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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388期】为祖国花朵撑起司法保护伞——武侯法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特别企划(七)

可是,对于涉世未深、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都比较薄弱的未成年人来说,网络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小编今天讲的就是一起因为网络交友引发的猥亵未成年人的案件。
【案情介绍】
夏某通过网络社交软件认识了马某某(16岁,在校学生),以马某某聊天中发送的一段私密视频相威胁,约其外出后实施猥亵,并用手机录下视频。十日后,夏某又以该段录制视频威胁马某某外出,再次实施猥亵。马某某将夏某网络社交账号删除后,夏某申请重加好友并威胁将马某某视频发至聊天群中。马某某遂将此事告知父母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七日后,夏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以胁迫方式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夏某两次猥亵未成年人,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马某某精神损失费,并获得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当庭认罪,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夏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扣押在案的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本案警示】
随着网络科技应用普及,青少年热衷使用网络聊天软件交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虚拟世界相对隐蔽的特点及未成年人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缺陷,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及财产权益,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思想观念、意识形态在其成长过程中还处于逐步形成阶段,尚不能认识到互联网虽然虚拟但并非真空,隐藏着许多人身安全风险,故在使用网络社交软件交友时,应注意小心谨慎,不能随意暴露个人信息,更不能单独与网友见面;遇到威胁或侵害时,应立即告知亲友并报警,不能因害怕而隐瞒,更不能因恐惧或被骗而再次与侵害人见面。家长和老师也应及时了解未成年人网络交友情况,同时加强未成年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尤其是人身安全保护意识的教育,杜绝受到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

近年来,有不少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案件曝光,随着互联网络的发展,更是出现很多利用社交平台实施性侵害的新类型案件。本案即是一起利用网络对未成人实施性侵害的典型案件,被告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端,以暴露未成年人隐私为胁迫手段,达到性侵目的。值得庆幸的是,本案的被害人及其父母,在面对侵害时并未一直隐忍不发,而是选择报警将被告人绳之以法,及时避免了被害人身心遭受更大伤害的可能。为避免悲剧重演,我们不断呼吁加强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这就需要家长、学校重视性教育,加强防治力度,让未成年人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才能有效抵御犯罪侵害、促进身心健康成长。
一、如何引导孩子正确使用网络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提供全新交流方式、成为人们获取资源重要途径的同时,也潜藏着各种危险,尤其是未成年人,辨识能力较弱,又对网络有着强烈好奇心,若不对其加以正确引导,很容易受到来自网络的侵害。在国家加大对网络环境的监管力度,严格打击网络犯罪,打造健康、文明、绿色网络世界的同时,家长更是应当重视对孩子使用网络的行为进行正确引导与监督。
第一,家长要以身作则,平日不可过度沉迷于网络娱乐,避免孩子效仿;第二,注重加强孩子安全意识教育,特别是隐私意识,教导孩子切勿轻易在网络上暴露自己的真实姓名、住址、家庭情况等信息;第三,引导孩子文明使用网络,给孩子树立正确的网络观,在保护孩子不受侵害的同时,也避免孩子通过网络侵犯他人权益;第四,平日与孩子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孩子的最新网络动态,尤其是网络交友情况。家长还可以根据孩子年龄及上网需求的不同,在取得孩子理解后,为孩子设置网络访问权限,替孩子过滤掉淫秽、暴力、血腥等不良信息,让网络成为对孩子成长、学习有利的工具。
除此之外,家长还应在日常生活中帮助孩子发掘、培养更多的兴趣爱好,鼓励孩子积极参与学校各项活动,与孩子一同运动、旅游等,在满足孩子喜欢玩乐天性的同时,让孩子在这些活动中释放压力、获取快乐,从而降低孩子对网络的依赖,避免网络成为孩子唯一的娱乐方式。
二、性侵害未成年人可能触犯的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及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性侵犯的对象如果为未成年人,可能触犯以下罪名:
(一)强奸罪
强奸罪一般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性交的犯罪。但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缺乏决定性行为的能力,因此,与幼女性交的行为,即便征得其同意,也构成强奸罪,且从重处罚。如果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制猥亵、侮辱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不论其强制与否,均成立猥亵儿童罪,且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即便未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而是强行实施了具有性意义的猥亵、侮辱行为,譬如强行触碰未成年人的隐私部位;强迫未成年人一起观看淫秽图片、视频;给未成年人打色情电话;故意对未成年人露体等都会构成此罪。
以上两种是最为常见的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类型。但同时,未成年人还可能成为组织、强迫卖淫罪以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受害者。如果组织、强迫卖淫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将从重处罚。而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即会构成犯罪;而容留、介绍成年人卖淫,需容留、介绍二人以上的,才会被追诉。另外,如果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该罪的法定最低刑高于引诱卖淫罪的法定最低刑。
三、如何预防未成人遭受性侵害
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家庭、学校应重视性教育,共同构筑防治体系。
(一)家庭教育
家庭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道也是最重要的防线。家长应树立正确的性教育观念,根据孩子的年龄、接受程度,在不同阶段以适当的语言方式让孩子树立起性保护意识。需要提醒的是,性侵害的受害者并非只有女孩,不管男女,都应该尽早进行性教育。建议采取以下具体做法:
1. 对孩子进行性知识教育。关注孩子随着年龄增长所出现的性生理、心理、感情上的变化和需求,引导孩子正确认识自己和异性的身体。对处在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更要消除孩子的焦虑、恐惧等情绪,帮助其了解无保护措施性行为的危害以及艾滋等性传播疾病的防治知识。只有具备相关的性知识,在遇到危险时,未成年人才能识别并有效保护自己。
2. 提高孩子性安全意识。一是告诉孩子“隐私部位”不可随意被他人触看。家长应当告诉孩子,每个人身体的隐私部位包括胸部、腹部、臀部、阴部以及大腿内侧等,给孩子树立“隐私部位不可侵犯”的意识;二是教导孩子勇敢拒绝亲密接触,尤其是“秘密”的亲密接触。尊重孩子对不喜欢的亲吻、拥抱说“不”的权利,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三是建立信任和支持的亲子关系,鼓励孩子多表达,让孩子相信家人永远值得信赖,也是求助的最佳对象。
3. 和孩子讨论遇到性侵害时该怎么做。家长可以在日常聊天中,与孩子讨论如果遇到有人强行接触该怎么办,以此提高孩子的自我保护能力。同时,日常的讨论能让孩子正确看待“性”方面的话题,让孩子在遇到性骚扰后不因羞耻感而陷入更大的痛苦中。
(二)学校防治
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弥补、矫正家庭教育,帮助提升未成年人抵御危险的能力。
1. 开展多种形式的性教育。根据学生年龄的大小,分别采用漫画、文字科普读物、专门课程等形式,将性的知识传授给未成年人,提高未成年人自我爱护、防御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2. 对教职员工的言行进行必要的规范。近年来,学校教职员工性侵学生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引发关注。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及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守则,对教职员工言行进行必要的规范,比如规定除体育课上对学生进行正当的辅导和保护以外,教师应尽可能避免与学生(尤其是异性学生)发生肢体接触等,并强化对教职员工的教育教学和师德的监督力度,发现有教职员工违反守则规定的,应当立即了解情况、严肃处理。
另外,学校还应当完善安保制度,确保对学生遇险的紧急情况能够快速反应。譬如,可以设置校园求助专线,派至少两名保安轮流值守,供学生在校园及周边遇到危险时求助。

若不幸遭遇了性侵害,家长应帮助孩子妥善处理,尽量大努力让孩子早日走出阴影。
第一,及时报警,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在确定孩子遭遇性侵害后,应当在第一时间报警,同时将遇害时所穿衣物等提供给警方,也不要急于清洗,先按照有关部门的安排及时到医院检查,以便警察提取侵害人的毛发、体液等相关证据。
第二,及时采取生理救助,以免造成更大伤害。在配合警察提取完相关证据后,家长应根据相关安排或自行带孩子前往医院检查和治疗,避免因性侵产生更大的伤害和病痛。
第三,进行心理疏导,抚平内心创伤。遭遇此类伤害的孩子,不仅会出现情绪崩溃等创伤反应,更可能因为羞愤引发心理上疾病。家长应耐心对孩子进行心理疏导,必要时寻求专业心理医生的帮助,还要给予孩子更多的宽容和关爱,帮助孩子从创伤中恢复。


原标题:《【总第388期】为祖国花朵撑起司法保护伞——武侯法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特别企划(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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