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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分家析产,缘何动了你的“蛋糕”?
分家析产 ,是指对原属家庭共有的财产,由于离婚、共有人死亡等原因而在共有人之间依法分割。分家析产纠纷是比较常见的家事纠纷类型。

今天
小编通过三个案例
带你了解分家析产
背后的事儿


夫妻离婚一方净身出户,自愿承担所有债务为哪般?
裘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一女,婚内购买了一套住房,登记在一家四口名下。2018年2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王某和孩子,债务由裘某负责归还。由于房屋存在司法查封不能过户,王某携子女将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将房屋过户到王某及两子女名下,三人共同共有。裘某应诉后,同意王某的诉请。
案件审理过程中,裘某的债权人李某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李某诉称,其与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调解协议已生效。因裘某未能按期履行协议内容,现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而裘某夫妻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存在转移裘某名下财产增加其债务的嫌疑。故诉请不同意原告主张的分割方案,要求原被告四人进行均分。

故法院判决撤销裘某与王某离婚协议中有关裘某放弃房屋部分所有权的约定,系争房屋由裘某一家四口各占四分之一。裘某妄图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径,最终没有得到支持。
法官释法

► 首先,系争房屋原属于原、被告共同共有的财产,原告王某与被告裘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涉及房屋内容,本质上是裘某放弃共同共有的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之一;
► 其次,系争房屋已经被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裘某无偿放弃财产的行为,对李某实现债权确实造成了损害;最后,债权人李某确认在另案中未拿到任何执行款。虽然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裘某名下车辆一辆,但该财产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全部债务,且裘某向本院明确其目前无其他可供足额执行的财产。
► 因此,李某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关于房屋所有权约定的理由成立,依据充分。

婚房过户给儿子,却被法院判决撤销,究竟是为何?
胡某夫妇从事外贸行业,早年家境富裕,2008年夫妻二人为二十岁的儿子胡杰购买了一套房屋。但是由于胡杰还在读书,不能独立申请贷款,所以父母作为参贷人也一同登记在房产证上。2017年胡杰起诉到法院,要求根据其与父母之间的赠与约定,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胡某夫妇没有到庭,书面答辩表示同意胡杰的诉讼请求。后法院判决该房屋过户至胡杰一人名下。
判决生效后,债权人石某向法院申请撤销判决。其诉称,胡某夫妇在别地法院存在已经生效的债务数百万,一家三口共有的这套房屋也已经被司法查封。胡某一家明知身负债务,故意欺瞒法院,想将财产转移到胡杰名下,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撤销判决,将房屋产权恢复至胡某一家三人共同共有。
法官释法


他人诉讼要求分割离异夫妻共有财产?还有这种操作
钱某与前妻于某2017年协议离婚,两人约定婚内共有的房屋留给孩子不予分割。2018年,钱某与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因钱某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名下的房屋份额也不明确无法执行。于是债权人崔某将钱某和于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两人婚内共有的房屋,各占一半。钱某和于某都表示反对,认为崔某并不是共有人,无权要求两人进行析产。即使要进行分割,于某认为自己首付款出资比例较高,应当占据较多的份额。但是男方钱某持相反意见,故也不同意均等分割。

后经法院调解,钱某和于某同意按照原告崔某起诉的比例对房屋进行均等分割,执行过程中于某筹措资金,向钱某支付折价款取得系争房屋的全部产权。
法官释法


我们发现
普通的分家析产纠纷
也可能 潜藏着转移财产 的行为
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因此法官对分家析产案件的审理
需更加严格

如果你的合法权益因他人的分家析产受到了损害,可以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可以在分家析产判决生效后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也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析产之诉。因为分家析产,有时候真的不是简单的家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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