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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眠·裁决》对陪审制度的呈现是什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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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生命在于公正。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活动必须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就要求司法工作者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不偏不倚,客观中立地发现事实和适用法律。
然而,法律易见,事实难辨。根据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对事实认定方法或模式的不同,我们大致可以把司法诉讼中的陪审制度分为两大类:陪审制与参审制。而最近上映的影片《催眠·裁决》就为我们全景式地呈现了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陪审制度的特点。
影片以审判轰动香港的林氏家族游艇凶杀案为背景,在庭审过程中十八岁的集团大股东林子莹被控涉嫌谋杀主席林家伟,林家伟也是林子莹的亲叔叔。但社会普遍认为被告人罪名无法成立。在庭审的最后一天,正当本案由七人组成的陪审团退庭商议时,陪审团成员之一的许立生教授突然收到自己女儿被绑架的消息。原来,许教授是著名的催眠大师,绑匪劫持其女儿就是想让身为陪审员的他,利用催眠术操纵其他六名陪审员的表决意向,让陪审团一致达成林子莹谋杀罪成立的裁定,以期达到让真凶逍遥法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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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刑事审讯陪审员指引》的规定,“审讯期间,陪审团成员之间,只可以在陪审员休息室范围内讨论审讯内容,但不得与家人、朋友或陪审团成员以外的人谈论。”许教授在内的七名陪审团成员在会议室内商议案情是绝对保密的,不为外人所知。这样与世隔绝的环境,是为了让陪审员不受外界影响,畅所欲言,自由公正地表达自己对案件的意见,同时,这也为许教授对其他陪审员秘密实施催眠提供了隐蔽的环境。
救女心切的许教授按照绑匪的要求,依次对其他陪审员坐轮椅的女孩方丽珊、股盘操手May、地理学博士陈永晞和社工梁Sir实施了催眠,让原本投被告人无罪的他们改变了意见,转投了有罪,而这与陪审团最初的表决结果大相径庭。
正当绑匪以及幕后黑手认为他们已操控审判,掩盖真相,林子莹要给真正的凶手顶罪判刑之际,剧情却来了大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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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影片,我们可以看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陪审团占据了重要地位。正是这个原因,片中反派才想竭力把控陪审团,以达到把控整个庭审结果的非法目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陪审团制度是沿袭英美法系的陪审团传统。与实行参审制国家中法官与陪审员共同行使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职权不同,在陪审制国家中, 陪审员与职业法官相对独立, 陪审员负责解决事实问题, 而职业法官则负责解决法律问题。案件事实的发现是法律裁决的基础,因此,陪审团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之所以赋予陪审团如此重大职权,就在于陪审员依普通人的常识和良知来对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裁判,可以有效矫正法官在事实认定上的武断或偏激。如美国法学家哈罗德·伯曼所说:“法官误认为一切的人都像他们一样的合逻辑,而陪审员则往往比较更明了普通人的混乱和谬误。”

虽然在影片结局中,大部分陪审员摆脱了催眠的操控,用真相捍卫了司法公正。然而在现实中,陪审团被影响或者被诱导的案例比比皆是,如美国的辛普森案和弗格森枪击案中,陪审团都作出了与真相相左的裁决,让真凶摆脱了法律的制裁。
然而,我们不能因此就否认陪审团制度的作用。事实上,认定案件事实只是陪审团制度的工具性价值,陪审制度之所以成为现代国家重要的司法原则之一,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其司法民主的目的性价值。正如《刑事审讯陪审员指引》中所言:“陪审制度落实了被告人须由同一社会的人士审讯裁决的原则。透过陪审制度,法律制度得以密切配合社会的公德意识和见解态度。作为陪审员,你须对接受审讯的被告人及社会大众承担责任,确保司法公正。”
来源:人民法院报
巢湖市人民法院
尚法 崇德 持廉 守正
原标题:《《催眠·裁决》对陪审制度的呈现是什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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