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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必须保障!这就是例子……

2019-12-12 16:1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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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第四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正式发布,这些案例在妇女儿童维权重点、难点问题上不断创新突破,展示了司法机关、妇联组织和律师等多方力量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中的丰硕成果,具有极强的示范作用和实践价值。在全国法制宣传日到来之际,燕赵女性推出十大典型案例系列展示活动。

今天推出的是“张某某诉兴隆县某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本案是一起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典型案例,从根本上维护了出嫁女的土地权益。

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标题:张某某诉兴隆县某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

办案单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1984年6月9日,张某某的母亲王某某与六道河镇二道河村安营寨村民张大某结婚,张某某与王某某一起将户口迁入张大某处。根据二道河村两税统筹款明细表记载,1985年、1995年张大某户按5口人征收,张某才户按4口人征收, 1996年张大某户、张某才户均按4.5口人征收。在二轮土地延包中,1999年1月1日,张大某与二道河村委会签订承包方户主为张大某的土地果树承包期再延长30年合同书,人口为4.5。承包人口包括继爷爷、继奶奶、继父张大某、母亲王某某及张某某。2006年张某某因结婚嫁到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丰各庄村,在该村未取得承包土地。2010年张大某去世,去世后原张大某户内的承包土地由张某利实际经营管理(张某利系张大某的侄子,张某才之子)。2012年,张某某就张大某户内的土地问题向六道河镇司法所要求解决。2012年7月12日,六道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出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至起诉时,张某利一直未在协议书上补签字。张某某要求确认该调解协议未成立,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确认六道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张某某与张某利做出人民调解协议书未成立。张某利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大某去世后,其户内土地被征占,土地补偿款在公共管理账户。

2018年1月5日,张某某要求村委会给付4.5口人的土地补偿款,兴隆县人民法院以双方未签订土地补偿协议、所诉标的与张某某暂无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张某某对该裁定未提起上诉。于2018年提起本案诉讼。张某某起诉时要求与村委会签订4.5口人的土地补偿款的协议,发回重审后变更为确认对张大某户内4.5口人的承包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办理过程及结果: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张某谋对张大某承包户内的土地、果树是否享有承包经营权。张某某主张张大某在1985年承包时家庭人口为5人,1995年张某恒去世,1996年张某财要回张某恒0.5口人承包地,这样1996年张大某承包户人口变为4.5人,1996年张某财承包户人口由原来的4人变为4.5人,1996年张某旺承包户人口2人没有变化,所以1999年第二轮土地延包张大某的《承包土地使用证》登记为4.5口人承包土地。张某某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张大某承包户在1985年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和第二轮农村土地延包的家庭承包人口中包含张某某。某某村委会作为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虽不认可1985年张大某承包户家庭人口中有张某某,但其未能对1985年张大某土地承包户人口为5人、第二轮土地延包承包户人口为4.5人的人员构成情况及变化情况作出有理有据的合理解释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的规定。张大某去世后张某某对张大某承包户内的承包土地、果树享有承包经营权。本院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8)冀0822民初3677号民事判决;二、确认张某某对原张大某承包户内的承包土地、果树享有承包经营权。

十大典型案例

专家点评:本案是一起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典型案例。在本案处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履职,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以户为单位,减人不减地”原则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规定,认定当事人对家庭承包户内的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当事人出嫁后在婆家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认定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从根本上维护了出嫁女的土地权益,也落实了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精神。

来源:燕赵女性

原标题:《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必须保障!这就是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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