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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农村的“会”:人何以群聚?

熊昌锟(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2019-12-20 15:3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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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笔者及徐雁宇主编的《赣南文书》今夏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其中收录了近年在江西省南部广昌、宁都、石城三县发现的原始契据、凭据、账簿、讼状、判词等民间文献,数量共计三千余件,时间跨度自明末至解放初。在产权交易凭据中,土地交易的契据和凭据占绝大多数,多达两千余件、山林交易的契据一百余件、各种“会”契交易近百件;关于“冒籍”等讼状抄件三十余件等。

笔者仅就《赣南文书》中的“会”契内容,探讨众“会”在清代赣南农村生产、生活中的经济作用。

传统中国的“会”在乡村社会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而各地的“会”历来受到学者关注。王宗培、杨西孟、王日根、徐畅、马若孟、李金铮等学者对合会以及会社经济进行过深入讨论。不过除了具有金融性质的合会外,农村社会中还广泛存在祭祀会、公益会、娱乐会等多种以“会”命名的组织。

一、“会”的类型

“会”是一种原始和古老的民间集合方法。关于“会”的定义,从广义上来说,“会”是为一定目的而成立的团体或组织,涉及民间祭祀、融资、公益、娱乐等多种形式。狭义上的会,主要是指合会,又称银钱会,即一种金融组织。本文所讨论的“会”,从广义的层面加以阐述。

赣南“风俗大抵聚族而居,各族之中多有众会。其成立时,先由族人倡首捐集款项,订立簿籍、登载用途及其管理方法,以便世守。此种财团法人之作用,大约以办理公益及慈善事业为指归,如修族谱、供祭祀、修道路或建醮禳灾等类,皆为会众应办之事。”(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在赣南农村中,无论是祭祀、融资,还是一些公益、娱乐活动,均能见到“会”的身影。因此按其类型来分,大致有以下几种:一、祭祀会,以崇祀祖先或神祗而发起,多以宗族为单位。祭祀往往是宗族中最重要的活动,因此围绕祭祀而成立的“会”较多,如廖三坑的“至员公捐祭清明会”、“历神会”,以及北关村的“合祭会”等。二、公益会,此类“会”多为公益事业而发起,如“船会”、“桥会”等。因个人力量有限,于是以“会”的形式集中资金,修路铺桥,购买船只,襄助公益事业。譬如睦富村的“船会”,杨公坪的“桥会”等。三、银钱会,此类会是一种民间融资组织,“民间因需款应用无力筹措者,每向亲友邀集一银钱会以应急需,其办法有三:如七人会,除邀集者当然为首会外,而二、三、四、五、六、七会,有先时用骰子摇出点数,计其大小以定先后者,即某甲为二会,某乙为三会,其次序于集会之处摇定之,故应发还之会款。”(《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下册),第577页。)乌鸦地陈富侨与廖三坑王必伶、王祥宾等人组成的“七会”等皆属银钱会。四、娱乐会,农事之余,农民会组织一些娱乐活动,甚至邀请邻村参加,廖三坑等村即有“牌会”等娱乐会。

上述几种类型的会,多为长期性的会,时间长达数年或数十年,即便是融资性质最明显的银钱会,亦历时较长。只有娱乐会,才在特定的时间内举行,持续时间较短。

二、会首、会友的组成及会股募集

各会均设有会首,其会首“多数是祖公或堂号(堂号的组织是联合同族的各房或同乡的各姓而成)中的成员”。(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续编》(上册),华世出版社1978年版,第295页。)其管理人由族众公推,余则为会友,有数名至数十名不等。齐家坊汉帝神会“其案肇始于本朝康熙年间,与案者政卿、政昇二公祠孙,共八十四名,分为十四蓬。”其会共分为十四蓬,每蓬七人,共八十四名会友。“汉帝新案立自乾隆四十二年丁酉岁,嗣孙世乾等倡首邀聚,两房支孙四十八名捐崇,盖亦缘尊君敬祖之意也。”此为祭祀会,会友均为齐家坊王氏政卿、政昇二公嗣孙。而公益会、银钱会、娱乐会的会友则不限于族人,邻近村庄的村民亦可参与,如睦富船会既有本村的胡聘朝、胡德周,亦有邻村的何集禧、吴碧连等人。廖三坑王祥宾与乌鸦地陈富侨、齐家坊王永檀、蓝德龙、廖本仁、聂进如等人组成了银钱会,会友亦来自邻近几个村庄。

无论会首、会友,均希望通过入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祭祀会、银钱会,抑或公益会、娱乐会,通过发行会股募集的资金购置土地、山林、租谷等产业,同时出租生息。如廖三坑历神会先后购得部分田业和山林,道光十四年(1834),“八十塅必金兄弟今因无钱使用,自愿将父手分授主田一处,坐落地木头坑尾,原载本宅正租五升,大小二坵……今托中人送至本村历神会下名下向前承顶为业,时值顶耕价铜钱七两六钱。”明末清初以来,随着赣南永佃权的产生,农村土地、山林“皮”“骨”分离。上揭两契历神会均以“承顶人”的身份出现,即是从佃户手中购得“田皮”“山皮”,而不具备“田骨”“山骨”权。但历神会同样有权将购得的“田皮”“山皮”出租或出卖。睦富船会也在睦富及邻村购置了部分田产。嘉庆十五年(1810),睦富村胡门张氏将祖父名下分授早晚皮田一处,净租六石,出退睦富新船会下,时值铜钱九十九两。 “退田”亦是出售“田皮”。换言之,通过“退田”等交易,这些“田皮”已成为睦富船会的产业。

总之,各“会”通过多种交易途径,在农村中购置了一定数量的土地、山林、房屋,各“会”通过出退、买卖等多种方式的交易,获得了土地、山林和房屋的产权。其实,通过“退田”“退山”等方式获得的土地、山林仍只有“皮权”,而没有“骨权”,不过获得的土地、房屋和山林,仍可视作一种长期投资。

赣南的祠堂,作者摄

三、会股收益及资金使用

众会通过会股募集资金,同时通过产业生息派发会股收益。赣南众会“生息方法不外贷款、贷谷数种,秋冬收息以作正用。”(《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上册),第6页)众会用募集的资金用于放贷,或贷款,或贷谷,秋冬之际收取利息。此外,众会还用会资购置产业,并将其出租或转卖,获得的收益用于分派会股股息和维持会的运转。如北关合祭会:“黄先随,字协和,为人慷慨,因二世祖玉、菊二公缺祀,公倡创合祭会。族与斯举者一十六丁,每丁掠钱二百文,共计资本三千二百文,众推公领息。不数载,概输田租五十石,估值时价三百三十两有奇。与会者以公领,仅数载而百倍其资。”(石城北关:《黄氏十修族谱》第5册《协和公传》)由十六人组成的合祭会,共募得会资三千二百文,用会钱购置的田产,获取的利润数倍于此前缴纳的会钱。长溪村的中元会,设置祭田以收取租谷。嘉庆三年(1798),“立借田及庄屋字人西坑董礼俦,今来借到长溪村赖孟江公太位下并中元会下祭田一处,坐落地名秤钩湾上庄,载早净租一十二石正,庄屋一所,……实共纳净谷七十三石五斗正,其谷孟江公太位下收四十六石七斗五升,中元会收二十六石七斗五升。”此处西坑董礼俦租佃长溪村孟江公家族和中元会下的祭田,分别缴纳一定的租谷,亦可说明孟江公家族与中元会应有极为密切的关联。睦富船会也将购置的田业出租,每年收取一定的租谷。道光二十三年(1843),何及元借到睦富船会下早田一处,每年上纳净谷八石四斗正,丰旱两无加减。船会将购置的“田皮”出租,收取数量不菲的租谷,用于船会的开支。而汉帝神会“其席资俱系各蓬领回权放,每岁届期加三出息,交案首办席。屋基、油案、地租、塘子租暨冈场坟出租,历归庙祝。”(《太原王氏十一修族谱》卷22《齐家坊汉帝老案记》)

汉帝神会除了将其会下产业出租,收取租息外,还将会资用于放贷,年息三成,获益不菲。

银钱会(合会)通常由几名会友组成,每名会友轮流使用其余会友提供的资金。光绪年间,廖三坑王祥宾与乌鸦地陈富侨、齐家坊王永檀、蓝德龙、廖本仁、聂进如等人组成了钱会,其中陈富侨为首会,王祥宾作为七会向其支付会钱五两二分,齐家坊王永檀为四会,王祥宾支付会钱五两五分,廖本仁为五会,收取会钱五两九分。通过做(银钱)会而达到融资的目的,成为农村解决资金不足的重要途径。而部分祭祀会中对会息的处理,也具有“钱会”的特征。齐家坊汉帝新案“斯时每名各捐钱七百文,共合成三万三千六百文,相为权放子母生息,幸叨神灵渐次扩充,爰置精租数十余石,将四十八名分作八蓬,每蓬分受实租三石,众存二十五石一斗,照班次轮。”其将四十八名会友分作八蓬,每蓬轮流获得租谷,与银钱会的规则完全一致。因此即使是祭祀会,亦具有明显的经济属性。

从上述案例中,还可看出会股的收益,不因会友的变化而改变。换言之,会股的自由转让,即使造成会友的变更,但其收益权不变。而众会对于会股资金的处理,从已有资料来看,其中大部分资金用于购置土地、房屋和山林,且多为长期投资,同时将这些产业出租或转卖,以获取利息,余下的部分或用于众会举行活动以及其他开支。总之,众会均通过运作会资,获取一定的收益。

四、会股交易程序、价格与中人

众会通过会股募集资金,而会股也可自由转让、买卖,其对象既可退归原会,也可转卖他人。以睦富村“船会”为例,道光十五年(1835),“立永退船会字人睦富村吴碧连,今因要钱正用,愿自手与契兄胡具祥合起睦富大江船会一股,胡、吴二姓兄弟各分半股,今岁原又顶转胡具祥半股共合成一股,愿将一股自托中人送至船会下承退,当日三面言定,退价铜钱七千五百文正。”出退会股后,“不得在会赴席,其会中田业亦不得借口有分”,即丧失了参与“会”中事务,并获取会中产业利息的权利。同时,船会会股的价格从道光十八年到咸丰元年(1838—1851)间有所变动,其价格在七两至七两六钱之间,有逐渐增高的趋势。道光十八年(1838)的会契中提到,自卖之后,承买人永远入会与席为业,其会下所置田业,照股均分。也能说明凭借会股,可以获得会下所置产业的利息,会股有增值的空间,因此会股价格总体呈增高之势。

此外,从上述多份会股的交易契中还可看出其交易程序,即“先问房亲人等”,意味着在进行会股转让时,采用“亲族优先”的原则。(民国司法行政部编:《支那满洲民事惯习调查报告》(中),大雅堂,1943年版,第225页。)然后买卖双方与中人一起协商价格,最后三方签署契约,完成交易。而在出卖会股之后,出退人失去原有“起会登席”的资格,这其中包括拥有桥会议事的参与权以及获得桥会“会股”所带来的股息。在会股转让或买卖的价格上,则无分族内族外,根据双方及中人的协商而定。

中人在会股的转让、买卖交易中,是不可或缺的角色,除了与交易双方协商会股转让价格,更重要的是承担监督、作保之责。而中人的身份,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其一与交易双方均有关联。道光六年(1826),邱象彩将中年会一股托中送至廖三坑王海如名下,当日凭中三面言定会价铜钱一两正。说合中人王万成、王爵卿、邱仁长。王万成、王爵卿与王海如皆为廖三坑人氏,是为族亲,而邱仁长与邱象彩亦为同族。其二族内交易,中人为族人,不涉外人。咸丰三年(1853),祥元祖太位下嗣孙勉亭、太吉、气清、宇豆将桥会一股托中说合送至本家嗣孙志亭名下,当日凭中公议时值桥会价铜钱五两正。说合中人太福、太吉、气清。因是族内交易,中人皆为族中长辈或同辈兄弟。其三与交易双方的一方有关。上揭吴志亭购买的桥会会股,仅仅两个月后,又转卖给廖三坑王必伶,说合中人吴茂才,温新万。吴茂才与吴志亭为族亲,而温新万是否与王必伶有一定的关联,不得而知。总之,“中人在场”的制度设计使得会股交易更为规范和顺利。

五、结语

赣南的“会”,是当时特定社会环境下的产物。祭祀会的大量存在,原因在于明末清初,大量流民进入赣南,其中大部分流民通过租佃土著土地,累积实力后通过购置“皮田”、“皮骨田”实现了在地化。但是因租额、学籍等问题,与土著有着极深的矛盾。因此,无论对于外来移民,还是对于土著,加强族内的团结、增强宗族意识是十分重要的。公益会的出现,则体现了政府力量日益式微,农村中的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的修缮需要自发进行。银钱会的出现与当时资金缺乏、流动性较低且流动范围有限的情形密切相关,其对于弥补农村金融组织和信贷工具的缺失,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而娱乐会的产生,一方面有利于农民农忙之余的身心放松,另一方面借“娱乐”之机,与族内或邻村建立良好的关系。

赣南农村中广泛存在的“会”,是一种以亲族或乡邻为主要参与对象的合作组织。对于会友之间、村落之间的互助与往来都有着积极意义。众会通过发行会股募集资金,同时购置产业,出租生息,又使得众会具有较为明显的经济组织的性质。另一方面,众会逐步渗透到农村祭祀、公益、娱乐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逐渐成为民间不可或缺的社会组织。

    责任编辑:于淑娟
    校对: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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