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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追尾者死亡,被追尾者被判赔偿:“不作为侵权”了解一下
看到有人溺水,你是全力救助还是一走了之?偶遇交通事故,你是伸出援手还是冷漠离场?
在危机时刻,生命的黄金抢救时间可能仅有几分钟,如果没有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很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违反道德上的救助义务并不意味着承担法律责任,而违反法定的救助义务,却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两位七旬老人因追尾导致的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追尾者死亡,被追尾者离场,结局如何呢?
骑车追尾
竟撞出人命官司
峰回路转
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诉至法院
要求赔偿55万余元
法院判决
未尽报警救治义务需担责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法官提醒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老宋是否应对死者的死亡负有侵权责任。
按照侵权法的理论,一般侵权行为通常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侵权行为(包括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和应当履行义务但未履行义务的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存在过错。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其行为构成侵权。
该案被告老宋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不作为侵权,属于应当履行救治义务但未履行。从侵权法法理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事故当事人的行为义务是一种先行行为义务。所谓先行行为义务是指由于自身行为直接介入他人生活从而引起他人生活状态变化,在他人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就产生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本案告诫所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警,一旦有人员伤亡,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切莫自认为不承担责任就一走了之。无论最终是否承担事故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都负有及时报警救助的法定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浙江普法 转载发布
来源:金山法院(ID:jsh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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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被追尾者被判赔偿是的!“不作为侵权”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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