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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假必备小零食,你准备好了吗?当心买到这些山寨货!

2019-09-29 17: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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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长假马上来啦!

不管是出去浪,还是家里蹲

各种糖果、薯片、牛肉干绝对是少不了的!

不过大家挑选零食的时候

千万要擦亮眼睛

可不要买到这些山寨货了

王双木(化名)与李三江(化名)是老相识,一天,两人碰面,商量一起做 “大生意”。一根小孩爱吃的棒棒糖启发了两人——生产山寨糖果,是个不错的主意。

说干就干,两人很快敲定了实施方案,先租用了位于新都区斑竹园镇的一处农民自建平房作为场地,接着雇请了杨四龙(化名)、唐老巴等十几名工人,热火朝天地开起了工厂。经过精密地仿冒和包装,王双木与李三江等人将在工厂内生产的“山寨糖”冠上知名糖果品牌“阿尔卑斯糖”的注册商标,大量销售到成都、武汉、西安、云南、安徽等地,从中获取高额利润。

然而,这桩“大生意”并没有持续很长时间,公安机关很快捣毁了他们的制假窝点,查获价值近三十万元的假冒阿尔卑斯糖果产品,抓获从原糖制作、包装、储存到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涉案人员23名。

王双木、李三江等人的制假贩假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阿尔卑斯糖的注册商标权,更由于他们生产制作、包装存储等过程缺乏卫生安全监管,山寨糖果一旦进入食品流通领域,必将严重危及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最终,王双木,李三江等23名被告人因假冒注册商标罪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孟盛军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助理检察员

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交易书或者将其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行为人所假冒的商标,必须是他人的注册商标,而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所谓情节严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若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情节严重。

假冒注册商标罪属于经济类犯罪,且是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我国《刑法》对此类犯罪的处罚,除拘役、徒刑等自由刑外,还规定有相应的罚金刑,旨在从人身和经济上向犯罪分子施以惩戒。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很多人不惜铤而走险,各种打法律擦边球的制、贩行为成为犯罪的推手,更有甚者将触角延伸到食品、饮品领域,严重危及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本案中,王双木与李三江等人,无证私设工厂、加工原糖,未经阿尔卑斯商标注册权人的许可,将山寨糖冒作阿尔卑斯糖进行销售牟利,非法经营数额高达数十万元,本是生产“甜蜜”的糖果却不想酿成了害人的苦果,使自己锒铛入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有人疑问,作为老板雇用的小工,只是听命行事而已,老板违法犯罪,和工人有什么相干呢?

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应视个人情节和具体情况而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共同犯罪,并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区分了主、从犯。

本案中,杨四龙、唐老巴等人就是王双木和李三江雇用的工人,但是他们在明知老板制假、贩假的前提下仍然积极参与实施犯罪活动,并在原糖制作、包装、运输以及销售等环节各有分工,发挥了不同的作用,因此他们同样也构成了犯罪,只是由于在共同犯罪中只是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而认定为从犯,受到了比主犯更轻的处罚。当然,如果杨四龙和唐老巴对老板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所认识,能够及时停止,或者是完全受到老板的欺骗,以为生产行为是受到合法授权的,在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他们作为普通小工是不构成刑事犯罪的。

为了有效遏制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首先消费者要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要购买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的原装产品

这也是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的表现

发现制假、贩假行为

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举报

全社会携手护航我们舌尖上的安全!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总编:刘子厚 主编:张娅

责任编辑:谭浩 编辑:盖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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