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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丢失“被结婚”,撤销只能打官司,民政部门担责吗?

2019-12-19 16:5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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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家住贵州的代女士近期在银行办理购房贷款等业务时,被告知分别在2011年和2013年“结过两次婚”,而且都没有离婚,涉嫌“重婚”。而事实上,代女士仅在2011年结过一次婚,这段婚姻一直延续到了现在。

代女士回忆,早在2013年,她曾丢失过一次财物,身份证也在其中,当时她立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也挂失了身份证。而正是这次意外状况,让她莫名背上了一段婚姻。那么,民政部门是否应该担责?代女士又该如何维权?

身份证丢失“被结婚”

想撤销结婚纪录只能打官司

近日,因为购房等事宜,代女士向贵州某银行提出了贷款申请,申请迟迟没有得到批复。在多方查询后,代女士得知原因竟是自己有两段婚姻,一次是在2011年,一次是2013年,两段婚姻目前都是存续状态,涉嫌“重婚”,也影响了征信记录所以无法贷款。倒推原因,代女士想起曾在2013年丢失过一次财物,身份证也在其中。

代女士:“我在2013年的2月丢失过财物,当时因为包里面有几万块钱,然后就报了警,让警察来处理,当时也做了身份证的挂失。”

代女士告诉记者,她和丈夫2011年在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根据重庆市民政部门提供的资料,以代女士身份信息登记结婚的另一个记录是在2013年10月,登记结婚的地点是河北省邯郸市的临漳县。代女士赶到了临漳县民政局了解情况。

代女士:“我就从重庆飞到邯郸去处理这个事,然后在12月16日的时候我花了一整天把临漳县所有相关部门全部跑完,民政局、法院、派出所等等我全部都跑完了,但是都没有什么结果。”

根据临漳县民政局提供的资料,2013年以代女士的身份去登记结婚的材料一共有三份,分别是男女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声明书。代女士认为,包括户口簿在内的诸多材料都不是真实的,民政部门存在审核不严的情况。

代女士:“临漳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告诉我,他知道这人不是我,确实是一份假结婚材料,但他没办法给我撤销。必须要我打行政诉讼的官司才能撤销,行政诉讼的官司周期需要3—6个月。我住在南方,跑到北方去打这个官司,会有很大一笔费用。”

临漳县民政局的回应里这样说明事件过程。在2013年的10月11日,家住临漳县西羊羔乡漳潮村的村民王某与一个自称是代女士的女子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照规定,双方现场提供了所需要的材料,基于两人当时提供证件齐全,经工作人员现场比对,身份证与本人相符,依法为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2013年婚姻登记系统没有全国联网,受条件所限,当时的临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无法查询代女士跨省有无婚姻登记的记录。

对于代女士提出的撤销该婚姻记录的诉求,临漳县民政局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临漳县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并没有权限直接撤销此类婚姻登记记录,必须经过法院判决撤销。

冒用身份结婚

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该不该担责?

究竟是谁冒用了代女士的身份?为何要冒用他人身份结婚?当时提供的户口簿等信息是否是伪造的?当地公安机关已经展开调查。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解释,如果冒用他人身份结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韩骁:“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韩骁表示,使用他人证件结婚往往还会伴随诈骗等行为,有可能涉嫌与之相对应的刑事责任。此外,若受害人由于被冒用身份造成了财产损失,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向法院提起相应的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针对代女士遭遇的情况,韩骁认为,如果民政部门存在违法行为并对代女士造成损失的,代女士可以申请赔偿。

韩骁:“如果民政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的过程中存在违法的行为,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受害者造成损失的,可申请国家赔偿。反之,如果冒用者提供的手续齐全,且民政部门在审查范围内不能明知或者应当知假冒行为的,无其他违法行为的,民政部门一般不承担责任。我们是在2018年以后才建立全国联网结婚登记系统,所以司法实践当中,目前很难追究之前的导致重婚的行为的民政部门的责任。”

对于很多民众关心的,身份信息被冒用后产生的影响征信的问题,韩骁提示了具体的应对措施。首先要及时挂失并补领新的身份证,证明当时身份证已经丢失了。其次,发现身份被冒用后要及时报警处理。

韩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的相关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骗领信用卡,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也可以进行相应的报警处理。此外,受害者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相关的侵权人承担比如类似于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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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身份证丢失“被结婚”,撤销只能打官司,民政部门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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