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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触目惊心!交管局曝光5起交通事故案例

2019-12-13 19:0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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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区货运车辆交通事故总体呈现出稳中有降态势。但今年以来,全区发生涉及重型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上升11%,死亡人数下降5%,受伤人数上升14%,尤其是今年发生的较大交通事故中,涉及重型货车的占比高达54%,反映出我区货运车辆管理依然存在短板弱项和风险隐患。对此,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已于今天上午联合部署集中开展全区货运车辆专项治理“百日行动”,重拳整治货运车辆突出问题,坚决遏制货运车辆交通事故多发频发势头。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倒逼,现将今年以来我区发生的部分涉及大型货车交通事故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

★简要案情:2019年10月26日6时许,胡某某驾驶苏C号牌重型半挂车,沿银川绕城快速路延伸段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前方同方向同车道达某驾驶的蒙M号牌大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相撞,蒙M号牌大客车失控又与前方李某驾驶的鲁P号牌重型半挂车尾部相撞,造成蒙M号牌大客车乘车人郭某某当场死亡,胡某某等7人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查,胡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且观察不周未确保行车安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人员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无责任。

案例二

★简要案情:2019年7月5日17时许,洪某某驾驶宁E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搭载两人),沿中宁县境内京拉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424km+150m路段处,与相向行驶的由马某驾驶的宁E号牌重型半挂车碰撞,造成洪某某及乘车人共3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查,洪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靠右侧通行确保安全驶入对向车道,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马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采取应急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例三

★简要案情:2019年11月14日9时许,王某某驾驶甘D号牌重型半挂车,沿永宁县境内11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293km处,与杨某某驾驶的三轮车(乘坐马某某)沿110国道由南向北方向左转弯行驶时相撞,致三轮车驾驶员杨某某及乘车人马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杨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交叉路口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例四

★简要案情:2019年9月20日7时许,葛某某驾驶皖C号牌重型半挂车,行驶至福银高速公路由北向南方向2160km+910m处,先后与前方排队等候的两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再与由张某某驾驶的宁A号牌小型轿车碰撞,致使宁A号牌小型轿车与前方排队等候的两辆重型半挂车分别发生碰撞,造成宁A号牌小型轿车驾驶员张某某及乘车人谷某某当场死亡,葛某某受伤,道路设施及多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查,葛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遇雾天情况下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五

★简要案情:2019年12月4日凌晨4时许,张某某驾驶宁A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永宁县境内30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338km+800m处时,与前方同方向同车道陈某驾驶的宁C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相撞,将小型轿车推行40余米制动后两车自燃,致小型轿车内驾乘人员共3人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在夜间易发生危险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案例,触目惊心。

行车安全,尤须谨记!

希望广大驾驶员以此为警示,

提高尊法守规意识,

牢记交通法律法规,

珍爱生命,平安出行!

(来源/宁夏交警)

监制:小苏打

原标题:《现场触目惊心!交管局曝光5起交通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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