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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优秀裁判文书展示之知产篇

2020-01-13 14:4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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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

判决是司法公正最直观的反映;

也有人说,

判决书是照见法官道德灵魂的明镜……

知识产权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今天,京小槌为您带来《北京法院优秀裁判文书展示之知产篇》,带你从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三个方面聊聊北京法院的知识产权保护。

No.1

囤积商标非生财之道

激浊扬清显司法态度

文书名称:泉州市泉港区春回大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 号:(2016)京73行初5375号

法 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宋鱼水

承 办 人:宋鱼水

案件类型:知产

宋鱼水副院长

京小槌说案情

上影公司在经营中长期以其英文名称“Shanghai Film Co.,Ltd.”的首字母缩写“SFC”作为企业标识使用。2015年,其欲申请“SFC”商标,却发现春回大地公司已于当年注册该商标。上影公司进一步调查发现,春回大地公司在2013年至2014年间申请了多个“SFC”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所需,且其法定代表人有网上兜售商标行为,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并获得支持。春回大地公司不服,以其注册的“SFC”商标系他人期满未续展商标为由,向法院起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春回大地公司在不具备真实使用意图的情况下,多次将他人期满未续展商标申请注册,属于商标囤积行为。该行为有悖于我国商标注册制度设立的初衷,不具有正当性,依法应予制止。

京小槌来点评

本案针对注册他人期满未续展商标的行为是否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展开了详尽论述,明确了注册期满未续展商标是否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的判断标准:(1)商标申请人申请此类商标是否达到一定规模;(2)是否采用不正当手段;(3)是否基于真实使用意图;(4)是否超出实际经营所需。该份裁判文书在指导审判、促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方面发挥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一方面,该案裁判思路对于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性,同时裁判结论对于遏制恶意囤积商标行为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本案裁判文书对于当事人起诉理由归纳到位,并在本院认为部分逐一进行回应,此举有利于使当事人明确法官的裁判思路,进而息讼服判,同时也能够起到较好的社会指引效果。

文书精彩段落

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无合理理由大量或多次注册而不使用的商标囤积行为,属于典型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本案中,春回大地公司主张因案外人的“SFC”商标有效期满未续展,故“SFC”标识属于任何人均可以申请注册的资源,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备正当性。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上影公司则认为春回大地公司申请诉争商标有囤积意图,诉争商标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对于前述分歧意见,本院认为:

首先,注册商标期满未续展可能出于多种原因,或因商标权人主动放弃,或因商标权人疏忽等其他原因导致。因此,商标期满未续展并不意味着其权利人必然已实质放弃该商标,在此意义上,将他人期满未续展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群组上进行注册,并不当然地具备正当性。

其次,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当基于真实的使用需求。从春回大地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其用以证明其具有使用诉争商标意图的证据材料仅为宣传单及印制合同。由于在案并无证据表明前述宣传单已实际在商业领域中使用,亦无证据表明春回大地公司具备提供宣传单上所列舞台设备出租等服务的能力,故前述宣传单及印制合同并不足以证明春回大地公司具有真实使用诉争商标的意图。

再次,春回大地公司在申请注册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16个“SFC”商标之时,其法定代表人庄某为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监事。因监事负有监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的职权,故可以认定,庄某任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监事期间,其对于知识产权业务有充分地了解,属于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具备监测期满未续展商标的能力。

最后,春回大地公司主张其注册资本为1299万元,且拥有3家子公司及1家分公司,其商标注册情况未超出经营所需和能力范围,但根据其当庭自认及本院核实情况,其在申请注册四百余件商标时注册资本仅为3万元,春回大地公司并未就彼时为何申请四百余件商标做出合理解释。并且,春回大地公司虽于本案审理过程中变更了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设立了多家子公司、分公司,但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由于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采取认缴制,故注册资本并不足以反映春回大地公司真实的资本情况。至于公司的经营范围,因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属于公司内部权力事项,故即使春回大地公司的经营范围发生变更,亦不足以证明其实际业务领域有所变化。在春回大地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财务状况的情况下,仅凭春回大地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尚不足以认定其经营规模较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变更前有重大变化。

综合考虑前述因素,本院认为,春回大地公司在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情况下,将同一案外人在不同商品、服务类别上期满未续展的多个“SFC”商标申请注册,明显属于囤积商标的行为,该行为既可能对案外人继续使用商标产生影响,亦可能对其他市场主体基于经营需要注册商标造成阻碍,在此意义上,已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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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

“全民K歌”被擅自用于推广他人网站

商标权人起诉获赔300余万

文书名称: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2018)京0108民初19830号

法 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承 办 人:杨德嘉

案件类型:知产

杨德嘉法官

京小槌说案情

“全民K歌”的商标和软件被社会公众广泛认知,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权利人在360、搜狗和必应网站中输入“全民K歌”时,出现在搜索结果第一条或显著位置的,竟然是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六间房公司)运营的其他网站链接,在这些链接的标题和网页描述中还大量使用了“全民K歌官网”“全民K歌网页版”等表述。法院认为,六间房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权利人的商标作为关键词进行竞价排名,付费推广自己的网站,足以导致公众误认为是其经营“全民K歌”官网并提供“全民K歌”下载等服务,或者与权利人有授权、合作等关系,构成对权利人商标权的侵害。鉴于六间房公司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持续时间较长,侵权情节恶劣,法院最终判决其赔偿300余万元并公开消除影响。

京小槌来点评

本案系竞价排名侵害商标权纠纷的典型案件,也是此类案件中涉及推广平台最多、支付推广费用最高、造成影响最大、判赔数额最高的案件。本案中,法院对推广用户使用涉案关键词进行推广的平台数量、推广用户支付的推广费用、涉案关键词的展示、点击次数等进行了最大限度地查明,最终将赔偿数额确定在法定赔偿额的上限,体现了对知识产权的大力保护。本篇判决书准确、清晰、全面地呈现了案件事实,针对当事各方的主张与抗辩,逐点做出认定,并展开细致深入的论证,对于当前搜索平台常见的竞价排名推广模式中,推广用户侵权设置、展示关键词的行为进行了深入分析探讨,释法说理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对类案审理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思路和有益经验。

文书精彩段落

本案中,六间房公司在使用搜索引擎服务商的关键词推广服务时,将“全民K歌”“全民K歌官网”“全民K歌网页版”“全民K歌电脑版”“全民K歌电脑版官网”“全民K歌下载安装”“全民K歌电脑版在线登录”等设置为关键词,推广其经营的网站,使相关公众在360网、搜狗网和必应网中搜索相关词语时,该公司的网页链接出现在搜索结果页面的第一条或其他显著位置,链接标题和网页描述中出现大量包含“全民K歌”“全民K歌官网”“全民K歌电脑版”“全民K歌电脑版官网”“全民K歌网页版”等内容的表述。上述设置“全民K歌”等关键词并在链接标题和网页描述中进行使用、展示的行为,目的是将搜索涉案关键词的相关公众吸引至六间房公司所经营的网站中,以获得流量和交易机会的增加,进而获取商业利益,故本院认定其性质属于在商业交流和交易过程中将涉案关键词作为商业标识进行使用的商标性使用行为,而非六间房所辩称的描述性使用。

鉴于六间房网向用户提供软件下载,而该网站提供的服务亦具有通过网络实时互动的在线社交功能,故与第9类上的第14781502号及第45类上的第14781665号“全民K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构成相同服务。至于第42类上的第14781603号“全民K歌”商标,其核定服务项目包括软件运营服务[SaaS]。软件运营服务又称软件即服务(Software as a Service)。由于这种新的软件应用服务模式在很多领域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着应用尝试和不断发展,所以对其具体含义也存在着不尽相同的理解,但基本可以确定其特点是由服务商提供相对统一的、模块化的软件服务功能,从而使用户省去各自独立搭建软硬件环境以及软件开发的成本,甚至不必再进行软件安装。较为典型的应用包括电子邮箱、在线图文编辑软件等,甚至也包括在线搜索引擎服务。而本案中,就六间房公司所提供的在线视频直播服务而言,无论是进行直播的主播还是前来观看的用户,无论是通过浏览网页还是使用专门的软件,他们所获得的服务均来源于六间房公司所搭建的直播服务平台这一软件系统。这与上述软件运营服务[SaaS]具有类似的效果和特点,故可以被认定为属于类似服务。

……

六间房公司在推广其网站和服务中对“全民K歌”的大量使用,足以导致搜索相关关键词的公众误认为六间房公司经营着“全民K歌”官网并提供“全民K歌”下载等服务,或者与“全民K歌”服务的提供者存在有授权、合作等关系,从而产生混淆。而仅在搜索结果旁标注“广告”并不足以避免甚至降低这种混淆的可能性。

……

关于赔偿损失,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足以直接证明实际损失及侵权获利的证据:二原告提交的“六间房秀场”下载次数以及六间房公司的营业收入数据等证据,与本案侵权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失之间的缺乏足够的关联性;而六间房公司提交的涉360搜索引擎和涉搜狗搜索引擎的充值情况统计表、充值详情列表以及其后台所显示的数据情况,在真实性和完整性方面均存疑,亦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更重要的是,在当前的互联网环境下,用户的直接付费并非是唯一甚至主要的收入来源,且涉案侵权行为给六间房网所带来的流量和潜在用户的增加本身就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

……

商标法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在综合考虑如下因素的情况下,本院酌情将赔偿数额确定为300万元:1.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六间房公司作为互联网公司,理应有所知晓,但仍进行了长期、大量的侵权使用,侵权恶意明显;2.涉案关键词的累计展示次数达15 834 734次,累计点击次数达885 830次,足见侵权情节之恶劣,侵权结果之严重;3.六间房公司仅支付推广费用就达454 702.45元,而根据一般市场规律与常识判断,其由此所获得的各方面收益应当远高于其所支付的费用……二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应由六间房公司予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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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3

视频虽短 也可构成作品

文书名称: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2018)京0491民初1号

法 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承 办 人:张雯

案件类型:知产

张雯院长

京小槌说案情

在纪念汶川特大地震十周年之际,抖音平台加V用户“黑脸V” 响应党媒平台和人民网的倡议,使用给定素材,制作并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了时长为13秒的“我想对你说”纪念短视频,通过现代酷炫的特效方式展现了灾后重建生机勃勃的画面,表达了对十年前那场灾难的祝福和美好祝愿。但是黑脸V签约的抖音短视频平台却发现在伙拍小视频平台上出现了黑脸V的该视频,抖音短视频平台随即向伙拍小视频平台发送告知函要求其删除被控侵权短视频并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京0491民初1号判决,认定涉案短视频构成作品,但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用户提供被控侵权短视频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相关责任,故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京小槌来点评

该案入选2018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被评为2018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之一,引发各界广泛关注,本案为在短视频这一新兴行业中,司法如何平衡作品的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提供了一个典型的分析样本。短视频作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时间长短是否影响独创性,本案确立了裁判规则,即视频的长短与独创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本判决为抖音等平台大量短视频作品是否符合类电作品的形式要件要求、独创性要求的认定做出了示范。在著作权法并没有对类电作品的独创性进行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能够与时俱进、打破藩篱,体现出时代特色和创新精神。

文书精彩段落

关于创作性的标准,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始终与所处的社会环境、行业特点相联系,根据实际的社会环境、各种类型作品本身的特点进行发展和完善。随着移动智能终端的普及和软件开发技术的发展,自2016年起,大批移动短视频应用密集问世,短视频内容创业者呈爆发式增长,短视频行业迎来快速发展期。短视频融合了文字、图片、语音和视频等内容,直观、立体地满足用户的多元化的表达与沟通需求。在此背景下,界定短视频作品的创作性标准,对确保短视频传播正常有序、促进文化繁荣发展、创造社会财富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司法审判应持审慎积极的态度,妥善运用创作性裁量标准,以利于新兴产业发展壮大。

短视频具有创作门槛低、录影时间短、主题明确、社交性和互动性强、便于传播等特点,是一种新型的视频形式。上述特点一般会使短视频制作过程简化,制作者以个人或小团队居多。基于短视频的创作和传播有助于公众的多元化表达和文化的繁荣,故对于短视频是否符合创作性要求进行判断之时,对于创作高度不宜苛求,只要能体现出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即可认定其有创作性。

在判定“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的“创作性”时,本院考量如下因素:第一,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客观而言,视频时间过短,有可能很难形成独创性表达,但有些视频虽然不长,却能较为完整地表达制作者的思想感情,则具备成为作品的可能性。在此情形下,视频越短,其创作难度越高,具备创作性的可能性越大。第二,“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体现出了创作性。该视频的制作者应党媒平台的倡议,在给定主题和素材的情形下,其创作空间受到一定的限制,体现出创作性难度较高。该短视频画面为一个蒙面黑脸帽衫男子站在灾后废墟中以手势舞方式进行祈福,手势舞将近结束时呈现生机勃勃景象,光线从阴沉灰暗变为阳光明媚,地面从沟壑不平到平整,电线杆从倾斜到立起,黑脸帽衫男子的衣袖也变为红色,最后做出比心的手势。该短视频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其中包含了制作者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具有创作性。虽然该短视频是在已有素材的基础上进行创作,但其编排、选择及呈现给观众的效果,与其他用户的短视频完全不同,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第三,“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唤起观众的共鸣。自强不息,勇于面对大灾大难,从来都是中华民族优秀的精神内涵。正值汶川特大地震十周年,“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以公众乐于接受的形式传递出一份重生的安慰、一种温情的祝福、一股向前的力量,回应了公众心中对于汶川地震的缅怀之情,对于灾区人们的致敬之意,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之念。该短视频带给观众的精神享受亦是该短视频具有创作性的具体体现。抖音平台上其他用户对“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的分享行为,亦可作为该视频具有创作性的佐证。故本院认定“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符合创作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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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3

“江铃陆风”VS “路虎揽胜极光”究竟有无区别,看法官如何断案?

文书名称: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 号:(2018)京行终4169号

法 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承 办 人:苏志甫

案件类型:知产

苏志甫法官

京小槌说案情

陆风越野车是江铃控股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国产越野车。因认为该款越野车造型独特、新颖,江铃公司于2013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越野车(陆风E32车型)”、专利号为201330528226.5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

左视图

主视图

针对该专利,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杰拉德•加布里埃尔•麦戈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涉案专利与其申请日之前公开销售的路虎揽胜极光SUV相比,构成实质相同的设计,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对比设计图1

对比设计图2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分别指向的陆风越野车与路虎揽胜极光SUV之间的外观设计在法律意义上是否具有明显区别,成为了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以及一、二审诉讼中争议的焦点问题,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京小槌来点评

本案是一起社会关注度高、案情疑难复杂的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案件,受到了国内外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入选最高人民法院评选的2018年度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方面,明确和细化了外观设计专利确权案件的裁判规则。在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是否具有明显区别时,应当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准确运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进行判断。本案确定的裁判规则对于今后外观设计专利确权的审理具有较强的参考和借鉴意义。另一方面,本案所确立的裁判尺度将直接影响到汽车外观设计领域的授权确权标准,对中国汽车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导向作用。此外,二审法院依法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体现了我国法院对于中、外权利人合法利益的平等保护,彰显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决心,得到了学界和产业界的一致认同。

文书精彩段落

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目的是对产品外观设计创新活动提供保护,通过专利权的赋予,回报对产品外观真正作出创新设计的设计人。但专利法对创新设计赋予专利权是有要求的,即该外观设计不但是新的设计,还必须达到一定的创造高度,而不能是对现有设计的简单变化。

2008年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具体到个案,对于诉争专利与对比设计是否具有明显区别,往往存在较大争议。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专利确权以及侵权判断的基本方法,“整体观察”是从外观设计的整体出发,对其全部设计特征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在考察各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程度的基础上,对能够影响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在具体案件中,判断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否具有明显区别,应将两外观设计划分为相互对应的具体设计特征,并就每项设计特征分别进行对比,从而确定两外观设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在此基础上,逐一判断各相同点、不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造成影响的显著程度,最终通过综合分析得出认定结论。需要注意的是,一项设计往往是表达不同信息的设计特征的组合体,设计人员在一项设计中运用不同的设计特征向消费者传递不同的信息。在判断具体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时,不能仅根据直观的视觉感知或者根据该特征在外观设计整体中所占比例的大小就贸然得出结论,而是应当以一般消费者对设计空间的认知为基础,结合相应设计特征在外观设计整体中所处的位置、是否容易为一般消费者观察到,并结合该设计特征在现有设计中出现的频率以及该设计特征是否受到功能、美感或技术方面的限制等因素,确定各个设计特征在整体视觉效果中的权重。为使裁判结论尽可能趋于客观,在个案中认定当事人存在争议的某项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时,应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主张、举证情况以及说理的充分程度予以确定。

就汽车外观设计而言,“整体观察”是要观察汽车整体造型、各组成部分的比例位置关系以及各个面经由具体设计特征形成的视觉效果,“综合判断”是要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出发,考虑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之间的相同点、不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进而得出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否具有明显区别的结论。本案中,考虑到SUV的顶面和底面属于在正常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看不到的部位,在对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进行整体观察时,应当更关注使用时容易看到的部位,即汽车的基本外形轮廓、各部分的相互比例关系以及车身的前面、侧面和后面等,在综合判断时应当根据SUV的特点,权衡各部分对汽车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通过对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之间的相同点、不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权重的分析和对比,可以认定在涉案SUV的车身三维立体形状和主要装饰件布局存在较大设计空间的情况下,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在上述两方面同时存在的相同点尤其是车身侧面和前面的相同及相似之处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最高,其他不容易为一般消费者注意到的较小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则明显较小。尽管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在车身前面和后面存在的不同点使两者在视觉效果上呈现出一定的差异,但导致视觉效果差异的区别设计特征,多数为现有设计所公开或由现有设计给出了相同设计手法,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显著降低。从创新程度的角度,汽车外观设计的创新分为全面创新和改进设计。涉案专利相对于对比设计的不同点即改进之处,既不涉及对三维立体形状的改变,也不涉及对主要装饰部件布局及显著设计特征的改进,而主要是对前车灯、后车灯及与之相关的局部细节进行了改动,且上述改进之处并未使涉案专利的整体视觉效果明显不同于对比设计,其既不属于应受专利权保护的全面创新,也不属于应受专利权保护的改进设计。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二者之间的差异未达到“具有明显区别”的程度,涉案专利不符合2008年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授权条件,应当予以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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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法院优秀裁判文书展示之知产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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