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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使用他人照片等资料骗领居民身份证违法!哈拉直沟派出所查处一起骗领居民身份证案件
2019-12-06 23:0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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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日5日,互助县公安局哈拉直沟派出所查处一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违法行为人朱某花被处警告并处罚款二百元。
当日上午10时许,家住西宁市城北区某村居民朱某花到哈拉直沟派出所办理有关户籍手续时,户籍民警在进行人像信息比对时,发现其身份证照片与妹妹朱玉某身份证照片高度相似,派出所遂对发现问题立案开展调查,在对违法嫌疑人朱某花进行询问的同时,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进一步深入细致的核查,最终查明了事实。
经查,朱某花之妹妹朱玉某于1998年(具体时间不详)离家出走,后与家人失去联系。2012年8月,朱玉某托人与其姐姐朱某花取得联系,称其在外无身份证生活不便,让朱某花为其办理一张身份证,朱某花想到妹妹外出多年,在外生活肯定不易,便拿上娘家的户口本到派出所,用自己的照片冒充朱玉某的照片,利用妹妹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第二代身份证。后因未能联系到朱玉某,未将办好的身份证交给朱玉某,便将办理好的身份证一直保存未使用。朱某花冒用本人照片为妹妹办理身份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哈拉直沟派出所派出所依法决定给予朱某花警告并处罚款二百元之处罚,对其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予以收缴。法律知识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三)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注意!使用他人照片等资料骗领居民身份证违法!哈拉直沟派出所查处一起骗领居民身份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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