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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被执行人未分配的执行案款能否成为诉讼保全的标的?

王某诉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查明,被告周某已有多起案件在同一法院被执行,其名下一套房产已由该院拍卖,拍卖款暂存于法院账户待分配,但该款项不足以履行全部在执案件中的债务,王某向法院申请保全该房拍卖款即暂存于法院账户上的执行案款,并要求参与分配。
【分歧】
关于是否接受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执行案款虽存于法院账户,但未完成向申请执行人交付,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接受王某的保全申请,并根据债权数额按比例为其保留一定的份额,其余部分先行分配,待王某取得执行依据后,再对保留的款项进行分配。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的申请无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接受其保全申请,仅有一种情形例外,即执行款在清偿已执行的全部案件后仍有剩余,才可接受保全。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是法律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08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参与分配的主体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而依据申请人的申请由审理庭作出的保全裁定不是执行依据,如允许诉讼案件的债权人申请保全或参与分配,与法律规定相悖。
二是体现执行效率优先的要求。接受正在起诉的债权人保全或参与分配申请,虽然可能保障了这部分债权人的利益,但对其他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明显不公平,因为不论是先提存保留一定的份额还是直接参与分配,都会影响案款分配的程序和进度,还会使分配结果因为可能继续出现的其他诉讼保全申请而充满不确定性。
三是增加虚假诉讼的风险。债务人如恶意阻碍执行,不排除与他人串通,通过虚设债务,并向法院起诉保全执行款的形式,使执行分配不能及时进行或其他合法债权人的分配所得减少。
来源:如皋市人民法院
原标题:《观点 | 被执行人未分配的执行案款能否成为诉讼保全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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