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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前11月退补42万余件次,有的退补提纲制作较粗糙
“有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制作的较为粗糙,侦查机关难以操作。”最高检检委会专职委员万春要求,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
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对于退补案件,检察院应写明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理由、侦查方向、需补充收集的证据及其证明作用等。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澎湃新闻注意到,今年以来,最高检强调要完善补充侦查制度,进一步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建立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明确补充侦查方向、标准和要求。
最高检透露,2019年1至11月,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中,共退回补充侦查428956件次,同比下降2.2%。其中,一次退回补充侦查305781件次,同比下降3.7%;二次退回补充侦查123175件次,同比上升1.7%。
“从司法实践看,一个案件经历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经历的诉讼环节增多、办案时间拉长,当事人对司法活动的负面感受也随之增强,办案的社会效果变差。”万春直言,最高检在地方调研时发现,有的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率较高;有的案件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效果仍不理想;有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制作得较为粗糙,侦查机关难以操作。
万春要求,检察机关应进一步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严格审查退查的必要性,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提升退查的实效性和取证的精准度。
为此,前述《规则》规定,对于不批准逮捕后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写明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理由、侦查方向、需补充收集的证据及其证明作用等,送交公安机关。
万春认为,退查提纲制作的精细化、实质化,目的是便于侦查机关“照方抓药”,及时补充收集指控犯罪所必需的证据,使案件重新移送人民检察院后能够顺利诉出去,避免不必要的再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者因证据不足而放纵犯罪分子。
“如果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都把工作做到极致,案件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万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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