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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十大热点问题解答来了!

2020-02-03 18: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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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市民朋友宅在家里积极配合防控工作

也担心自己的工作问题

解答来了!解答来了!

大家最关心的

劳动关系十大热点问题

为您奉上

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和被隔离职工劳动关系咋办?

答:1月28日,省人社厅发布《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

根据《通知》精神,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受疫情影响返岗复工困难的职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对于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生活费。

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和被隔离职工工资如何发放?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

与此同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停工治疗的企业职工,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在此期间的病假工资。

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企业职工工资应该如何发放?

答: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生活费。

受疫情影响安排年休假和春节假期不能休假职工工资如何发放?

答:受疫情影响返岗复工困难、安排带薪年休假的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月25日-27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

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和被隔离职工劳动关系咋办?

答: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疫情期间我的退休和养老问题咋办?

答: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将全力保障各项养老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对于享受养老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领取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待疫情稳定后请及时进行资格认证。用人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受疫情影响未及时办理正常或提前退休手续的,不影响其本人退休待遇,基本养老金从符合领取条件之月起补发。

疫情期间工伤事宜如何办理?

答: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发生工伤未按规定一个月内申报工伤认定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各单位对提前上岗人员如何防控疫情?

答:确因工作需要提前上岗的个别人员,各单位要主动加强疫情宣传和查验防控工作,及时掌握人员动向和身体状况,对来自或经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内人员一律严格执行检验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措施,要严格落实属地、属事责任,各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并在第一时间向当地社区和卫生健康委及疾控中心报告相关情况。

隆昌市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

(0832)3990591

原标题:《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十大热点问题解答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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