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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资讯 | 孙宝顺涉嫌故意杀人案公开开庭审理 (九则)

2019-07-20 13:4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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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动态

1济宁中院:孙宝顺涉嫌故意杀人案公开开庭审理

7月18日上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汶上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孙宝顺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26日17时50分许,在汶上县广场路万得福超市门口附近,被告人孙宝顺无证、酒后驾驶御捷牌电动四轮车将李某某、马某某撞倒在地。被告人孙宝顺明知再次移动车辆会碾轧到被害人致被害人伤亡,仍然继续操作电动四轮车前后移动,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马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李某某系腹腔脏器破裂致失血性休克合并重型颅脑损伤死亡,马某某损伤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孙宝顺在案发现场向公安机关民警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宝顺酒后驾车撞倒人后,明知再次移动车辆会碾轧到被害人致人伤亡,仍然继续操作车辆前后移动,造成一死一轻伤的后果,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在审判长冯爱冰的主持下,合议庭围绕本案事实、证据和定罪量刑、附带民事诉讼等关键问题,组织诉讼各方举证质证、展开法庭调查、进行法庭辩论,依法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整个庭审历时近4个小时,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媒体记者等社会各界及当事人亲属共50余人旁听了庭审。济宁中院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了同步庭审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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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照中院:一审公开宣判张守玉等1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首犯张守玉被判处无期徒刑

7月19日上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守玉等1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案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系山东省扫黑办重点挂牌督办案件,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日照中院一审宣判的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法院判决如下: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买卖、运输、邮寄枪支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十二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守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十一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守刚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于德强、王权、刘刚、张守芳、张善木、张守峰、庞向阳、刘磊有期徒刑九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503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罚金。

●分别以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骗取贷款罪、重婚罪等不同罪名,对被告人赵长波、戴信平、张守文等9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对其中部分被告人依法并处罚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根据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部分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张守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一切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持有的违禁品等,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以来,被告人张守玉、张守刚、张守志(在逃)三兄弟承包了日照市海曲西路的老果品市场,纠集被告人王权、苏延彬(另案处理)等人“站场子”,并通过恐吓、殴打、威胁、拦截等手段强迫其他果品市场的商户到海曲西路的老果品市场经营,并于2000年10月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发生枪击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以此为标志性事件,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张守玉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张守刚为领导者,被告人王权、于德强、刘刚、张守芳、张善木、张守峰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庞向阳、刘磊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成立、发展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包括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聚众斗殴、强迫交易、非法买卖、邮寄枪支、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敲诈勒索、骗取贷款、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等,并利用个别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在日照市东港区的水果、猪肉、蔬菜及岚山区的干海货批发等行业内,形成垄断或产生重大影响,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有约定俗成的帮规帮约。该组织在老果品市场非法敛财、积累原始资本后,通过收购日照市方鑫食品有限公司、成立日照市东港区金阳农贸有限公司、经营山东安东卫水产物流有限公司等,进一步扩充经济实力;通过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大肆聚敛钱财,以黑护商。该组织将部分非法获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维系犯罪组织生存发展,购买作案工具镐把、配备统一服装;承担在违法犯罪活动中受伤的组织成员的医疗费;为组织成员购买车辆;看望并为因犯罪被判刑的组织成员提供生活费;为涉嫌刑事犯罪的组织成员提供资金进行和解等,以商养黑。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张守玉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张守玉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张守刚作为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组织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各自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群众代表及被告人亲属共计90余人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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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威海中院:全市法院党建工作会议暨基层法院院长座谈会召开

7月13日,威海中院召开全市法院党建工作会议暨基层法院院长座谈会,贯彻落实全省法院党建工作会议暨中级法院院长座谈会精神,部署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法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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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德州市德城区法院:公开宣判恶势力犯罪案件,5人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7月16日上午,德城区法院在第二审判庭对盛某辉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抢劫、敲诈勒索案件进行公开宣判。盛某辉等七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5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自2018年6月8日至6月27日期间,被告人盛某辉、高某明、孙某建、袁某、马某微、李某洋组成以盛某辉为首要分子,高某明、孙某建、袁某、马某微、李某洋积极参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事先预谋、分工协作、交叉结伙,先后在河北、天津、聊城以及我市多地流窜作案:先通过微信或者陌陌聊天方式与陌生男子加为好友,然后由袁某、马某微或者李某洋与男子在宾馆或者日租房见面,其他被告人收到信号后,闯入房间,以捉奸为由,采用暴力、胁迫或者要挟手段,劫取或者强索见面男子的财物。短短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以盛某辉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累计作案达8起,涉案金额达56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盛某辉、高某明、孙某建、袁某、马某微、李某洋、董某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另被告人盛某辉、高某明、孙某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七被告人在各自所参与的抢劫、敲诈勒索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被告人盛某辉、高某明、孙某建、袁某、马某微、李某洋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盛某辉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高某明、孙某建、袁某、马某微、李某洋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洋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积极退赃,被告人董某斌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盛某辉、高某明、孙某建、袁某犯两罪,应数罪并罚。

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盛某辉等七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德城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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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淄博高新区法院:法官走进直播间 传递法治声音

7月15日上午,淄博高新区法院两位员额法官王东升、白丽娜走进淄博交通文艺广播电台直播间,为群众详细解读律师调查令制度和法院执行工作的相关情况。

在与主持人的互动交流中,王东升作为执行局负责人详细回答了“什么情况下能申请使用律师调查令”以及“执行难到底难在什么地方”两方面问题;白丽娜法官为大家详解了“什么是律师调查令”、“为什么律师调查令被称为律师的尚方宝剑”两个问题,并通过实际案例,从三方面诠释了律师调查令的重要作用。通过这次直播,使群众更加深入了解法院执行工作,有效增进了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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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照东港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促进司法公开

为进一步促进司法公开,使社会各界更加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7月16日上午,东港法院邀请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旁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

庭审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整个庭审现场秩序井然,原、被告双方有序地陈述、举证、质证、发问和辩论。旁听的人大代表聚精会神,悉心聆听,仔细观察庭审的每一个细节。

庭审结束后,代表们一致认为,庭审中法官精神饱满,合议庭的分工明确,法庭秩序井然,表现出了娴熟的庭审技巧和驾驭庭审的能力。同时,代表们也对东港法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审判工作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并希望东港法院继续深化司法公开,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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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速递

1威海中院:挪用公司资金57万,结果悲剧了

近期,威海中院对一起挪用资金案作出二审裁定,被告人刘某某因挪用公司资金57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依法退赔。

有道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而被告人刘某某却利用职务便利,私挪公司财产为己用,最终铸成大错,受到法律的制裁。小编也在这里提醒大家,切不可因为一时糊涂就将手伸到了不该伸的地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荣成某公司会计王某某报案称,刘某某挪用本单位货款。同年6月荣成市公安局决定对刘某某挪用资金一案立案侦查。

意识到事态严重的刘某某于2018年3月12日至4月17日分三次向荣成某公司上交货款12万元。

据了解,“胆大”的刘某某在2007年至2017年12月担任荣成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回收货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人民币575429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法院判决】

荣成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荣成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刘某某于荣成某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前,分三次共计退还荣成某公司人民币12万元,虽然刘某某与荣成某公司之间还有其他应收货款纠纷,但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该12万元应视为刘某某退还挪用本单位的资金。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退还部分挪用的资金,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责令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害单位荣成某公司退赔人民币455429元。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提出上诉。

威海中院二审认为,对于刘某某有自首和退还公司部分款项的情节原审法院在判决中已经予以认定并对其从轻处罚,所作量刑适当,现刘某某仍以相同理由提出上诉,不予支持。

刘某某在担任荣成某公司业务员期间,自2007年至2017年12月,利用回收货款的职务便利,持续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其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处于连续状态,追诉时效应当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故上诉人“其挪用的部分资金已过追诉时效”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福山法院:装修工程纠纷闹上法庭,法官调解“圆满”收场~

近日,福山法院回里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原本势同水火的双方当事人在承办法官的居中调解下冰释前嫌,握手言和。之后,被告自动履行调解协议。

2017年,林某与卢某签订了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卢某的施工人员因操作不当导致林某楼下的住户杜某家中楼顶板出现裂缝,并出现屋顶渗水、墙皮开裂脱落现象,给杜某造成了损失。杜某为财产损失赔偿与林某对簿公堂,经过法院审理判决林某十日内给付杜某房屋修复等费用共计一万八千余元。判决生效后林某就及时按照判决依法履行了给付义务。由于是因为装修工人施工不当才造成杜某房屋损失,卢某才是实际的侵权人,因此,林某将卢某诉至福山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卢某支付林某赔偿款、违约金等费用两万六千余元。

案件受理后,被告卢某抵触情绪很大,并提出了管辖区异议,经福山法院裁定驳回后,又继续上诉。被告这一行为引起了原告林某的强烈不满,双方矛盾激化。

上级法院驳回卢某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再次回到了回里法庭。案件审理之初,原被告双方的情绪都比较激动,面对这样的情况,承办法官没有简单的结案了事,而是耐心居中调解,着重从法、理、情三个层面疏导矛盾,缓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并多次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经过承办法官的多次调解,双方关系终于有些缓和,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随后,被告卢某已将一万八千元的赔偿款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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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故事

1高青法院:法院女干警是这样的……

作为在法院工作的人,最有感触的就是工作上的点点滴滴,怎么审理执行案件,怎么和当事人打交道,怎么处理日常事务。尤其作为女性,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更是感受颇深,今天就来说说法院女干警的真实状况。

外人眼里的法院女干警,工作稳定,环境优越,工作是叫人羡慕的职业,笔者也常常以在法院工作自豪。但其中的点点滴滴,外人却不一定清晰了解、理智理解并加以宽容。常常会听到身边的女同事带着委屈、带着焦灼、带着认真的诉说工作的事,这其间有多少酸甜苦辣只有我们自己知道。

女干警在法院从事的工作有两种:一种审判执行人员,包括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法警,另外一种是从事办公行政人员,包括财务、人事、办公室、后勤等。别的单位有的工作,我们全有,别的单位没有的工作,我们是主要业务。工作的特殊性,造就了在法院工作的女同事,个个都是能文能武、雷厉风行、能吃苦,能忍耐的超人。

女同事个个都是超人是有根据的。作为女法官,当你披上法官袍的那一刻,你的性别已经无关紧要,在审判台上,你需要和男同志一样的知识,一样的智商,一样的体力,更需要与男同志一样的抗击打能力,当事人烦了你不能烦,当事人怒了你不能怒,当事人不明白的事你要耐心细致的讲解,当事人狡辩的时候,你要有火眼金睛把事情看穿。走下审判台,你要阅卷,你要在千丝万缕的证据里还原事件真相,你要抓紧在不开庭的时间里撰写法律文书,你要在这个案件与那个案件之间游走,你还要在不同当事人之间调和与化解。一件件案件的结案,一个个当事人的迎来送往,没有一个人会因为你是女同志而对你多一分耐心和宽容,不会因为你是一个女同志就可以少做一点,少说一点,少写一点,你不但要忘记你是一个女性,而且你要更加努力去证明你能和男同事比肩。

作为女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担负着一个案件绝大多数的工作,案件送达、外出调查、庭前准备、案件庭审、联系当事人、整理卷宗,哪一样也少不了她们的身影,这数的过来的工作就已经将她们的时间全部沾满,还有好多看不见的工作,临时凸显的工作需要及时消化和解决。审判庭里是她们手敲键盘滴滴答答忙碌的身影,办公室里是她们连写带画忙到头不抬的样子,外出的路上是她们疾步如飞找寻当事人的大汗淋漓。每一个案件,不知道来回翻阅多少遍,来回拿捏多少回才能及时完美地处理完毕,每一个当事人,不知道要解释多少次,说过多少个法律规定才能叫他们明明白白。这一些,你都要忘记你是一个女性,而且你要更加努力去证明你能和男同事比赛。

在审判一线的女同事不易,在执行一线的女同事更加难。执行难不是一个人、二个人的事情,是整个社会运行了这么多年才有的如今现状,尽管这几年执行难得到了基本解决,但那是整个法院人和社会各界不懈的努力和奋斗才有的结果。切实解决执行难,人民法院依然在路上。作为在执行岗位的女性,其工作的繁忙、艰苦与危险与其他岗位比要更胜一筹,她们不但要和男性一样在执行的各个岗位上摸爬滚打,也要在执行的各个阶段明察秋毫,利用女性的细腻和缜密在法院案件最后一道关口解决把关。这个时候你要忘记你是一个女性,而且你要更加努力去证明你能和男同事抗衡。

在综合办公、人事、财务、行政后勤工作的女性,虽然不亲自办理案件,但是为每一个案件服务更是考验她们与其他行政单位的人员标准,她们不但要做好其他行政单位该有的任何一个工作,一个都不能少的把它们做完整做及时,还要临时处理无数个临时性的工作,一份文件下发,她们要忙好几天,一个工作安排下来,她们要加班加点,外面单位要学会交接,内部人员要学会管理,一年到头每天忙得脚不沾地,到年底却不知道忙了多少,忙了什么,总结的时候却不知道写什么。这个时候你要忘记你是一个女性,而且你要更加努力去证明你能和男同事抗争。

作为法院的女干警,不但担任着工作上的角色,更是担任着妻子、母亲、女儿、媳妇这样的社会角色。她们要照顾老人照顾孩子,工作上的累回家不能诉说,工作上的烦不能带回家消化,家里的责任一点也不能减少,很多女干警一边做着繁忙的工作,一边照顾着家庭亲人,每天匆忙的奔波于家庭和单位之间,行色匆匆又日渐迷离,忍受着工作和家庭的双重压力,变得越来越坚强和果敢,但面对工作中无法化解的问题和委屈时,又变得越来越忧郁和消极。

面对这些情况,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点建议:

一是从自身做起,打铁还需自身硬,万事的矛盾源头都在自己,把自己定好位,找准工作和生活的重心,既然选择了这份工作,就要一辈子风雨兼程,既然你有能力担当这些社会重任,那么这些就足以值得骄傲。做一个正直善良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做一些属于自己必须要做的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不求收获只问耕耘,能在自己的岗位上为老百姓解决哪怕是鸡毛蒜皮的小事,也是一件崇高的事情。矛盾无大小,工作无贵贱,能为别人解决问题这就是你作为你自己的价值。至于工作中的委屈和烦闷,哪一件工作是没有委屈和焦灼的呢,世界上哪有一帆风顺的事情呢,也绝对没有一蹴而就的收获,每一份获得都是无数个奉献的结果,踏踏实实走好每一步,才对得起人生这份答卷。

二是作为单位,希望多了解法院女性的工作动态,多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有人说如今的健康不单要身体健康,还要精神心理健康,面对越来越复杂的社会,面对社会越来越快速的发展,要保证每一个女性不在法院的队伍里掉队,在法院的大环境里健康的工作和生活,是单位的责任。只有人的心境好了,工作才会愉快,工作生活中遇到任何困难和问题,她们才能在正确的思想引导下彻底去解决。

作为社会,更要对女性多加关爱和宽容。不要在三八节的时候才看见女性的存在,也不要在母亲节的时候才会想起要看看母亲,国际惯例都知道凡事女士优先,我们也要在社会的氛围内尊重女性,关爱女性。一个民族只有尊重了母亲和孩子,这个民族才会生生不息的繁衍和传承,一个尊重女性的社会,才是我们向往的美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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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石慧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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