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以案释法|邮寄茶叶罐,里面藏大麻,他被判刑三年七个月…

2019-11-06 18:0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以下文章来源于同安检察 ,作者同安检察

同安检察

检察法制宣传

“双11”快到了

你准备好收快递了吗?

如今发达的快递业

给生活提供了极大便利

但也有不法分子盯上它

利用快递运毒、贩毒

看似普通的茶叶罐竟暗藏毒祸

不过犯罪分子再怎么狡猾

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来看同安检察重拳出击

严打网络贩毒犯罪

助推平安厦门建设

案情回顾

2018年底,韦某在网上认识了一名贩卖毒品大麻的男子阿K(化名),韦某购买后,对方将大麻通过快递寄给韦某。此后两人一直保持联系。

今年4月初,在聊天过程中,阿K问韦某能否帮他代理贩卖毒品的“业务”。由于欠了许多网贷,急需用钱,韦某便铤而走险,答应了对方。

帮阿K“代理业务”的同时,韦某还偷偷“单干”,他自己在网上发布出售大麻的相关信息,前后有4个人联系他说要购买大麻。

毒品大麻 网络图

今年4月底,阿K叫韦某帮其发货。阿K说自己已将货邮寄到铜陵某快递店,让韦某按他列出的名单,将货发到北京、上海、厦门等地,完成这项工作,韦某可以获得1500元报酬。

韦某到达铜陵后,取走了装着大麻的快递。阿K要他将装在5个茶叶罐里的50克大麻再分装到13个茶叶罐里发货。由于韦某自己也联系了4个买家,他便将其中一部分克扣下来,装到另外4个茶叶罐里。最终,韦某共寄出了17个装有大麻的茶叶罐。

胆子实在大!

其中一份快递寄到同安区某宾馆时,被警方查获。经鉴定,快递里疑似大麻的植物被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韦某因此被抓,后侦查机关以韦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同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审查认为,本罪系选择性罪名,韦某对同一毒品实施了贩卖、运输行为,各行为间不存在吸收关系,应当根据行为性质并列确定罪名,但毒品数量不重复认定,故应认定为贩卖、运输毒品罪。

最终,同安区检察院以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对韦某提起公诉,同安区法院一审判处韦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向上滑动阅览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向上滑动阅览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起学法律

来源:同安检察

原标题:《以案释法|邮寄茶叶罐,里面藏大麻,他被判刑三年七个月…》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