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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诗霖与经纪公司之争落槌,法院:合约在其成年后不发生效力

澎湃新闻记者 李菁
2019-10-25 15:5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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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诗霖与经纪公司之争落槌。

作为中国女子网坛的一枚新星,2013年在徐诗霖15岁时,其父亲作为徐诗霖的监护人与前锐(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锐公司)签订了长达11年的《体育经纪及商业代理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协议),徐诗霖成年后自行与某知名体育用品公司签约并直接从该公司收取赞助收入,前锐公司认为徐诗霖违约起诉要求徐诗霖赔偿经济损失,而徐诗霖反诉称涉案协议在其成年后不发生效力。

10月25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开庭审理此案,判令涉案协议在徐诗霖成年后对其不发生效力,且前锐公司应支付徐诗霖尚未结清的合同款项。该判决已生效。

监护人代为签订长期协议,网球新星遭官司缠身

1998年1月出生的徐诗霖,从小就表现出了非常高的网球天赋,为了让她接受系统的网球训练,父母在她小时候就将她带到了美国。2011年,前锐公司的负责人与徐诗霖的父母在美国相识,出于对徐诗霖网球潜质的欣赏,前锐公司负责人以体育经纪人的身份说服徐诗霖父母,于2012年携徐诗霖回到中国,并对徐诗霖成为职业网球运动员进行长期投资和培养。

2013年1月1日,徐诗霖的父亲作为徐诗霖的监护人,与前锐公司签订涉案协议,这份协议长达11年,跨越徐诗霖从未成年至成年后的一段时期。该协议规定:前锐公司作为徐诗霖在全球范围内的独家体育经纪人和商业代理人为徐诗霖提供专业的市场营销策略,以此来帮助徐诗霖获得商业回报;徐诗霖不得签订与该协议相冲突的体育经纪及市场开发事项,徐诗霖的总收入也由前锐公司代为收取并进行财务管理,徐诗霖应向前锐公司支付其总收入的15%作为佣金报酬。

2014年,年仅16岁的徐诗霖拿下某大型体育赛事网球女单冠军,成为中国网坛新星。出色的比赛成绩也让徐诗霖的商业价值迅速攀升,2013到2015年间,前锐公司为徐诗霖获得了包括某知名体育用品公司等三家单位的合作协议、赞助合同。但正当徐诗霖在世界网坛崭露头角时,却与经纪公司出现了矛盾。

2015年底,徐诗霖通过电子邮件要求与前锐公司解约,并在2016年初提出“终止”前锐公司与徐诗霖父亲在之前签订的涉案协议,赞助方支付的款项必须直接汇至徐诗霖的账户。前锐公司认为徐诗霖违约,遂将徐诗霖告上法庭,要求徐诗霖赔偿预期利益损失1646000美元。而徐诗霖则反诉称父亲与前锐公司签订的涉案协议在2016年1月即徐诗霖成年后不发生效力,并且前锐公司存在欠付赞助收入的情形,要求前锐公司支付未结清的合同款项人民币531117元。

法院:判令涉案协议自徐诗霖成年起对其不发生效力

静安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未成年人运动员的法定代理人以运动员名义与体育经纪公司签署的长期协议,在运动员成年后,该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原告前锐公司认为涉案协议签订时,徐诗霖是未成年人,徐诗霖的父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代表徐诗霖签订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徐诗霖自始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徐诗霖成年后进行追认。而被告徐诗霖则认为,父亲并不能超越法定代理权,设定自己成年后的权利义务,故涉案协议在自己成年后效力待定,而自己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追认涉案协议,因此该协议在自己成年后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徐诗霖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前锐公司所主张的预期利益损失也就没有法律依据。

静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徐诗霖已于2016年1月成年,并明确表示对涉案协议不予追认,其对自身权利义务作出的处分应予认可,故涉案协议自徐诗霖成年起对其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驳回原告前锐公司的诉请,并判令涉案协议自徐诗霖成年起对其不发生效力;前锐公司应支付徐诗霖尚未结清的合同款项人民币531117元。

澎湃新闻记者从静安法院获悉,该判决已生效。

该案承办法官童磊认为,涉案协议虽是当事人之间签订,但所折射的问题却涉及到体育经纪公司与不特定的未成年运动员群体。经纪公司利用其专业上的优势地位与未成年人运动员父母签订具有人身属性的独家长期经纪合同,限制了运动员成年后的自主选择权,局限了运动员职业发展的高度。

从法律规定角度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成年之后即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即终止。徐诗霖在2016年1月成年后即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父亲的法定代理权终止,故涉案协议期限不宜超过这一时点。

从期限约定的合理性和未成年人基本权利保护角度看,涉案协议跨越徐诗霖未成年至成年后,且大部分时间处于徐诗霖成年后,几乎涵盖了一般运动员职业生涯的黄金年龄段,而且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具有不可替代的人身属性,局限了徐诗霖成年后对自身发展选择的主动性和灵活性,排除了徐诗霖成年后对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自主处分权,若让徐诗霖长期受限于涉案协议的束缚中,缺乏合理性。

从运动员与体育经纪公司之间利益衡量角度看,若不考虑徐诗霖成年后的追认权,则会引导具有缔约优势的体育经纪公司与未成年运动员父母签订长期合同成为常态,导致运动员与体育经纪公司长期捆绑,别无选择,这种价值导向无疑伤害了不特定的运动员群体。而认可追认权,则有利于倒逼体育经纪公司通过更好的服务质量赢得运动员成年后的“二次选择”,有利于促进体育经纪行业服务水平的整体提升。

    责任编辑:高文
    校对:张艳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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