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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救火牺牲的英雄烈士,海南万宁一男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

郭彦 杨晓晖/“海南法制时报”微信公号
2019-09-25 12:16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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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宣判现场。 海南法制时报微信公号 图

9月24日,万宁法院公开宣判由万宁市检察院提起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件,来自海南省万宁市的李某安因在微信聊天群侮辱火灾中牺牲的英雄烈士,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没收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

今年3月30日,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雅砻江镇发生森林火灾,赵万昆等27名森林消防指战员和3名地方扑火队员在扑火行动中壮烈牺牲。4月4日,被告人李某安在467人的微信聊天群《体彩聚缘¥囍讯中奖》中其他成员发布、吊唁海南省陵水籍烈士骨灰接送回家的视频时,故意用昵称“苏静”、“风调雨顺”两个微信号多次发表“这种人死了买过瘾的”、“这种人死了我开心”、“死的好”等侮辱烈士的言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李某安的不当言论受到微信群其他成员的谴责与抵制,被踢出该微信群。2019年4月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李某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9年8月22日,李某安在当天的《法制时报》上公开刊登道歉信,为其侮辱烈士名誉的行为向烈士、烈士家属及社会公众表示道歉。

万宁法院了解到,李某安因公然藐视国家法律、纪律和社会公德,在互联网上发表不当、侮辱性言论,引起网民的愤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秩序,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李某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教育后,主动在省级媒体公开道歉,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万宁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原题为:《万宁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寻衅滋事案件 一男子因侮辱英雄烈士被判刑》)

    责任编辑: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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