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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 “剁手” 是假,伸向校园的性侵之手该 “剁” 是真!

哦不,说漏嘴了
我想说的是 双十一

余额也清零了


基本也是网友们的自我调侃


我们的态度可不是调侃和自嘲
近段时间,广东中山大学南方学院一教师被指强奸女学生的事情引发了大家关注:
据警方通报,受害人与陶某为师生关系,分别租住在温泉镇某小区一栋别墅不同楼层。10月9日晚,陶某在受害人租住房间逗弄宠物的时候,故意与其发生身体接触。在受害人表示拒绝后,陶某强行与受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通过广东检察公众号了解到,犯罪嫌疑人该校教师陶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检察机关已提前介入,该案件目前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今天,想给大家讲述的不是这个个案,而是屡见不鲜的“教师性侵女学生”事件。
通过自媒体的曝光和各大媒体的报道,我们了解到一起又一起这样的案件。在搜索引擎上输入关键词“老师性侵”,就出现了640多万个相关结果,相关的新闻充斥着网络。

学校作为一个传授知识的净土,教师作为一直被誉为辛勤的园丁,在学生成长的道路上负责传道授业解惑。但是,上图将“教师”与“性侵”这两关键词列在一起的形成的标题,总让人感觉刺眼,总让人感觉格格不入。

法条链接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第236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第237条
无论是迅速反应,还是第一时间站出来,亦或是对涉案教师进行行政处分以及刑事处罚。都是对已经发生事实的处理,都是事后补救措施,都不能完全抚平受害人身体和心灵的创伤。

一、对涉性侵违法犯罪者应实行从业限制
对在职教师加强法律道德教育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从“源头”入手,应当在教师的准入门槛中设置相关标准。
例如,今年6月11日贵阳中加新世界国际学校教师刘某林因性侵学生被刑拘,这个刘某林还是犯有前科的重犯。

相关链接
1. 我国《刑法》第37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2. 我国《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4. 近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与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团省委五部门会签并出台《关于做好预防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工作 促进“平安校园”建设的意见》,其中就规定了有性侵“前科”的不得担任教职人员。
二、设立安全的校园投诉渠道
学生一旦不幸受到了侵害,要知道去哪里投诉,怎么投诉,而且要确保这种投诉是安全的、私密的。
例如校园可以设置专门的处理中心受理校园性骚扰类的事件,同时做好对事件当事人的保护工作,保证其不会因勇敢地站出来而受到报复打击。

法条链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我国《刑诉法》第110条
三、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的检察建议书
防止未成年学生遭受性侵及其他侵害,一方面离不开公安、司法机关的严厉打击、依法惩治,另一方面离不开主管教育的相关部门从源头做好预防,通过堵漏建制来斩断伸向孩子们的黑手。


链接坪检
保护未成年人,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坪检一直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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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双十一 “剁手” 是假,伸向校园的性侵之手该 “剁” 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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