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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套路贷”中的套路究竟是怎样的?

西宁公安
2019-12-24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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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17日西宁市公安局接到举报尚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放贷的线索。西宁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经初查后,于2019年4月6日对尚某某等人涉嫌诈骗一案立案进行侦查。

调查与处理

2016年被害人杜某某经朋友介绍向尚某某借款30万元,尚某某以办理房屋抵押手续为由,诱骗杜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向杜某某收取各种名目的“砍头息”后支付杜某某26.4万元。至2017年8月份左右,因杜某某无力偿还每月高额利息,尚某某等人在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某餐厅内对杜某某进行殴打、辱骂催收欠款,逼迫杜某某签订40万等数张累计79万元虚高借条,并让杜某某朋友马某某担保。之后尚某某等人跟随杜某某、马某某到处筹钱,控制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持续长达8个小时。马某某被逼无奈向朋友借款2万元支付给尚某某后,尚某某才放杜某某、马某某离去。2018年2月1日,尚某某以杜某某签订的40万元的虚假借条向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偿还本金及利息47.2万元,经法院审理判决杜某某偿还尚某某本金及利息44.8万元,马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尚某某等人将杜某某和其妻子马某某名下的房产私自过户至尚某某名下。

尚某某等人以此手段,向多名被害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其行为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等多种犯罪。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尚某某、田某、周某某、王某在西宁市及周边对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高利贷,诱骗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及房屋买卖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当借款人逾期后产生高额利息时,尚某某等人逼迫借款人将产生的高额利息折合为本金,重新签订成虚高的借款协议,后借助人民法院诉讼程序非法占有借款人财物。尚某某等人有组织地多次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财物,为牟取不法利益形成了以尚某某为首、以田某、周某某为固定成员,王某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通过有组织地暴力讨债、借用公权力非法占有借款人财物,数额巨大,对多名借款人的正常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严重扰乱了正常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典型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犯罪嫌疑人成立信息咨询公司、商贸公司、车贷公司以及贷款公司,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对外宣传无抵押、无担保、放款快、放贷金额高,在实际与被害人签订合同中,利用被害人急于用钱的心理,虚增借款金额,巧立名目收取“砍头息”,附加房屋租赁合同、买卖合同、车辆抵押合同、车辆买卖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种合同,在催还贷款过程中,被害人被逼的四处躲藏不敢回家,有的失去工作,有的背负更多的债务。“套路贷”不仅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更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甚至妨碍司法公正,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给予严厉打击,这对维护社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意义重大。由于“套路贷”案件案发时间跨度长,证据不同程度灭失,事后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很难找到突破口,被害人签订的原始借款合同及协议、还款凭证都会被犯罪嫌疑人故意毁灭,侦查取证难度大。为此公安机关呼吁群众远离“套路贷”,一旦被“套路贷”侵害后,要保存好相关借款合同、还款凭证、催款信息等证据材料,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

原标题:《【以案释法】“套路贷”中的套路究竟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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