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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长安剑:惩治犯罪“魔童”,只降低刑责年龄够吗?

苏航/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2019-10-27 22:29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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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两起未成年人严重暴力事件先后曝出,又一次引发“‘魔童降世’谁来管?”的讨论。

在辽宁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因未满14周岁,被认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在四川仁寿,15岁中学生因对老师日常管理不满,用砖头数次击打老师头部,致老师流血倒地。

强奸女童,尾随女性,“演戏”脱罪,砖砖见血……这些残忍血腥的细节,很难与十几岁的孩子联系在一起。

但事情真实地发生了。社会关注,舆论愤怒。

26日,恰逢有关法律修订草案接受审议。一个问题是绕不开的立法焦点:对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法律究竟该怎么办?

长安君注意到,几乎每次类似事件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都是最响亮的呼吁之一。法律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最初设计,现实中,被部分人扭曲为“未满14岁杀人不犯法”的简单观念,对一些事件没有起到应有的阻遏作用。的确,“未成年”不是肆意犯罪的护身符,当社会前进的脚步和儿童心理的成熟度同步发展,法律不可能停滞不前,这是谁都承认的道理。

但我们也必须承认,防止“魔童犯罪”这个责任,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无力独自承担之重。

假设因14岁太高改为13岁,后来又发生了12岁的暴力事件,入罪的年龄标准是不是要改为11岁?如此“步步退”,终究是无解之局。正如近日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时,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有人反问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到12岁,11岁、10岁实施犯罪行为,怎么处置?”

长安君认为,无论“一判了之”还是“一放了之”,凡是试图一劳永逸的“了之”,都是不负责任的懒政思维。其实,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哪有“一抓就灵”的捷径?

以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为例,我们不妨多问几个如果——

男孩舅舅提到,当父母不在家时,会给男孩手机,把他关在家里。如果,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能够尽到起码的监管职责,孩子会如此“野蛮生长“乃至漠视生命吗?

学校是孩子除家庭外,停留最多的场所。当学校发现了一些“异样”苗头,应该及时上报,或与家长沟通,或与心理医生联系,或与法律部门联系。如果,学校能够关注及时、沟通有力、教育有效,会不会在这道关卡就将男孩“导回正途”?

有媒体报道,在同一小区,已经有人发现男孩在尾随女性,那时,社区治理的职责去了哪儿?如果,男孩放学后,在小区的违法行为能被尽早筛出,联系法律服务机构,进行跟踪回访和精准法律帮扶,男孩会在恶性犯罪的道路上“一路狂奔”,直至他人殒命吗?

每一名少年犯走向犯罪之前,都不会毫无征兆。

从某种程度上说,未成年人犯罪意味着家庭教育的失败,意味着学校监管的失守,意味着社区治理的失灵!

每个孩子来到世界时,都是无瑕的。他们的成长过程,就是社会化过程。

在此过程中,他们习得的不只是知识,更是道德和社会价值观。“社会人”不是天生的,而是跌跌撞撞,在犯错和纠错里诞生的。孔子说:“不教而诛谓之虐”。不抓早抓小,父母、学校、社会“层层失守”,只等闹大了,才板起脸要治未成年人的罪,然后把一部分孩子打上“不合格品”的标签,或是一律封存,或是打碎重做,甚或听之任之,这真是我们对这个问题的正确回答吗?

对“魔童”犯罪,社会和法律都该有更积极的作为!

26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一些思考值得注意——

第一,对未成年人的严重恶性犯罪,考虑“个案特别处理”。

郑功成委员表示,如果没有刑事责任和刑法处置,不足以震慑。对未成年人不光是预防犯罪的问题,还要有惩治犯罪的内容。

李钺锋委员说,对于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和重复犯罪的,不应该再减轻处罚。可以考虑作身心健康和行为能力鉴定,如果发育成熟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可以按成年人进行处罚。

有与会人员建议设立未成年人重罪审判的特别法庭,统一审理未成年人重罪犯。殷方龙委员建议,对未成年人犯罪并不宜一刀切、统统不追究法律责任,有的情节特别恶劣、民愤极大的,可以考虑个案的特别处理。

第二,养出“魔童”的父母,考虑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吕薇委员说:“新的形势下,要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加强惩处,要加大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吴月委员表示,草案没有规定家庭成员监护失职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监护不良或缺失受到惩戒的监护人更是微乎其微。因此,建议在草案中明确“监护人失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切实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预防由口号变为可操作的法律条文。

第三,对不同等级的未成年人犯罪,考虑实施“分级预防”、细化教育矫治,推动全社会参与。

修订草案坚持源头预防、综合治理,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充实学校管教责任,夯实国家机关保护责任,发挥群团组织优势,推动社会广泛参与。

在目前的修订草案中,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被划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三个等级:对于不良行为,父母、学校有管教的义务,如果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纪律处分;如果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可能被送到专门学校进行矫治;犯罪行为则由少年司法依法惩处。

对于一些本应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却因为年龄原因不予处理的情况,修订草案特别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规定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一系列点线密布的立法设计,体现了一个共同考量:环节不缺失,主体不缺位,才能防止“魔童”犯罪一再上演。

时代发展日新月异,新问题、新挑战层出不穷,未成年人犯罪日渐低龄化、成人化、暴力化,立法和司法也在与时俱进,新办法和新法律呼之欲出。但任何时代,都需牢记——

每起案件中,犯了错的绝不止未成年人自己。

小孩“无知无畏”,但法律不会不理不管,社会不能听之任之。

指责容易行动难,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上,没有人有资格袖手旁观。

愿孩子平安成长!愿悲剧不再发生!

(原题为《惩治犯罪“魔童”,只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够了吗?》)

    责任编辑:王建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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