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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从“水弹枪”到“气枪”,兴趣爱好不能“荷枪实弹”

2020-01-09 17:3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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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上海黄浦检察

小时候,谁家里没几把玩具仿真枪那都不叫有过童年,长大了也依然有人沉迷于此。

但要注意

你家中的玩具枪很可能已经不是玩具那么天真无邪了,私藏2支以上威力大一点的就可能被入罪判刑!

勾起兴趣,初入“枪群”

01

王某出于兴趣爱好,从小喜欢玩具枪。

在某天浏览网页的时候弹出了一个“水弹枪”的链接,于是顺手就上了网上商城搜索起“水弹枪”来,花了两百元购买了早先看好的水弹枪后,又与商家聊起了仿真枪,并被该商家拉入一个微信群中,群里都是玩仿真枪的人,每天都会发一些仿真枪的图片。

线上交易,线下“碰头”

02

小发发

这把仿真枪是充气击发的,你要不要?

王某

挺好的我想买,我们约个时间碰头吧。

不久,微信名为“小发发”的人给王某发了一段仿真枪的视频,并询问他是否有意购买。王某提出线下“碰头”,见面后实际把玩了下这把仿真枪,觉得手感不错,遂以微信转账方式分三次付款,共计转给“小发发”人民币5000元。

把玩成瘾,深陷“枪海”

03

一入“仿真枪”深似海,王某玩着玩着就上瘾了。经人介绍陆陆续续又购买了几把不同型号的仿真枪。虽然王某表示其购买的仿真枪并未在公共场合使用过,但后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其持有的四把仿真枪中,两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且其比动能分别高达3.11J/cm⊃2;、2.81J/cm⊃2;,这是什么概念呢?

根据最新公安法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2;时,一律认定为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m⊃2;的枪支,在近距离内,能轻易将三毫米厚的玻璃或者纸壳击穿,例如罐装可乐等,其威力可想而知。

民警发觉,落入“法网”

04

2019年7月初,黄浦区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微信号涉嫌购买仿真枪支,经侦查,该微信号的人员身份为王某,遂立案抓捕。

经审查核实,黄浦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涉案枪支、弹夹及手机应予以没收。

重点来咯!点开下方视频看看黄浦区检察院干警小姐姐给你们划出的重点吧~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标题:《案例|从“水弹枪”到“气枪”,兴趣爱好不能“荷枪实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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