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遭羁押近12年李建功获无罪:有罪供述均为非法证据,将索赔

澎湃新闻记者 何利权 卫佳铭
2019-12-03 20:46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字号

12月3日上午,新疆库尔勒“厕所沉尸案”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法院再审宣判,入狱近12年的被告人李建功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李建功的辩护人王誓华处获得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李建功在接受警方讯问时做出的有罪供述,及其女儿李娟的证言均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李建功和申诉代理人王誓华走出法庭。 受访者 供图

“我很高兴。”当天下午,李建功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言语间仍有些激动,被释放后,其见到了父母及其他亲人,“说了不少话”。李建功说,相比于入狱前,库尔勒已修了不少大楼,道路也有拓宽,12年后再次见到这座城市,竟显得很陌生。

提及其12年的牢狱经历,李建功向澎湃新闻透露,后续将申请国家赔偿,以及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至于更为长远的生活规划,李建功称,暂时未作打算。“我五十多岁了,年龄大了,腿脚也有病,行动不便,没法去外面找工作,只有在家里守着。”李建功说,接下来,他将在家里好好休息一段时间。

李建功有罪供述及其女儿证言为非法证据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07年,库尔勒某水泥厂一名75岁退休女工曹某某被发现溺毙在水泥厂一间厕所内,居住在附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银纺公司的员工李建功被锁定为嫌凶。

入狱前的李建功。 家属供图(资料图)

2008年7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建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李建功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1月7日,新疆高院复核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十多年来,李建功和家人持续申诉。2016年7月,新疆检察院决定对李建功案启动复查。2018年12月6日,新疆高院对此案做出再审决定。7天后,新疆高院认定李建功故意杀人罪“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将该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院再审。

2019年11月24日,此案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开庭。王誓华告诉澎湃新闻,当天庭审共持续两小时三十分钟,在检辩双方意见一致的基础上,合议庭当庭认定李建功在接受警方讯问时做出的有罪供述和其女儿李娟的证言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此次无罪判决书显示,王誓华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排除在侦查阶段李建功供述形成的17份讯问笔录、审查起诉阶段形成的2份讯问笔录,证人李娟在侦查阶段形成的5份询问笔录,案卷中有证据证明,属于非法收集的证据,应当排除。

通过以上证据的调取,公诉机关同意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认为以上均属于非法证据应予全部排除。

对此,控辩双方意见一致,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关键证据均不在案

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出庭公诉意见认为,本案据以认定李建功实施杀人的直接证据,只有李建功本人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且李建功对关键事实的供述前后矛盾、说法不一、反复不定。公安机关在取得李建功供述的过程中不能排除违法取证的合理怀疑。李建功作案时间、作案过程、曹某某的衣着特征等关键情节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尤其缺乏客观证据的印证。关键情节都是“先证后供”,认定“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在较大疑问。

“现有证据与指控事实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曹某某系李建功所杀,不能由证据得出唯一的结论,案件证据不足,尚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公诉机关出庭公诉意见认为。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李建功与曹某某的冲突时间、本案的作案时间、抛尸时间、案发现场、作案工具均不清楚;封堵曹某某口鼻的胶带上没有李建功的指纹和DNA,没有发现与李建功供述相印证的任何物证,李建功没有作案动机;从李建功和曹某某身高来看,当两人面对面,曹某某后枕部的打击伤不可能形成。

辩护人认为,前述证据均应当庭确认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目前本案所有证据没有一个指向李建功犯罪,其他证据与李建功无关,“因此李建功无罪”。

法院认为,本案的起因、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现场、作案工具等关键证据均不在案,起诉书指控李建功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出庭公诉意见认为本案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对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及辩护人无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李建功无罪,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徐笛
    校对:刘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