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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伯阿婆“假离婚”,法院居然这么判,你怎么看?



张老伯家里房子拆迁,分了套位于浦东新区张杨路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张老伯与王阿婆名下。

由于没有正式工作,张老伯于2004年起一直领取低保。

王阿婆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按照政策张老伯不能继续领取低保。因此,二人决定办理“假离婚”,以便张老伯继续领取低保。

张老伯与王阿婆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仍共同生活在张杨路房屋内。

二人打算将该房屋出租,由张老伯向政府申请廉租房。为符合申请廉租房条件,二人便将张杨路房屋产权从二人名下变更为王阿婆一人的名下。但最终廉租房申请未获批准。2009年王阿婆写下承诺书,承诺张杨路房屋90%的产权归张老伯所有。

王阿婆与张老伯感情不睦。王阿婆搬离张杨路房屋,二人分居至今。
后张老伯向浦东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对张杨路房产进行析产,判90%产权归其所有。审理中,张老伯表示:
“
如果法院认定被告王阿婆出具的承诺书无效,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张杨路房屋,由原、被告各享有50%产权份额。
”
被告王阿婆辩称:
“
二人系自愿离婚,离婚真实有效。离婚协议书是二人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已对张杨路房屋作出分割,并进行了产权变更。该离婚协议已完全生效。被告签署承诺书时,涉案房屋已经是其个人财产。被告就个人财产作出的承诺,应当属于赠与性质,有权随时撤销赠与。
”
这可真是公说公有理
婆说婆有理啊
……
小编完全被绕晕了

Q:法官,这起案件听上去好复杂,主要问题是什么啊?

Q:老两口是所谓“假离婚”么?

Q:离婚协议也是假的吗?

Q:那法院应该判“离婚”无效喽!

Q:哦,那真离婚了,离婚协议也是有效的吧……

上述离婚协议中关于张杨路房屋的约定当认定为无效,被告出具的承诺书内容亦缺乏合法依据,当属无效。
Q:有意思,解除人身关系有效,分割财产无效。那这套房子到底咋分呢?

明白了,谢谢法官!

一、涉案张杨路房屋产权归原告张老伯所有;
二、原告张老伯给付被告王阿婆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30万元;
三、被告王阿婆协助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张老伯名下。
结婚离婚不是儿戏
小编奉劝想钻空子的人
法律上没有所谓“假离婚”
千万别一时糊涂
弄巧成拙哦~

本文作者:薛桂蓉、曹静
原标题:《老伯阿婆“假离婚”,法院居然这么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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