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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非法传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依法严惩!
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出现以来,部分公民个人隐私遭到泄露,信息在各亲友、同事群中流传,对其个人及家庭造成一定影响,甚至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而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近日
晋城城区警方
依法查处一起
非法传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1月30日,城区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家人在医院就诊信息被人在网上泄露。白水街派出所接警后,立即调查核实,于1月31日在市区某小区将违法嫌疑人陈某(女,55岁,城区人)查获。经查,1月29日,违法嫌疑人陈某通过微信收到其在我市某医院上班的儿媳发来一名发热患者住院信息的图片,内容包括该患者个人及病历信息。陈某随即将图片转发微信群,误导网民以涉疫病例大量转发,不仅对该患者及家属的正常生活及身心健康造成影响,还一定程度引发社会恐慌。目前,陈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引申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警方提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的行为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做到知法、守法、畏法,不随意散布他人隐私及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共同营造和谐清朗的网络环境。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处。
来源:晋城城区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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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疫情期间非法传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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