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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毒品犯罪坚持依法从严惩处

2019-06-26 15:3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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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提要

人民法院要积极参与禁毒斗争,严厉打击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争议焦点

在审理毒品重大源头性犯罪时如何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实现“铁证铁案”。

基本案情

蔡东家案是2013年底广东警方展开的“雷霆扫毒”汕尾行动的1号目标案件,蔡东家是1号标志性人物。蔡东家原系陆丰市甲西镇博社村党支部书记,汕尾、陆丰两级人大代表。2011年初,贩卖制造冰毒原料麻黄素的犯罪分子林凯永为在博社村打开市场,通过制毒犯罪分子结识了担任村支书的蔡东家。蔡东家也借此于当年清明节前后,向林凯永购买麻黄素18桶(共450公斤)实施制毒犯罪。同年6月,蔡东家再次从林凯永处购买麻黄素5桶(125公斤)。上述制造的毒品均被贩卖,所获毒赃由蔡东家为主在同案人之间分配。

同案被告人蔡昭桂除受蔡东家纠集制造冰毒90公斤外,另于2011年春节前后伙同蔡秋弟、蔡钦锐共同出资购得4桶麻黄素,制造出冰毒约60公斤并贩卖。

2013年12月12日,蔡东家得知毒贩蔡良伙被惠州警方抓获后,为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或减轻处理,带人先后两次携带巨款、洋酒等物到惠州市,找到惠州市公安局缉毒大队相关民警了解案情,安排人员在惠州市下角中医院门口查看正在体检的蔡良伙。其后,蔡东家还通过他人找到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分局和仲恺分局的民警,提出花钱“救出”蔡良伙的要求。当月28日,蔡东家在“雷霆扫毒”行动中被抓获。

裁判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判决:蔡东家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蔡广创、蔡昭桂均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缓。宣判后,蔡东家三人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对蔡广创、蔡昭桂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对蔡东家的死刑判决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日作出裁定:核准对蔡东家的死刑判决。2019年1月17日蔡东家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汕尾市陆丰地区是制贩冰毒的重灾区,陆丰地区则以“三甲地区”为最,而博社村是“三甲地区”的核心地带,制贩冰毒现象最为突出和典型。据统计,当时仅甲西镇在册吸毒人员就达1900多人,占总人口的1.36%;博社村大约两成家庭参股制毒。陆丰地区宗族势力强大,博社村1.4万人全部姓蔡,蔡东家是该村最大的房头(宗族分支的当家人)。蔡东家自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担任博社村治保主任,2007年起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后又担任两级人大代表,在当地有很大影响力。蔡东家长期利用其特殊的身份地位,带头制贩冰毒,充当涉毒保护伞,攫取钱财,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坚决主张。面对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势,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对于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该判处重刑甚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小编:毒品案件很难获取毒品、毒赃等物证,如何确保毒品案件的质量,做到不枉不纵?

胡晓明:毒品犯罪隐蔽性强,侦查取证难度大,对审判工作有更高的要求。在审理蔡东家这类重大有影响的毒品案件时,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积极引导取证、举证工作围绕审判展开。

“雷霆扫毒”汕尾行动开始时,蔡东家早已不直接参与毒品的贩卖、制造活动,其早年参与的毒品犯罪时过境迁,毒品已经流入社会,缺乏毒品、毒赃物证。蔡东家等人归案后,极力对抗侦查,收集、固定、审查认定证据难度极大。

在一审中,蔡东家的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收集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不合法,要求宣告无罪。二审中辩护人又前后4批次申请法院调取现场勘查录音录像等199项证据。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充分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对辩护人提出的证据异议和申请逐项审查,并在庭前会议及法庭审理中逐项答复。侦查机关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证据补查工作,补强本案证据。针对本案侦查取证中暴露出的问题,法院向侦查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引导侦查机关在工作中切实增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全面、依法收集证据。

蔡东家案的审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社会舆论反响积极,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安定、美好生活的期盼,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良好治安环境的决心。

法官简介

胡晓明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曾立个人一等功2次、二等功1次、三等功2次,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先进个人。在《人民司法》《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发表文章多篇。

法律信条: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转载自公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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