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多人贩卖、运输毒品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罗志宁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与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奕森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黎用林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邹勇海、廖永东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1日上午,被告人邹勇海向被告人罗志宁购买8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由罗志宁约定在广西岑溪市交易。随后邹勇海驾小轿车从广东省信宜市来到岑溪市岑城镇育才路北帝庙门前,拿到了罗志宁事先放在龙眼树树洞内的2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共净重79.37克,含量分别为68.3%、62.5%)。邹勇海将毒品藏匿于小轿车后备箱的功放器内后驾车返回信宜市,当行驶到北帝庙院子附近公路路口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2018年7月2日,被告人罗志宁向被告人吴奕森购买500克甲基苯丙胺并约定在广西藤县太平镇交易。当日罗志宁雇佣被告人黎用林将该毒品从太平镇运输回岑溪市。黎用林伙同被告人廖永东驾车去太平镇交接毒品,并将毒品运输回岑溪市岑城镇。当日23时许该车行驶至岑城镇古塘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时,黎用林和廖永东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在二人乘坐的小车内查获1包净重为504.3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2.4%),在黎用林身上查获1小包净重为10.3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6.7%)。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志宁、吴奕森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邹勇海、罗志宁、黎用林、廖永东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其中,罗志宁贩卖甲基苯丙胺79.37克、运输甲基苯丙胺504.36克,邹勇海运输甲基苯丙胺79.37克,吴奕森贩卖甲基苯丙胺504.36克,黎用林、廖永东运输甲基苯丙胺514.71克,均应依法惩处。罗志宁、黎用林、廖永东在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罗志宁、黎用林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廖永东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罗志宁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本案所涉之罪,依法应予以并罚。罗志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运输毒品的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罗志宁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继续从事毒品犯罪,酌情从重处罚;吴奕森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属有犯罪前科,后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吴奕森归案在关押期间意图指使他人作伪证,酌情从重处罚;黎用林、廖永东、邹勇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结果,并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梧州中院刑一庭
编辑:韦钊丽
审核:萧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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