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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伯阿婆“假离婚”,法院居然这么判,你怎么看?

2019-10-31 17: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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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为买房、避税、拆迁多分房而“假离婚”的事情屡见报端。所谓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具备离婚能力,为达到非离婚不能达到的目的而协议离婚或法院调解离婚,并秘密约定达到目的后再复婚的身份行为”。但是很多“假离婚”却弄假成真、双方反目,甚至对簿公堂,令人啼笑皆非。这不,浦东法院最近就判了一个老两口“假离婚”的案子……

话说张老伯与王阿婆1990年就登记结婚了,婚后一直没孩子。

2003年

张老伯家里房子拆迁,分了套位于浦东新区张杨路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张老伯与王阿婆名下。

2004年

由于没有正式工作,张老伯于2004年起一直领取低保。

2006年

王阿婆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按照政策张老伯不能继续领取低保。因此,二人决定办理“假离婚”,以便张老伯继续领取低保。

2006年08月

张老伯与王阿婆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仍共同生活在张杨路房屋内。

2009年02月

二人打算将该房屋出租,由张老伯向政府申请廉租房。为符合申请廉租房条件,二人便将张杨路房屋产权从二人名下变更为王阿婆一人的名下。但最终廉租房申请未获批准。2009年王阿婆写下承诺书,承诺张杨路房屋90%的产权归张老伯所有。

2010年12月

王阿婆与张老伯感情不睦。王阿婆搬离张杨路房屋,二人分居至今。

后张老伯向浦东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对张杨路房产进行析产,判90%产权归其所有。审理中,张老伯表示:

如果法院认定被告王阿婆出具的承诺书无效,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张杨路房屋,由原、被告各享有50%产权份额。

被告王阿婆辩称:

二人系自愿离婚,离婚真实有效。离婚协议书是二人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已对张杨路房屋作出分割,并进行了产权变更。该离婚协议已完全生效。被告签署承诺书时,涉案房屋已经是其个人财产。被告就个人财产作出的承诺,应当属于赠与性质,有权随时撤销赠与。

这可真是公说公有理

婆说婆有理啊

……

小编完全被绕晕了

还是让我们听听主审法官怎么说的吧~

Q:法官,这起案件听上去好复杂,主要问题是什么啊?

A: 本案的主要焦点在于这对老夫妻于2006年8月办理离婚登记时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否真实有效。

Q:老两口是所谓“假离婚”么?

A: 根据原、被告相关行为内容以及行为的时间节点,结合相关的政策规定,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办理离婚登记目的是为了原告能够继续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在离婚后申请廉租房,而非当时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系原、被告心中保留真实目的并通谋作假的假意行为。

Q:离婚协议也是假的吗?

A: 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特地约定“张杨路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原告自愿放弃张杨路房屋的产权”;且夫妻的重大资产房屋全部归被告一人所有,而无需被告补偿房屋折价款,将导致原告重大经济损失,并造成原告无处居住,影响其基本生活,显然有悖常理。关于房产分割的协议内容亦当属原、被告同谋作假而为之。

Q:那法院应该判“离婚”无效喽!

A: 离婚是种解除人身关系的行为,心中保留并通谋作假,在身份行为中,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无效或撤销。对于任何一方有“心中保留”的结婚或离婚行为,不论相对方是否知道,均不能撤销,也不能简单认定为无效。也就是说法律上没有所谓“假离婚”,一旦办理了离婚登记,夫妻身份关系在法律上就解除了。

Q:哦,那真离婚了,离婚协议也是有效的吧……

A: 基于认定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张杨路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原告自愿放弃张杨路房屋的产权”系为了达到原告意图在“离婚”后得以继续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廉租房的目的而特意为之,且分割方案会有悖常理,故该财产分割协议系原、被告通谋作假,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离婚协议中关于张杨路房屋的约定当认定为无效,被告出具的承诺书内容亦缺乏合法依据,当属无效。

Q:有意思,解除人身关系有效,分割财产无效。那这套房子到底咋分呢?

A: 张杨路房屋原属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鉴于双方已经离婚,应依法予以分割,原、被告各享有50%房屋产权份额。考虑到房屋的来源、目前房屋由原告居住的情况,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应给付被告相应的房屋折价款。被告负有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

明白了,谢谢法官!

最终,浦东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一、涉案张杨路房屋产权归原告张老伯所有;

二、原告张老伯给付被告王阿婆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30万元;

三、被告王阿婆协助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张老伯名下。

结婚离婚不是儿戏

小编奉劝想钻空子的人

法律上没有所谓“假离婚”

千万别一时糊涂

弄巧成拙哦~

(本文配图来自网络,版权归作者,如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本文作者:薛桂蓉、曹静

原标题:《老伯阿婆“假离婚”,法院居然这么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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