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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犯罪者或将被禁从业三到五年

澎湃新闻记者 邱海鸿
2019-11-08 10:0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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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知识产权案件一定程度存在违法犯罪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11月7日,江苏省高级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引”),贯彻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理念,首次引入禁止令、从业禁止等强制措施,惩治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人员。

江苏高院联合省检察院、公安厅、知识产权局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十周年的情况。江苏高院供图

11月7日上午,江苏高院联合省检察院、公安厅、知识产权局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江苏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十周年的情况,并公布了相关典型案例。澎湃新闻从会上获悉了上述情况。

根据江苏高院的介绍,自2009年至今年9月,在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审判框架内,江苏法院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9万多件,一审刑事案件3621件,一审行政案件164件,激励了科技创新,促进了文化传播,也维护了竞争秩序。

为了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规范江苏法院审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刑罚裁量权与量刑尺度,2016年江苏高院就启动了专题调研,并于2018年制定了《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指引(试行)》,就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常见量刑情节的使用、罚金刑数额的确定、缓刑适用条件等问题作出指引。

该“量刑指引”规定,对涉及食品、药品、母婴幼儿专用品、农药、种子、化肥等特殊产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的犯罪,对于有组织、链条式、产业化、反复侵权等恶劣情节的犯罪从严打击。针对上述犯罪,被告人未自愿认罪认罚、拒不退缴违法所得等情况一般不适用缓刑。

值得一提的是,江苏高院在《量刑指引》首次规定了禁止令、从业禁止的适用,以预防被告人再次实施知识产权犯罪。

根据《量刑指引》的内容,对于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食品、药品、母婴幼儿专用品、农药、种子、化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的被告人,如依法宣告缓刑的,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

另外,对于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犯罪的需要,在判刑时也可以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责任编辑:李克诚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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