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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打人、顶罪、作伪证,还想逃避法律制裁?

2019-11-27 17:3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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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上海嘉定检察

一起故意伤害案历时3年多终于结案,

施暴者得到应有的审判,

安抚了被害人的身心。

从中牵出的伪证案也有了结论,

两名没有参与施暴但是为其作伪证的

犯罪嫌疑人胡某和殷某也得到法律的制裁。

2019年1月31日,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19年8月,殷某因犯伪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9年10月底,胡某伪证案也进入开庭审理阶段。

审查期间,发现有顶包嫌疑

2018年,嘉定检察院检察官办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案子发生在2015年11月22日。当天晚上,朱先生和两位朋友相约来到嘉定一家KTV消费,没想到与人发生争执。朱先生被人用玻璃酒杯、烟灰缸等物砸击面部,导致其面部多处软组织损伤及左眼眼球破裂伤。由于伤势较重,在随后一个月里,朱先生辗转多家医院治疗,直到当年12月22日,他才来到派出所报警。经鉴定,其左眼盲目3级,构成重伤二级。

警方立案后,一个叫胡某的男子前来自首。胡某系KTV老板王某的司机,据他供述,因朱先生与老板发生冲突,他才冲上前将其打伤。KTV经理殷某,女服务员小美、小丽(化名)均作证,他们亲眼所见当时打人的确实是胡某。

但在此案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细细琢磨案情,疑窦丛生:“其中最大的矛盾是被害人一方和嫌疑人一方对于谁是施暴者的关键事实的陈述大相径庭。”

犯罪嫌疑人一方

而犯罪嫌疑人一方则坚称胡某在朱先生受伤前就自己冲进了包房后对其施暴。但犯罪嫌疑人一方的言词证据间在很多细节上有出入,与中立证人的证词也存在矛盾。另外,该KTV无法提供案发当晚的监控录像。

被害人一方

据朱先生所言,他是被KTV老板王某一人打伤的。他的两位朋友当时被王某带来的人控制住,案发时包厢内的女服务员已经离开,而胡某则是他被打伤后才被叫进包房的。朱先生的两位朋友的证词也印证了朱先生的说法。

检察官将案件的疑点向该院检委会作了汇报。该院检委会经研判后认为,本案极有可能是一起“顶包案”,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应当将王某移送审查。

追诉到案,发现更多疑点

当王某故意伤害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官进一步询问了被害人、双方证人,发现越来越多不合理之处。

首先

犯罪嫌疑人一方人员虽然对于事发过程的描述“高度一致”,但仍然存在疑点。他们承认王某确实曾与朱先生发生争执,王某也曾拿起过烟灰缸,但均称烟灰缸后来被别人打掉了。然而他们却没有一个人能说出烟灰缸是被何人打掉的,且在其他细节上相互矛盾,甚至出现同一个人的数次口供前后不一。例如,证人小丽曾在证言中称案发当晚包房内的客人她都不认识,也记不清长相,但其在辨认笔录(辨认时距离案发已有5个多月)中却认出了被害人朱先生及其朋友。此外,关于案发时KTV包厢里的人员、期间是否有外人进入、殷某等人到达包厢的顺序等细节均有反复且无法相互印证。

其次

犯罪嫌疑人一方口供与中立证人证词不一。当晚,曾有客人何先生听到动静后,出于好奇推门进入事发包厢。尽管很快被推出门外,没有看到打架的过程,但何先生对包厢内及包厢门口环境、人员的描述均和被害人一方较为吻合,而与犯罪嫌疑人一方存在矛盾。

“除此之外,还有几处不合逻辑之处。”检察官分析,若按嫌疑人一方证人的说法,那么朱先生的两位朋友为何没有保护或者帮助朱先生的行为,反而任由朱先生被打成重伤呢?

另外

嫌疑人一方作为KTV的经营管理者,在发生暴力冲突的情况下,不劝阻、不管理、只观望,事发后不报警,显然有违常理。同时,王某及胡某、殷某均没有通过测谎。

通过对案情和证据细致的审查分析,检察官认为此案疑点众多,矛盾重重。经该院检委会讨论决定,被害方的陈述可以相互印证,也可以与中立证人证词印证,而犯罪嫌疑人一方证词与中立证人不符,相互之间存在矛盾,部分与常理不符,应采信被害方证词,应当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面对起诉,被告拒不认罪

2018年11月,王某被提起公诉,但直到法庭审理阶段,他仍然拒不认罪,态度嚣张有恃无恐,甚至企图用胁迫的方式干扰证人(为朱先生开具验伤单的医生)作证,且不接受检察机关的训诫。

果然,庭审过程并不容易。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回避案件事实,反复纠缠于被害人的伤势鉴定,并提出医治中发生二次伤害的质疑,以否认本案重伤结果的认定。而被害人则情绪激动,在回答法庭的提问时数次哽咽。

本案的难点在于,中立证人未目击完整经过,殷某、胡某仍然坚持之前的陈述,关键证人、KTV服务员小美和小丽在案发后不久就辞职回了老家,联系不上。

检察官费晓华

种种问题之下,

如何夯实证据基础、

找到关键证人、

突破攻守同盟

是打赢这场“庭审战役”的关键。

补充证据,庭审现场激烈交锋

面对庭审时出现的情况,检察官在庭后立即开展了大量的补侦工作,进一步核查了被害人的就诊过程,检察官前往医院调取了被害人所有的病例资料,并咨询了相关医学专家,完善基础证据体系。在之后的庭审中,检察官调整了庭审策略,重新设计发问提纲,再次对证据进行网格化梳理,围绕争议焦点完善举证质证提纲。

第二次庭审中,案件的鉴定人出庭。在公诉人发问环节,鉴定人根据检察官的提问,科学客观地将伤情鉴定依据、方法、规定及结论逐一向法庭进行阐述,有力回击了辩护人反复纠缠的“二次伤害说”,取得了很好的庭审效果。此时的王某不似之前那般嚣张笃定,并在后来的庭审中增加了一名辩护人。

检察官丝毫不敢放松,在积极准备庭审的同时,她也与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寻找案件突破口,几经周折找到了早已回老家结婚生子的关键证人小美和小丽,终于在第四次庭审之前,拿到了她们的真实证词:她俩案发时确实不在包间内,更不知道打人者是谁,只是事后老板王某数次与她们二人和殷某“谈话”,“教”他们在做笔录时告诉警方打人者是胡某。她们当时作为员工,不敢违背老板的意思,虽然不清楚真相,但还是照办了。

最后一次庭审现场,两份关键证人“直指王某指使其作伪证”的证词更是一下子击溃了王某的心理防线,他再没了之前嚣张的气焰,最终认罪服法。

2019年1月31日,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依法追诉,作伪证二人陆续起诉、判刑

王某认罪服法,为其作伪证的殷某和顶包的胡某也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

检察官费晓华

“因为他们无视法律、实施的诸多例如顶包、串供、作伪证等干扰司法程序的行为,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漫长的诉讼期也给被害人的身心带来伤害。我们必须对二人进行追诉。”

殷某很快被传唤到案,其到案后还曾负隅顽抗,拒不承认作伪证,直到知道了王某的判决结果才坦白真相:其在案发当天轮休,根本不在现场,所述一切均为王某指使。

而胡某则在王某被判刑后失去了踪迹,公安机关立即上网追逃。2019年6月24日,终是抵不过内心煎熬的胡某在上海火车站主动向巡逻民警投案自首。再次面对铁窗,胡某泣不成声,逐一坦白:案发当天,他本在家中休息,接到老板王某电话才赶到KTV,当时朱先生已经受伤了。当警方立案后,王某提出要他去顶罪并承诺好处。一面是对法律的无知,一面是对老板的盲从,他答应了。

经审查,殷某和胡某在刑事活动中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犯,严重扰乱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其行为构成伪证罪。2019年8月,经嘉定检察院起诉,殷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0月底,胡某伪证案也进入开庭审理阶段。

原标题:《说法|打人、顶罪、作伪证,还想逃避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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