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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县:马某非法经营食盐案被判非法经营罪

2019-12-06 15:4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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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2019年3月23日,根据举报线索,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马某存放食盐的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岷县岷阳镇新华街门口向经营部内卸食盐。经现场清点,卸入该经营店的食盐共31吨,标示生产商为省内某盐业公司,其中规格为400g/袋、标示生产日期“20181120”的“天然湖盐”23吨;规格为50公斤/袋、标示生产日期“20180813”的“50kg精制加碘盐”4吨;规格为500g/袋、标示生产日期“20180527”的“天然湖盐”4吨。因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将上述31吨食盐进行查封。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于2019年1月18日购进食盐22吨,在岷县批发销售,截至3月22日,全部销售完毕;于2019年3月22日再次购进食盐31吨。

进展

2019年10月9日,岷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食盐罪依法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依法没收扣押31吨食盐。

说法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之规定,构成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非法经营食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当事人涉案食盐数量达到53吨,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

来源 | 岷县市场监管局

编辑丨管 磊

初审 | 杨柳岗

审核丨乔建安

原标题:《岷县:马某非法经营食盐案被判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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