1908年5月21日,时隔第一次提堂七个月余,李春来案再次开审,美国副领事白保罗(Dr. S. P. Barchet)作为陪审官参与会讯。首次会审“观者数千人,公堂内外几无容足之地”。虽然李春来被指控犯有“容留过犯”与“奸骗官妻”两项罪名,但出场的原告只有广肇公所总董关湘泉,祝承桂并未现身公堂。英籍律师担文(William Venn Drummond)的帮办费烈(Morgan Phillips)担任广肇公所代理律师,为李春来辩护的是美籍律师佑尼干(Thomas Roberts Jernigan)及其帮办弗心登(Stirling Fessenden)。

针对非法容留灵芝草案,被告律师援引直隶总督袁世凯奏定、1907年通过的《天津府属审判厅试办章程》及沈家本主持下1906年编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中的相关条例,指出会审公廨对李春来将近八个月的超期羁押属于违法,即使因容留过犯将面临被判处两个月的监禁,刑罚也已经消抵,是故应将被告及时释放,再就其与朱氏一案重新履行拘捕程序。双方在是否要将李春来释放的问题上再次发生争辩,佑尼干一再坚持原告方应该有黄开甲的亲属在场,谳员与陪审员商议后决定订期再审。

由于庭审过程中,宝颐多次嘲笑佑尼干自降身价,亲自到堂为“低贱”且声名狼藉的“淫伶”辩护,在旁听席响起起哄的掌声时,不但未喝止,还称“说得有理,自然傍(旁)观欢迎”,佑尼干觉得受到了羞辱和冒犯。此外,宝颐在公堂上还多次声称自己“奉督宪电谕,道宪札文”,“李伶淫骗一节,驻沪领袖领事及捕房,并商界、学界,无不痛恨,虽三尺童子,亦□深悉”,这让佑尼干认为宝颐未经审理便主观认定李春来有罪,因此当堂表示反对宝颐继续审理此案。

一审结束后,美国驻沪总领事田夏礼(Charles Denby)果致函沪道,称谳员“出言不逊,频有激烈等语”,“李伶之案还无凭据”,而其“先已知晓李伶有罪,竟以言语讥刺敝国律师”,故要求道台“另派委员会讯”。宝颐否认自己讥笑律师,其回复道台的“恫吓有所不惧,荣辱有所不计,甘受外人之排挤,决不受华人之唾骂”赢得了华人的舆论支持。沪上江浙籍绅商代表,虞洽卿、朱葆三、苏德镳、邵廷松等十人联名致函道台,称易员审讯乃“国体所关”,且“影响商界极大”,望道台“力持坚拒”领事的要求。

案件至此又陷僵局,会审日期一再更改,原定于“本礼拜二开审,继改于礼拜四即昨日开审,嗣又须再行订期会讯”,由于未事先通知,本埠商民仍相率往观,“计共不下二三千人”,旋闻“因中西官各怀意见,并不解讯,始渐散去”。对此,各报议论纷纷,有称该案已报往北京,将“移归北京办理”,有称陪审官已“电禀驻京美使”,总之,“两大势力相持不下”,甚是棘手,“恐难免由北京官吏提讯”。由于开审无期,渐有传言宝颐辞职,但很快又有新闻称,道台以“此事关系主权甚大”,已严词驳拒美国总领事,佑尼干和田夏礼也因此直赴南京与总督“妥商办法”,领事公会“备文照会华官”,“共同与沪道交涉”,该案由“美领一人与华官之交涉”,变为“领事公会全体之交涉”。

依照中国律法,李春来“身居倡优隶卒之属、最卑贱之人,其所犯罪名比居民亦应加重”。但佑尼干却指出,朱氏系寡妇身份,本案并无个人原告,按照西律应当撤销。且《大清刑律草案》也规定,奸案须由本夫、受害人或同族近亲起诉方能论定其罪。

继与总督交涉后,又传出美国总领事通过驻京大使转向外务部交涉,蔡乃煌亦令谳员将卷宗通过端方转送至外务部的消息。但此案终未由北京方面审理,个中情由不得而知。在停审二十多天后,蔡乃煌、宝颐与田夏礼、佑尼干及美国总领事馆若干人等在洋务局进行了会谈,华报形容此次会面“中西各官畅谈良久,尽欢而散”,《字林西报》亦称“会面愉快友好,周二早堂,会审公廨将对此案作出判决”。

但第二次会审同样未能如期结案,双方在被告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发生了分歧。原告律师认为,依照中国律法,李春来“身居倡优隶卒之属、最卑贱之人,其所犯罪名比居民亦应加重”。但佑尼干却指出,朱氏系寡妇身份,本案并无个人原告,按照西律应当撤销。且《大清刑律草案》也规定,奸案须由本夫、受害人或同族近亲起诉方能论定其罪,黄开甲非广肇两府人士,广肇公所并不具备此案的原告资格。尽管原告律师驳以《草案》尚未通行,不能据以为凭,并提供了相关人证,佑尼干还是坚持传唤当事人黄朱氏到堂对质,案件不得不推迟两日再审。

因黄朱氏的缺席以及“被告见证未齐”,第三次会审并未开讯。对于此次临讯改期,佑尼干并未事先知会谳员,而是直接“禀请总领事”,再由帮办弗心登到堂转告协商结果。“绅、商、学界中人未悉改期情形”,到廨观审者仍有“数千人”之多。黄开甲的胞妹黄素贞出席了最后一次会审。意外的是,她的态度与广肇公所截然相反,坚决否认李春来与其嫂有染。黄素贞声称自胞兄故后,她便住进黄公馆,她和嫂子曾经在戏园中观看过李春来的戏,但从未在家遇见过李春来。其嫂也从不只身赴戏园观剧,每次必携其幼子幼女。黄素贞还讲述了自己在报上看到广肇公所请愿信及相关报道后前去拜见董事唐元湛的经历,对方告知“或言朱氏性险躁,颇恶之”,“李春来亦为人所恶”,“然事已至此,骑虎难下”,建议黄素贞“速促令嫂离沪”。在黄素贞看来,这起“淫伶”案可能是有人要损害黄家名誉,同时借此惩罚李春来而炮制出来的,该案可能还牵涉黄家的遗产问题。

除了黄素贞,被告律师还找来相关证人,反驳原告证人关于李春来与朱氏曾在杭州客栈同住,深夜出入黄公馆等私相往来的证词。综合原被告双方证人的身份以及证词来看,李春来“奸骗京堂命妇”实难成立。然而在与陪审官商议之后,李春来还是以此为由,被谳员“判押西牢三年,期满递解回籍”。

四、“谋划”的“淫伶”案

黄素贞的言论提示了本案的另一种可能。且不论证人证言,就案件的发生而言,本身就疑点重重。首先是李春来的被捕。关于被捕原因,华报的前后报道相互矛盾,先是说因奸被道台饬札提拿,继又变成被祝承桂指控非法容留灵芝草。灵芝草被遣送回籍发生在1904年,“潜回”租界已是三年以后。为遮人耳目,他还改名为“盖三省”。此事吊诡的是,祝承桂已在1905年间物故,根本不可能在1907年遣家丁投辕上控,难怪佑尼干在首次会审中质问祝承桂为何不上堂时,谳员回答:“他已赴日本,无法出席”。显然,指控李春来容留灵芝草是另有人做的文章。

前文已言及,租界内廨差提人,须由华官发出拘票,经领袖领事签字后,知照捕房派捕协提,否则即便奉了总督之命,亦难以在租界拘提人犯。就何种行为构成犯奸,奸案属于何种性质的案件等问题,中西律法有不同的理解和规定。同治年间被上海县定性为“拐盗”的杨月楼良贱互婚案便曾引来西人对中国传统律法“残忍且野蛮”的批评。灵芝草违反禁例,偷偷在春桂唱戏,这无疑成了提拿李春来最好的理由,领事与巡捕房想必不会阻挠。就在李春来被捕后的一次工部局董事会会议上,“关于华人演员李春来的问题”,董事伯基尔(Albert William Burkill)在发言中也提到“中国当局已利用了工部局捕房抓到了此人”。无论有意无意,只要容留过犯,作为戏园老板的他都要担责。

按照广肇公所的说法,公禀李春来最初是因为周树奎的告发信。而周树奎攻讦李春来与朱氏二人有奸的证据,主要是一篇名为《荆天棘地》的小说。这篇小说于案发前连载于《繁华报》,讲述了沪上陆公馆太太朱小春孀居期间与伶人一声雷公开姘居,且挥霍家资为其修建戏园,亲戚某得知此事后,上禀道台请求严惩淫伶的故事。周树奎指出,这篇小说并非虚构,“所谓陆公馆者,黄公馆也,太太即朱素珍也,一声雷者即李春来也,要之,皆已故黄子元星使开甲之故实耳”。巧合的是,周树奎写信给唐元湛等人,也是请求致函沪道将李春来重办。

更为巧合的是,小说见刊后不久,周树奎便发表了《某京卿》一文,揭露某京卿殁后,孀妻与某伶有染,且出资与谋“自营戏园”,文章与小说有多处情节相似,如某京卿与朱小春的亡夫陆某都有出洋的经历,最后病殁于日本,而京卿的妻子某氏与朱小春原来的身份都是“勾栏中人”。周树奎与李伯元、吴趼人,及继任《繁华报》主编的任堇关系颇好,除发表翻译小说外,周树奎自己也创作小说,不排除这篇没有署名的《荆天棘地》可能就是他本人的创作。

周树奎自称与黄开甲有共事之谊,他不忍看到故人受辱,且不忍黄家家业“败坏于小人之手”,故有写信之举。回沪充任买办之前,周树奎曾在天津电报学堂学习,并在天津电报局充任领班,的确可能与黄开甲相识,但想为其雪耻却不一定真。反观《某京卿》,字里行间都是对黄的嘲讽?“经手中饱”导致清廷为美国博览会上宫室的营造“糜帑至四十五万金”;对于李春来造园之费乃黄开甲“偷工减料之资”,不但没有反驳,反而感慨“悖而入者,亦悖而出,此种岂亦有乘除之数存耶”。这不禁让人揣测,周树奎是否就是唐元湛所说的主动将信件在报上公开的“黄开甲生前怨家”。

广肇公所

值得一提的还有广肇公所。同治年间的杨月楼案,该组织亦曾出面公诉于官,但彼时乃是受了当事人韦女叔父的委托,且韦氏一族隶香山籍,与以广肇两府人士为主体的广肇公所有直接的地缘关系。此次则不然,黄家人非但不主动露面,甚至还公开站在相反的立场,出面公诉李春来的动力则主要来自周树奎和无名氏信函中所说的顾全“游学同人”与“同乡”的情面、“端风化”的社会责任。诚然,在本案中表现活跃的广肇公所董事唐元湛、钟文耀、蔡廷干、陶廷庚等人都是曾经的留美学童,但更确切地说,周树奎的信一开始并不是专门写给他们的。

除了唐元湛和钟文耀,周树奎的信件抬头中还提到了翼云观察(周万鹏)、少川中丞(唐绍仪)、子文侍郎(朱宝奎)、述堂观察(蔡绍基)、静生太守(袁长坤)、显臣太守(陆锡贵)、文卿太守(牛尚周)、赞廷二尹(黄仲良)等,他们和黄开甲不同批次出洋,但却并不都是粤人,不太可能都加入了广肇公所。或因为此,才又有强调“同乡”角度的无名氏信函出现。然而,属于客家人群体的黄开甲从地域上来说,和广肇公所的联系并没有十分紧密。

这些冠冕堂皇的说辞,更像是为在为广肇公所插手黄家事务提供合理性,同时掩盖控告李春来的真实目的——黄素贞曾提及,朱氏亦育有子女,黄开甲遗产“先由长子黄文龙经营,文龙出洋后其产交广帮执管”,广肇公所诸董“视朱氏如大敌”。周树奎也曾在信中提到遗产处理问题,建议将朱氏送入清节堂中,将黄氏遗产“交妥人或律师代为经理”。可见,李朱二人有否私情不是本案的重点,黄家内部可能存在的遗产纠纷才是问题的关键。

三年后在对另一起案件的堂审中,曾充春桂“茶房头目”的马阿毛无意中提供了与本案相关的信息,他听说“李春来亏欠黄公馆洋二万元,立有笔据,以致纠葛被控”,而“春桂伶人灵芝草不知因何亦被黄公馆少爷禀控公堂”。既“立有笔据”,便是一种借贷关系,不能称之为“骗”。在晚清,经营戏园在十里洋场乃容易生财之行业,也因为有利可图,沪上各色人等争先投资,包括女性。李春来便曾与烟店老板赵明山之妻合股接开丹桂,名伶黄月山之妻,北里名妓李巧玲也曾自谋经营戏园。

作为寡妇,朱氏没有黄家的财产继承权,但作为继母,在孩子未成年之时,她却可以享有财产的监护权。这两万元有可能是继母朱氏出于投资目的借给李春来的,而二人的暧昧情事更可能是为协助黄文龙保全遗产免受他人染指制造的噱头——控告李春来“奸骗官妻”,不但可以最快的方式追回这笔巨款,同时还可以使其受到惩罚。只是,李春来为何会“为人所恶”?作为反映和引导社会舆论的华文报刊,为何不待案情查明,便迫不及待地“配合”原告给李春来扣上“淫伶”的帽子?此案最后为何能够被以虚做实?

五、从竞争到污名

其实,早在案发的前几年,李春来已便上了“淫伶”榜。1904年春,曾有四十八位旅沪商人联名要求会审公廨,将“专事引诱良家妾媵,坏人名节,罔知天理王章”的“著名淫伶李春来、赵小廉、夏月润、吕月樵、赵如泉、小莲生、郭蝶仙等七人”提案究惩。这七人都是当时沪上的知名演员,上书的商人中,有“淫伶”高彩云案的原告金清镳,李春来送县受阻时,他曾刊登告白,称李春来乃“奸人之妻、诱人之财”的“淫棍”,主张“重法严刑,惩一儆百”。

会审公廨场景

这四十八位商人上书的契机是当年发生的灵芝草“诱拐”祝承桂妾案。祝妾为妓时,曾与丁剑秋“狎游”,失踪后,丁便成了头号嫌疑人。此前的万盏灯案、高彩云案起因同样也是女当事人曾为娼妓,并与伶人交好。和本文讨论的李春来案一样,这几起“淫伶”案的指控亦缺少确凿的证据,发生于1907年的郭赵拐逃冯妾案,事后便发现错判,诱拐者另有其人。涉事双方有所接触和交往可能是真,有奸甚至是诱拐则未必尽然,如《游戏报》主人李伯元“告诫”伶人的那样,平时“安分守己”,“亦谁能捕风捉影,赖到你们身上呢”。

此次借灵芝草案联名呈控多位“淫伶”,也意在提示谳员,“淫伶”不是个别现象,而是需要正视和处理的社会问题,正如谳员在批牍中道出的那样,“马夫优人,勾引妇女,无恶不作”,久为风俗人心之害,实令人痛恨。然而,该项指控缺少具体的受害人,且谳员查到与这些名单中的“淫伶”有染者多系娼妓,并不在法律所约束的范围内,考虑到“未据指控,若凭空提案,若辈恃无质证,必多狡赖”,只能先行驳回,待“饬查明确,再行核办”。由此看来,郭蝶仙、赵小廉、李春来在这之后被陆续发难,很可能都是在预先设计之中。

从身份上来说,这四十八位旅沪商人和广肇公所董事及其他“淫伶”案的原告乃至周树奎都较为接近。比如,联名信中的宋维翰、祝大椿、荣瑞馨、张麟魁、沈元恺、冯增元等,与金清镳、周树奎都有担任洋行买办的经历;祝大椿捐有“蓝翎同知衔”,金清镳捐有“州同知衔”,祝承桂捐有“户部郎中衔”,冯翰捐有候补道,广肇公所董事钟文耀捐有监生、州同、分省补用道等资格和官衔,罗崇龄捐有四川候补道,唐元湛亦赏有候选同知、候选知府衔。又周树奎与唐元湛、陶廷赓都曾在电报局效力,周树奎虽未出洋,但曾在上海广方言馆、中法学堂学习,也算接受过新式教育。从广义上说,他们都是所谓的“绅商”。此外,这种联名具控的方式和广肇公所公诉李春来也颇为相似,都是以群体的名义进行的,这似可说明,严惩“淫伶”要针对的并不是具体的个人,而是伶人这个职业群体,李春来等人不过是这个群体中的佼佼者罢了。问题在于,伶人群体和其他社会群体之间究竟存在何种矛盾?

从“淫伶”案女当事人的身份以及谳员的批牍中可以看出,对伶人的不快主要来自伶人与其他女性的交往,尤其是妓女。虽然一直以来娼优并提,但优的地位却是在妓之下,“因为优人无论受贵客怎样的恩待,不过和仆隶同类”,而妓女却可以通过嫁人以及生子改变身份,“所以稍有思想的妓女,万不肯与戏子认识”。这种情况在晚清的上海却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女性可以自由出入戏园,妓女的职业化,伶人作为都市明星所具有的名气等因素,使得妓女选择“恩客”的范围不再只局限于“商贾士宦”。她们不但乐与伶人交往,甚至愿意为了维持这段关系而在对方身上花钱。可以想见,晚清妓女的“生意人化”原本已经挑战了她们和客人之间的关系,伶人等其他群体的加入,更是俗化了从属于上流社会的青楼消费文化。原来部分人享有的包养妓女的特权,逐渐变成了面向大众的市场,作为身份地位的一种象征,这些“大众”对原来的消费阶层无疑构成了竞争,更何况长久以来,在“狎优”风气笼罩下,“戏子”和妓女在“性”的领域都是作为被消费的对象。

这一时期,“商贾士宦”娶妓女为妻妾的现象已经较为普遍,时人有云,“洋场十家九妾,本来面目大率妓家”,报上亦有妓女不安于室,劝诫勿娶妓女之类的文章,由此便不难理解这些旅沪绅商为何会对伶人与妓女的公开“姘识”如此之不满。同样心怀不满的还有曾经自诩为名妓“护花人”的洋场才子。对于那些喜与伶人“结不解缘”的妓女,报馆主人常会不客气地称其为“花间败类”“淫妓”,并将其形容为“自甘轻贱”的一种表现,而在小说中有关二者交往片段的描写时,一定也会极尽嘲讽之能事。但是,妓女的相好并不只有伶人,还有马夫车夫一类的人群,为何却没有针对他们的呈控呢?

清代戏园

更深层的矛盾当在于伶人经济地位的增强,以及由此而来在社会事务上参与度和话语权的增强给其他社会群体带来的焦虑。据咸丰年间至沪的“哀梨老人”回忆,京班初到时,头等名角包银每年至多不过三四千两,庚子以后,戏价涨至每月洋数千元,中等名角每月数百,即使普通角色,亦有洋数十。被认为是社会最富裕阶层的买办,月薪多在数百元之间浮动,而供职于报社,薪水“至丰者不过银币四十元”,包天笑初到《时报》工作,让他十分满意的薪水也不过八十元罢了。至于访员,薪水则极为微薄,“每月仅在十元以内”。对比之下,简直相形见绌,也难怪时有舆论,说伶人是“末等生意,上等赚钱”。

就伶人而言,投资经营戏园实际上已使其获得了接近于商人的身份,晚清灾荒频发,义赈的兴起,乃至戏曲改良中号召伶人编演新戏以启民智等,更是给伶人的社会参与创造了途径。此前作为“贱民”,被禁止科举入仕的他们很大程度上也失去了社会事务方面的发言权。对于伶人群体在晚清呈现的新貌,时《申报》评论曰:

学界有学董,商界有商董,工界有工董,而今日之伶界则又有伶董之名目发现。学界、商界、工界之开大会也,设局也,办事则有干事员,议事则有评议员,演说则有演说员,而今日之戏园亦复有演艺员之名目出现。辉煌之银牌,累累然满演艺员之胸际也。“吾们伶界”之名词,屡屡挂之于伶董之齿颊也。发达哉!伶界竟与工商学界相埒;热心哉!伶董竟以维持市面之责与商董诸君分其担任。

在上文叙述的李春来案审理过程的报道中,“绅界、商界、学界”等名词亦频频出现。有别于传统的“边界、界限”等意,“界”在晚清开始用于表达社会群体,即西语中的集团、团体。团体的结成不只在于“集合群力”,更在于“以公益”为目的,故各团体又有开大会、设局、议事、演说等举,积极参与公众事务和集会。“伶界”一词最早见于1905年科举废除后,新闻报道潘月樵、夏月珊创议榛苓初等小学堂。潘月樵即旅沪商人要求严惩的“淫伶”小莲生,夏月珊则是另一位“淫伶”夏月润的兄弟。因配合清政府在租界的禁烟运动,编演新戏劝导戒烟,潘月樵与夏家兄弟曾获道台“发银牌四面以示奖励”,此即引文中提及的“辉煌之银牌,累累然演艺员之胸际”。

之所以乐将“伶界”挂于齿颊,乃因该词实际上表明了伶与学、商、工只有职业之别,而无传统礼法体系中规定的等级贵贱之分,他们同属于建立在职业意识基础上的“业界”,实是对伶人社会身份的一种认可,也是对伶人参与公众事务的肯定。也因为该词所隐含的褒义,当1907年京伶王凤卿等为救助江北水灾而联合发起“伶界义务赈济戏会”时,某报发表评论,“驳他们‘伶界’二字”,建议“改为‘梨园’”。从《申报》上的这段评论可以看出,伶与学、商、工相提并论,重要事务上发挥的力量甚至可与之匹敌。

对于“伶界”的崛起,舆论给予肯定的同时,表达更多的是质疑。如针对“伶董”的设置,《申报》认为“吾国之优,向与娼、隶、卒并视而屏之于工商学界之外”,“泰东西之黎(梨)园子弟较吾国稍为尊重,然亦不过一技一艺之名耳;若欲援学董、商董、工董之例,而俨然自居于伶董,则虽遍考东西之黎(梨)园历史,恐终未必有此名称也”。甚至对于伶界与商界联合成立南市新舞台,亦认为“商界诸君子苦心经营市面,大半多尽义务”,而“彼伶界之所谓热心者”,则是为了利益。

伶界联合会石碑

更早一些,则是将风气的淫靡归咎于伶人。“淫伶”尚未成为社会热点时,已有舆论批评,社会上“种种僭越,犹不为奇,奇莫奇于目下沪上优伶妓女亦无端而一切僭越”;高彩云案发生后,舆论更是将“上海风俗之淫靡而难返”“风俗日衰,夫妇之道日苦”的矛头直指伶人,谓其衣食出行“皆富室大贾,豪绅贵胄之起居服御也”,“上台则献技演剧,百般描摹淫态,下台则结党成群,百计勾引闺阁”,公然与“巨族遗姬、高门妙妾”相往还,“既忘乎尊卑贵贱之分,尤蔑乎礼义廉节之防”,遂使“沪渎之浇风,为他省所罕见”。

“淫靡”与“盛世”实是“繁华”的一体两面,当繁华对既定秩序形成破坏,处于失控状态,即被视为淫靡。晚明如此,晚清亦是如是,尤其在华官治权受到西人掣肘的租界。将伶人说成是“风俗日坏”的推动者,和以“淫”形容“伶”一样,都是对这个群体的污名化。成立于1912年的“伶界联合会”曾针对当时社会上仍然存在的“痛惩淫伶”以维持风化的论调发表声明,其中便谈到,“风化之败坏,关于伶人者几何,关于非伶人者几何”,“无论何界,均有私德不修之人”,何至见一人犯案,“遂泛指伶人为奸而欲锄之人”;“奸骗系罪恶,伶人为职业,二者绝对不能相混”。

污名包括身体、性格、集团三种,它是一种建构的意识形态,“用来解释他低人一等和他所代表的危险”。“施污者”通常会运用各种歧视,“以此有效减少他的生活机会”。确切地说,伶人的污名化并不是晚清才出现的新现象。律法规定,优伶不能隶于“凡民之籍”,凡业伶者即为地位低下的法定贱民,在穿戴、婚姻、入学、科举等各方面受到限制,同样也是对该群体的一种污名,只不过“施污者”是国家,并且以一种制度化了的形式。而在“淫”成为伶人的新标签过程中,“施污者”则是社会各界,施污的主要方式则是通过晚清的新式传媒。

有论者认为,近代中国政治共同体形成的难局在于社会集团“各有特殊的倾向或趋势”,“没有一种社会结构能够把自我意识不断增长的庞大的职业群体整合成具有共同利益的整体”,集团之间“争端的最终仲裁者只能是实力”。换言之,不同集团力量的兴起,乃至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必然会充满冲突,污名不过是相互之间竞争的一种结果。事实上,集团间的竞争导致对某一群体的污名在近代并不少见,尤其在移民众多的口岸城市。社会各界对伶人群体的施污,某种程度上也正好说明,“贱民”的身份标签对伶人的限制已逐渐失去作用,需要制造新的污名来贬低对方刚刚获得的社会地位,限制对方发展机会,以便增强对该群体的控制。

六、余论

尽管在“淫伶”案的书写中,伶人是失语群体,但从伶人面临指控时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谳员驳回旅沪商人凭空提究“淫伶”的请求来看,伶人在晚清不再是一个以“淫纵不法”为由便可随意逮捕处置的群体——顺治年间,频繁出入公卿宴会上的名优王紫稼便以此为由,在未有具体指控人和犯案证据的情况下被御史李森先枷刑而死。高彩云被逮之时,同班诸伶曾延大律师小威金生(H. P. Wilkinson)为其辩护。小威金生曾向谳员提出中西官会审此案的要求,试图利用外国领事进行干涉,但终因缺乏合适的理由而失败。李春来或许借了前车之鉴,那位以春桂戏园存在洋股为由,制止将李春来送县的洋律师,很有可能就是他事先聘请的。早在李春来被饬札提拿时,便有消息称李“出巨资,已延律师代为剖辨”。针对“洋股”,《中外日报》认为不过是“串唆外人,挟制官长”的手段,当时的代理道台王燮亦认为属于“事后串弊情事”。借由“洋股”,李春来将自己变成与洋人有涉之人,为西官问案提供了很好的借口。

该案能得到美国领事的强力干预,还与李春来的辩护律师佑尼干有很大关系。此人曾担任过美国州参议员、美国驻日本领事、美国驻沪总领事等职。这就解释了,为何在工部局对李春来送县问题打算作出妥协的情况下,美国领事会出面阻挠,而后又支持佑尼干撤换谳员的主张,并出面与清方交涉。佑尼干还是皇家亚洲文会北中国支会的会员,对中国的风俗、律法和商业有着敏锐的观察和了解。他很清楚身份良贱对量刑的影响,所以辩护过程中,极力谴责对李春来的歧视,并试图指出这种定罪原则有违现代法律精神。佑尼干对晚清正在进行的“变法修律”亦颇为关心,多次引用未获清廷允许推广实践的新律,并将该案的判决上升到清廷司法改革能否落到实处,未来能否成功废除治外法权的高度,借此给清方施加压力。

李春来如何认识佑尼干无从得知,唯宝颐在公堂上嘲笑佑尼干为“淫伶”辩护时,佑尼干曾回应以既然“通过正常的商业程序”接手了此案,他就有权利也有义务出现在公堂上。原告律师帮办费烈也表达过“律师、陪审员原本都不应出现在本案中,但由于被告聘请了律师,所以原告也不得不这样做”。清末外籍律师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几乎都聘有华籍翻译及文案,华人亦被视为潜在的客户,在律师看来,只要对方有支付费用的能力,当事人身份的高低贵贱不在他们的考虑范围。李春来应对这场纷争倚赖的主要是西方的律师制度,以及对租界特殊权利格局的巧妙利用,这与同治年间最终得到朝廷赦免的杨月楼极为不同。仅从这一点来看,伶人这一群体在清末无疑是具有现代性的。

上海外滩

应当指出的是,西人对李春来案的关注和干涉,除了商业因素,最根本的动力还在于对租界华人管辖权的争夺,这一点从《字林西报》的相关报道中可以窥见。与华文日报不同,作为刊发领事与大使公告的机关报(official organs),《字林西报》迟至李春来首次会审时才对该案有所报道。当会审进程因撤换谳员风波再度中断时,《字林西报》以读者来信的形式发表了对该案的评论。归结起来,主要是对会审公廨超期羁押李春来以及对李春来进行“有罪推定”的批评。来信据此指出清帝国司法制度的落后,质疑清政府试图通过司法改革废除治外法权的决心和诚意。为确保租界中的每位居民,包括华人能够得到公正审判,来信甚至主张租界中的华人互控案应该由工部局负责,而不是由会审公廨或者是清政府的其他地方衙门受理。此外,《字林西报》还回顾了此前发生的高彩林案,着重叙述了高案和李春来案类似的非法超期羁押情形,呼吁工部局等租界当局采取措施。不可否认的是,《字林西报》对李春来案的庭审报道要比华文日报详细,补充了为华文日报省略的细节,措辞也相对客观,但并没有完全做到摒弃立场。

从本文所梳理的纠缠于“淫伶”李春来案中的华洋交涉过程来看,外方表现颇为强势,尤其是在阻止将李春来解县讯办与要求道台撤换谳员的问题上。但清政府的态度,下至公廨谳员、上海知县,上至道台、总督等,也并非只是一味地妥协退让。李春来未能如外方所要求的那样被保释,乃至被无罪释放,这足以说明,在会审公廨涉及租界当局利益的案件中,清政府并不是毫无发言权与决定权。在中西接触频繁的晚清,比李春来案复杂的华洋交涉案件不胜枚举。从这个角度来说,该案不过是考察租界权力博弈的一个范本,呈现了会审公廨在清末的运作实态。本文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通过还原李春来案的来龙去脉,揭示了“名伶”成为“淫伶”的过程。就李案而言,可以确定的是,当事人并不存在如广肇公所、周树奎等人指控的奸骗官妻的情节,其身陷纠纷,更多是事先谋划、联手炮制的结果。而该案最终能够以虚做实,一方面离不开华文日报“一边倒”的报道立场,另一方面,也与社会上存在已久的严惩“淫伶”的舆论有关。

起初,“淫伶”不过是报刊上偶尔用以形容卷入拐逃绅妾案的伶人,随着类似案件的频发,以及对伶人败坏社会风气等讨论的出现,“淫伶”在媒体视野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乃至于逐渐成为一种用以诬蔑和贬低伶人地位的公共话语。晚清沪上的“淫伶”案,性质并不都是如“淫”字所暗示的伶人犯奸案,大部分案件仅凭控告人的一面之词,并无确凿之证据,而谳员断案时,则会倾向于原告方。固然,“淫伶”案反映了近代变动的婚姻伦理观念下,伶人与其他社会女性的公开交往,但同时,更体现了其他社会群体面对伶人作为一种新兴社会力量崛起时的心理——与其说是观念上对伶人根深蒂固的歧视,还不如说是竞争关系中产生的敌意。这种竞争不只体现在对妓女这一群体的消费,更渗透在伶人随着经济实力增强而来的在衣食住行等各方面的“僭越”,以及通过参与义赈、慈善义演、戏曲改良等社会事务所获得的社会资本、符号资本之中。最为典型的,就是表达集团、团体之意的“界”中,“伶界”与商、工、学等社会各界相提并论。

诚如岸本美绪所言,身份关系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骨干,从来都是时人强烈关注的对象。用“淫”指称伶人群体,可以视为其他社会群体应对这种秩序紊乱时所采取的一种策略,亦即对伶人施加新的污名。这在客观上正好说明了,伶人在晚清实际的身份地位,和清代礼法体系中对伶人身份地位的安排已经有了较大的差距。从本质上说,现实生活中的身份地位由主体对经济(财富)、文化(如教育、品位)、社会(社会关系乃至政治权力)等资本和资源的占有所构成,清雍正年间虽然废除了乐户等贱籍,但却从法律上确立了以所从事的行业区分良贱的原则。从这一角度来说,仍然从事着“贱业”,为法律所阻隔在四民之外,无法通过科举进入官员阶层的伶人身份地位的变动,也说明了晚清时期,科举功名以外的其他社会资源对决定阶层身份地位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通过本文的论述还可以指出,晚清以降士人与伶人之关系,不只是从“护花人”到“知音”的转变。无论是绅商还是洋场才子,伶人与他们既存在合作,更存在竞争的一面。此外,伶人身份地位的提高,也并不是民国年间梅兰芳访美,获得荣誉博士学位,“四大名旦”的崛起等事件一蹴而就的,伶人身份转型的故事,在晚清便已经开始。

本文转载自《学术月刊》2019年第4期,注释从略。

    责任编辑:韩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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