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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返校途中被撞身亡,法院却判不是工伤!Why?

2019-11-05 17:3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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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998法治大讲堂 ,作者998法治大讲堂

998法治大讲堂

节目互动,节目预告,节目福利统统都在这

工伤认定

是个熟悉而又陌生的话题

人们在工作中可能受到的伤害无处不在

但是否所有伤害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呢?

答案显然是:NO!

一位老师在去往学校的路途中遭遇车祸

究竟算不算工伤呢?

先别忙着回答

看完下面的案例

再来看看和你想的是否一样吧~

01

探望完女儿,老师回校途中车祸身亡

何方舒是向阳中学的一名老师,这周,正好轮到她值班生活老师,每天晚上8点50分,她都需要在学校给住校的学生打开寝室门。

何方舒的女儿正在读高三。这天晚上8点半,牵挂女儿学习的何方舒匆匆回家探望了女儿,便和同事陈晓萍一块走路赶回学校。就在路途中,意外发生了…伴随着一声尖叫声,一辆电动载客三轮车冲出马路,快速消失在夜幕中。何方舒躺在马路上,身上血流不止,虽然很快被送到医院抢救,但最终仍因抢救无效过世。

何方舒的家人悲痛欲绝。丈夫李远方认为,何方舒是在回学校给学生开寝室门的途中出的车祸,算是上班途中,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一提议得到了何方舒父母的认同。

02

家属申请工伤,却不予认定

车祸四个月后,李远方便向成都市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得到的结果却是《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书》中载明:经查实,2017年1月17日18:40至20:50期间,何方舒的工作岗位应在学校内学生住宿区域附近,而不是校外。何方舒外出探望女儿是其私人行为,而非因工作原因外出;何方舒的外出行为不是“上下班途中”,其在工作时间因私外出遭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看到《决定书》,李远方不服,再向四川省人社厅提起复议。但省人社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成都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03

探望属因私外出,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李远方无法理解,又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决定,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彭州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方舒作为值班生活老师在学生未放假期间一直吃住在学校,属于随时在岗状态,外出离校需要向管理人员请假。事发当时,学校的学生正在教室上晚自习,作为生活老师的何方舒应在岗位检查纠正寝室内务及接待临时回寝室的学生。但何方舒、陈晓萍擅自离岗一同外出探望女儿,在返校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何方舒的外出非因工作原因,属于因私无假外出行为。据此,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驳回了李远方等人的诉讼请求。

李远方又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学校名称均为化名】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李伟东(右)

彭州市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专委 谭默娜(左)

工伤认定,关系着劳动者及其家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众关注度高。在《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都对工伤认定做了相关的规定,但现实生活具有复杂性、不确定性。

在审判实践中,工伤认定要综合全案,不仅应考虑时间要素、空间要素及劳动者的目的要素,还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充分考虑距离因素、路况条件、交通工具类型、天气情况、突发性事件等,从而进行客观、合理、全面的判断。

工伤认定需综合判断!

具体到何方舒的工伤认定中

法院也是基于上面提到的多个方面

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判决

从时间要素看,事故发生时,是何方舒应在岗位检查纠正寝室内务及接待临时回寝室的学生的工作时间;

从空间要素看,何某的路径为探望女儿外出,并在准备返校的途中;

从目的因素看,何方舒外出系临时性地中断工作,即为了探望女儿,而其返途是为了修补之前的擅自外出行为,脱离了与工作相关的实质,均不属于正常上下班的情形;

从合理因素看,根据何方舒作为学校生活老师的工作职责和特点,何方舒在学生未放假期间,吃住应在学校,属于随时在岗状态,其未请假外出探望女儿的行为不能视为上下班途中时间和事由的合理延伸。

这些特殊情况也可认定为工伤!

既然是综合、全面的判断

那有没有一种可能

即使在非工作时间、在非工作场所

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呢?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哪些情形可以认定工伤,哪些情形视同工伤,哪些情形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都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工伤的认定坚持“三工原则”,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但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我们将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定义有所扩大和延伸,将某些超出通常认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的情况也可以认定工伤。比如说,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或者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以及其他一些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举个例子

小李请假外出看病,从单位到医院的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因请假外出到医院看病这一事由具有合理性和必须性,虽中断了工作,亦未在上下班途中,也应当视为工伤。

另外,还一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列举了三种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这些特殊情况不被认定为工伤!

同样也会存在一些反例——

表面上看符合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条件

其实却是明确规定不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第16条,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均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举个例子,小张是一名保安,负责巡逻库房,一天晚上,他发现自己的仇人路过库房,于是心生一计打算污蔑仇人是小偷,并在与仇人搏斗中受伤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的程序

工伤认定的流程相对比较复杂

今天小编也为大家整理了一份

《工伤认定流程图》

方便大家了解和查阅~

01

收集能证明工伤事实的证据;

02

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补缴;

03

收集相应申请工伤需要的材料;

04

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申请;

05

如果单位拒绝承认劳动关系,可通过裁判确认劳动关系;

06

向行政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工伤;

07

向专业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工伤等级;

08

申请先行支付;

09

申请调解;

10

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11

如果未及时主张工伤赔偿的,最后的救济——可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总编:刘子厚 主编:张娅

原标题:《老师返校途中被撞身亡,法院却判不是工伤!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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