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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我国首例,走私欧洲鳗鲡鱼苗案

2019-09-03 19:4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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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4月30日,陈某、王某、赵某等合伙出资并组织走私欧洲鳗鲡鱼苗,为此招募并指使孙某、林某等人携带装有欧洲鳗鲡鱼苗的行李箱,乘坐国际航班从葡萄牙出发,抵达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后孙某、林某携带的上述行李箱,在未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选择无申报通道入境,被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海关当场查获。经查,上述走私入境的鳗鱼苗共计192225尾,经鉴定均系欧洲鳗鲡鱼苗,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物种。经侦查,一个涉嫌有组织有计划地走私濒危物种非法进境的犯罪集团浮出水面,不法分子为了牟取高额利润铤而走险,组织多名中国籍旅客从国外乘坐航班携带鱼苗进境。

欧洲鳗鲡,原产于大西洋,体呈蛇状,体长60至80厘米。栖息河川、河口、潟湖,喜钻洞潜居,以虾、蟹、贝、海虫维生的肉食者。欧洲鳗鲡寿命最高为85岁。

欧洲鳗鲡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物种,是限制贸易物种,取得濒危物种贸易证书方可贸易。由于欧洲鳗鲡的生活习性和生理特性,目前中国尚无法进行大面积人工养殖培育,主要从大西洋沿岸盛产野生鳗鲡的欧洲国家进口。

鱼苗属于水生动物产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中明令禁止携带进境的物品,许多鱼类极易携带传染性胰脏坏死病及相关寄生虫病,这些病害均有可能危害国门生物安全和破坏中国渔业生产。如需从境外引进,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018年12月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我国首例因走私欧洲鳗鲡鱼苗获刑的案件。本案对该犯罪集团中的23人予以刑事处罚,其中陈某、王某、赵某等13人被分别获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夏某、吴某、孙某、林某等10人被分别获刑四年至两年缓刑,并处罚金。

供稿:青田县司法局

审核|蓝陈嘉

技术支持|润众文化

技术热线|1360060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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