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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绷防范之弦,解锁电信诈骗

2020-01-15 16:3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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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电信诈骗,让人防不胜防。更可怕的是,在低成本与高收益的诱惑下,诈骗手段逐渐从群发式行骗发展为靶向性精准行骗。电信诈骗通常以远程网络化、非接触的方式实施诈骗,面临着举证难,追赃更难的诸多问题。

那么,电信诈骗通常会以何种具体的形式?怎么进行诈骗呢?

易受骗人群

19岁是受骗高峰,18岁—25岁占整体受骗者52.4%,其次是26岁—30岁,占整体的21.4%,但老年人依旧是通讯网络诈骗受损金额最大的群体,其中56至60岁的老人平均受骗金额最高,这些案件单笔涉及的资金少则几万元,多的达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在通讯网络诈骗中,资损程度和受害者年龄呈正相关的关系,年龄越大,其资损的金额就越大。

诈骗方式

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都是非接触性犯罪,犯罪嫌疑人主要通过电话、网络进行犯罪,诈骗手段不断翻新,诈骗组织呈职业化、团体化发展,导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禁不绝。特别是随着金融资金结算方式多样化、快捷化,诈骗对象选择呈精准化发展,群众防骗知识缺乏,导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在高位运转。

现将常见的诈骗手段汇总到一起,并对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手段做详细的解析,供大家学习了解,增强防骗知识。

1.冒充公检法进行诈骗

案例:2016年4月,宋某接到陌生电话称其信用卡在上海欠款。宋某否认后,接到一个自称公安的电话,称其卷入一起经济案件,并通过网络给她发了一份“逮捕令”。宋某于是按对方要求操作,先后被转走50余万元。

小贴士:警方不会通过电话做笔录,逮捕证由警方在逮捕现场出示,不会通过传真发放,更不会在网上查到。公检法机关不会通过电话要求当事人转账汇款。

2.冒充熟人诈骗

2016年10月,李某接到电话,对方直接叫出李某的名字并称是其朋友“张某”。次日,李某再次接到其电话称手头急需用钱。第二天,李某在银行给对方汇款4万元,之后很快就发现“张某”是冒充的。

小贴士:记住一条,不管谁借钱,尤其通过网络或者电话,一定要通过拨打对方常用号码或者视频聊天等方式,核实对方身份后再做决定。

3.高薪兼职、找工作诈骗

案例:2017年,李某通过某网络招聘平台找工作,拿到一家公司的Offer。不久后,李某发现被骗入传销组织。事后查明,该公司是一家“李鬼”公司,打着招聘的名义通过网络招聘平台将人骗入传销组织。

小贴士:找兼职、工作的过程中,“高佣金”、“先垫付”这些词是诈骗的高频词汇,若招聘方没有留下固定电话和办公地址,更需警惕。此外,过急的心态容易被对方利用,事先最好先查证对方的资料。

4.利用伪基站实施诈骗

案例:乌鲁木齐一市民曾收到一条号码显示为“10086”发来的话费充值短信,他点击链接充值200元并填写身份信息。随后,他收到短信验证码并输入,但显示充值失败。很快,他收到银行扣款通知,银行卡被扣款3899元。

小贴士:一般情况下,如果你没在银行、通信营业厅办理相关业务,却收到“银行卡密码升级”、“积分兑换”、“中奖”等含有链接的短信,都可以当做垃圾短信处理。

5.谎称网购平台诈骗

案例:郝某花29元在网购平台买了一个手机支架。6月4日,他接到自称 “XX客服”的电话,电话称因工作人员失误,将郝某加入到“钻石会员”,如不取消,每月会自动扣款。郝某配合“客服”操作,被骗走12万余元。

小贴士:在网购的过程中,卖家与买家的交易行为仅在平台上进行,若对方有超越平台边界的行为,那么买家则有权要求其自证“清白”。

6.引诱裸聊敲诈勒索

案例:于某通过聊天软件认识刘某,于某提出如与其裸聊就给刘某一万元钱,并用软件制作了向刘某转账的单据照片。刘某同意后,于某将裸聊过程录了下来,以此威胁刘某。

小贴士:网络上与陌生人进行交流时,对于对方提出的过分要求,应直接拒绝,陌生人在交流的过程中,应树立边界意识,保有最基本的界限。

7.考试诈骗

案例:今年高考前,广州警方接到消息称,有人在QQ群中售卖屏蔽器、放射器、“橡皮擦接收器”等考试作弊器材。经侦查,警方抓获3名涉嫌销售考试作弊器材及从事贩卖“高考试题”诈骗活动的犯罪嫌疑人。

小贴士:在考试的过程中,漏题、改分等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即便抱有侥幸得到了高分,也会有“东窗事发”的一天,所以大家还是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吧。

8、校园贷诈骗

案例:2017年10月,邓某等人向大学生放贷,每笔8000元,签订合同后,又以各种名义扣费,学生实际所得很少。邓某又故意制造借款人违约,通知发生逾期,要求大学生一次性还清本金、利息、违约金、催收费等计12000元至16000元。若不还钱,就对其采取骚扰、威胁、非法拘禁等手段。

小贴士:学生申请借款或分期购物时,要衡量自己是否具备还款能力。对于关乎自身信息、财产安全的事,要多方求证,不要轻易透露个人信息。发现危险,及时报警。

9.投资返利诈骗

案例:今年3月,杨女士经朋友介绍,了解到一个“境外投资项目”。她通过朋友添加“项目客服”为好友,并提供隐私信息,将11000元转入“客服”指定的账户。前两天每天都会准时收到一笔返利,第三天却被对方拉黑。

小贴士:投资本身便具备着极大的风险性,对于那些号称 “低投入、高收益、无风险”的投资理财项目,一般情况下都需要提高警惕,切勿盲目追求高息回报。

10.保健品购物诈骗

案例:70岁的刘某接到一个“保健专家”的电话,经忽悠,刘某买了一万多元的保健品。然而,对方又称只要购满50万元,即可获得补助款104万元。当刘某真的购买了远超50万元的保健品后,那个从未谋面的专家再也联系不上了。

小贴士:一般在电话中自称“保健专家”的人基本上都可以判定为骗子,专家们不会通过陌生电话的形式去引诱你购买某款产品。遇到此类事件时,多问问身边的年轻人。

真实案例

2011年8月底,被告人戴某波、王某讯、周某受雇佣参加他人组织的针对中国大陆公民的电信诈骗团伙,并持旅游签证出境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后被安排在位于万象市西沙达腊彭巴报村的24组一栋别墅内从事电信诈骗活动。三人主要负责接听被害人回拨的电话,并按月领取工资及提成。戴某波等实施诈骗行为的方式为:一名台湾男子每天通过互联网向全国各地发送语音包,内容是对方因涉嫌恶意透支信用卡被法院传唤,需要查询详情的就会给转接人工查询,戴某波等三人便冒充法院工作人员接听电话,并按照话术内容告诉对方恶意透支信用卡未还钱涉嫌刑事犯罪,若对方予以否认,便帮助对方将电话转接给二线人员,由二线人员冒充公安局工作人员继续进行诈骗,诱导被害人向指定账户内转账或汇款,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同年9月26日,戴某波等三人在该别墅内被老挝国家警察局抓获,同年9月30日被移交我国公安机关。

裁判结果: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戴某波等三十二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拨打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构成诈骗罪;该诈骗团伙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实施的跨国电信诈骗行为不仅损害司法机关声誉,而且严重干扰了广大群众的正常生活,故对三十二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温馨提示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给大家归纳出了一个防诈骗口诀。务必谨记以下“四要四不六一律”:

“四要”是指转账前要通过电话等方式核实确认;手机和电脑要安装安全软件;QQ、微信要开启设备锁及账号保护,提高账户安全等级;网上聊天时要留意系统弹出的防诈骗提醒。

“四不”是指不要连接陌生WIFI;不要向他人透露短信验证码;不要将支付密码与账号登录密码设为同一个;不要将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密码、手机号等“四大件”个人身份信息保存在手机里。

“六一律”是指接到陌生人电话,只要谈到银行卡的,一律挂掉;只要谈到“中奖了”的,一律挂掉;只要谈到“电话转接某某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一律挂掉;只要谈到“安全账户”的,一律挂掉;所有短信,凡是让点击链接的、索要银行卡信息及验证码的,一律删掉;微信陌生人发来的链接,一律不点,如果是熟人、朋友发来的,必须先电话核实。

发生手机被盗时,及时通知家人朋友防止受骗、及时挂失补电话卡、及时解除支付宝微信绑定、及时通知银行冻结账户。除此之外,只要歪门邪道不走,大利小利不占,谣言谎言不信,大钱小钱不转,诈骗就永远会被隔绝在你身外,如果一旦遭遇了诈骗,一定要记得在第一时间找警察。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原标题:《紧绷防范之弦,解锁电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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