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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职业放贷人通过法院执行程序获得给付的利息收入须纳税

澎湃新闻记者 葛熔金 通讯员 孟焕良
2019-07-08 16:3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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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7月8日从浙江省高级法院获悉,该院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日前出具《关于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的会议纪要》:申请执行人为“职业放贷人名录”人员的民间借贷案,本金与利息已执行到位的,法院执行部门应向税务机关通报,由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征收税费的范围为通过执行程序获得给付的利息收入。

据介绍,案件办理中,法院执行部门认为符合协助征收税费的类型和范围的,将出具《涉职业放贷人案件信息告知书》,将职业放贷人身份和本金、利息收入等通报给税务机关;根据在案证据尚难明确利息收入等的,可先行将裁判结果及执行到位款项等事实和征税线索向税务机关通报。税务机关应核实征税事宜,认为应征税的,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计算纳税人应缴税额,出具《关于协助征收税费的函》交法院。法院依据函件通知当事人欠税事宜,并在发放执行款前 依法划转相应款项至税务机关指定帐户。税费划转后,纳税人可到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2018年11月,浙江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税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等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对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进行认定,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含诉前调解),或在同一中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或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3、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责任编辑:谢春雷
    校对:余承君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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