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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原审认定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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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判决据以认定张志超、王广超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是两名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但本案无客观证据指向张志超作案,张志超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张志超、王广超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认定张志超实施强奸并致死高某,侮辱高某尸体的犯罪行为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故原审认定张志超犯强奸罪、王广超犯包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张志超、王广超有罪。
宣判后,张志超被当庭释放。审判长告知张志超、王广超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决的原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原审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宣判。
(原题为:《无罪!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再审一案公开宣判》)
责任编辑: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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