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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的一半︱中国需要一部什么样的野生动物保护法

梁治平
2020-02-15 19:26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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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刻,新冠肺炎造成的疫情仍然凶猛。针对当下疫情的爆发与社会中存在的野生动物消费直接相关这一情势,政府方面做出紧急应对。

1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宣布“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这也意味着,决策者意识到,要应对眼前的危机,靠强化原有的法律秩序无法奏效。那倒还不是因为情况紧急,不得不出以特别手段,而是因为,尽管他们不愿也不会承认,眼下的这场危机正是源自那个法律秩序本身。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首先要改变的,便是旧的法律秩序。而要做到这一点,临时性地中止法律实施是不够的,要做的是修法,而修订现行法律,排在首位的则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这一诉求,立法机构也已做出积极回应,称已着手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工作。于是,接下来的问题便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当如何修改。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定于1988年,2016年做大幅修订,距今不过三年半。照理,法律新修,应当与时变化,不但满足当下要求,也能适应可见未来之发展。然而事实显非如此。此次因疫情暴露出来的问题以及发自舆情的广泛批评,无不说明这是一部有严重缺陷的法律,不但不能适应于未来,甚至不足以保全当下。那么,其问题何在?

现行野保法的实质

简单地说,《野生动物保护法》名为“保护”,实际却是一部“野生动物资源”的利用和管理法。法律规定的“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的”“方针”“原则”,无论是修订前的“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还是修订后的“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核心都是“利用”二字,而这利用又主要是商业性的。法律设立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其实也是按照资源稀缺程度及其可利用价值来划分。据此,“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便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范畴,“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修订前)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修订后)则被归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这里,“保护”的意思并不是禁止对受保护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而是用法律来“规范利用”,通过政府监管来维护一套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法律秩序。其中既包括对野生动物尤其是“三有保护动物”合法的捕猎、运输、经营、买卖,也包括对各类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入了一些时兴概念,如“生物多样性”“生态文明”等,然而其野生动物资源观完全没有改变。不仅如此,通过这次修订,法律不但全盘接受了法律保护下的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现状,而且调整制度,进一步推动对“野生动物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举例来说,《野生动物保护法》禁止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买卖和利用,同时又规定有各种例外,包括允许对这类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为了保护既有行业及其利益,进一步扩大利用范围,新修《野生动物保护法》新设“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收入该名录的“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如此,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就有了一个坚实的法律基础,对这类野生动物的商业性利用就获得了稳步发展的制度保障。

新修法另一个引人注目的改变是新增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药用条款(第二十九条)。表面上看,这个条款只是规定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时应当遵守的法律和原则,但这一条款从一开始就被媒体解读为“给虎骨、熊胆入药留通道”。那么,事实究竟如何?新修法通过两年以后,国务院发布《关于严格管制犀牛角和虎骨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动的通知》,废止1993年的《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重开犀牛角和虎骨贸易。尽管后面这个文件因为引起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弹而被宣布暂停实施,但在法律上仍然有效。毫无疑问,这是一个真正的倒退。

立法如此,政策如此,司法也是如此。近年来涉及野生动物犯罪的案件,即使证据确凿,被告人被判有罪,法院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事情也屡屡发生。法庭上,辩护律师质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正当性,力图将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从所谓“真正意义上的野生动物”中分离出来,从而让被告脱罪。一些刑法学者起而附和,在批评刑法过苛的同时,要求法官在涉及野生动物犯罪的案件中“法外开恩”,执法者“象征性执法”。于是,立法机构、司法机关、执法者、一些律师和学者,当然还有野生动物管理部门,一起向轻罪化、无罪化方向努力,以便为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开辟更大的空间。而在日常生活中,对野生动物的“合理开发利用”往往沦为滥用,“规范利用”的法律常常只有象征性意义。所谓“野生动物保护”赖以维系的合法与非法的区分,实际上暧昧而脆弱。 “名为保护、驯养或者养殖,实为非法收购、贩卖和食用野生动物的情况”所在多有,“合法经营”常常成为各种来源可疑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洗白渠道。这种情形与被禁之前国内的象牙生产和交易情况如出一辙。正是因为那种脆弱的合法与非法区分难以维系,在经历近10年的努力均不能奏效之后,中国政府宣布在2017年年底前全面停止商业性的象牙制售活动。这一教训应当记取。

野保法应以生态保护为根本考量

眼下,《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已然成为社会公众和专业人士关注的话题,围绕修法,可以听到各种不同声音和意见。但是在我看来,撇开那些技术性的考虑不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涉及的首先是修法的大方向——那就是,我们究竟要一部什么样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一部仍旧以“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为核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还是一部以生态保护为根本考量的野生动物保护法?

选择前者,人们便无需改变既有的法律框架,而只需做局部的调整,比如扩大受保护野生动物的类别,对野味经济施加更多限制(甚至一般地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填补法律漏洞,加强监管和执法,加大打击违法行为的力度等等。选择后者,则需要扭转《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30年来未曾改变的方向,在一种新的哲学基础上重修法律。

具体地说,野生动物保护的目的,将不再是有更多野生动物资源可供我们开发利用,而是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持生态的完整性和生态平衡,同时也是维续人类文明的健康发展。据此,除了响应科学家和社会公众的呼吁,在法律中加入“严禁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与珍稀濒危动物的利用”、“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等内容,人们还须依据生态保护而不是物种稀缺程度及其利用价值来界定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种类。按照这样的标准,即使是如今人们谈“蝙”色变的蝙蝠也当然地应在受保护之列。

依据同样的原则,法律应当以限制进而禁止对野生动物的商业性利用为基本原则,杜绝增量,减少存量,制定切实可行的时间表,在合理时间内帮助现有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行业退出、转业,并妥善安排涉及其中的野生动物。为此,《野生动物保护法》新设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制度应当废除,对所谓“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也要与野外种群一视同仁,实行同样标准的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目的应当是公益性的,被限定在科学研究和物种保护等方面。

同样,在界定法律所说的受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确认此前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立的原则,明确将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包括在内。此外,《野生动物保护法》上若干新增概念和条款需要重新审视。

比如第二十七条所说的“公众展演”的含义需要厘清,以确保法律不能被用来支持动物表演。相反,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当像国家住建部在城市动物园所做的那样,明文禁止这类残酷对待野生动物的商业行为。

又比如,关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药用的新增条款(第二十九条)应当取消或另行拟定,以杜绝类似为犀牛角和虎骨贸易开禁预设机关的情况。新条款还应当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入药施以更多和更严格的限制,禁止各种借中医药之名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滥用和酷用。

与之相应,2018年《国务院关于严格管制犀牛角和虎骨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动的通知》应当明令废止,1993年的《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应当恢复其效力,中国政府应以此表明其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政策和法律导向,以及它贯彻这种新的政策和法律的决心。

不仅如此,我们还应当以这次疫情为契机,全面检讨以往管理野生动物乃至于其他种类动物的政策和法律,检讨相关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包括与之相关的其他领域如动物检疫、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机制。建立动物福利制度,提高安全标准。

这次疫情暴露出来的问题表明,这部施行了30年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一部失败的法律。这并不是说它在保护这种或那种野生动物方面没有任何成绩,而是说它所构建的那个秩序乱象丛生。更重要的是,它把我们(不只是一城一地一国的人们)轻易暴露在某些未知的致命危险之中。

那些不愿意改变既有法律架构的人主张,所有问题都可以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得到解决。遗憾的是,这些主张没有新意,而且已经被一次又一次地证明无效。

关键的问题是,《野生动物保护法》为自己提出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它一面主张保护野生动物,一面不断推动和扩大对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一面要求公众珍视野生动物,一面任由野生动物消费市场快速增长。它用自己的左手和右手互博。法律资源有限,人类欲望无厌,乱象丛生乃其必然。而最后,也是更重要的,它力图维护的那种对待野生动物的生活方式,那种基于“‘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为了利用’的狭隘观念”的人与自然关系,在今天的这个时代,既不健康,也不文明,更不安全。

近年来出现的人畜共患病频发现象,是人与自然关系失衡的表征,也是自然给与人类的警示。因此,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必须在对此做出深刻反省的基础上加以构想。

诚然,一部符合健康、文明、安全标准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一种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法律秩序,未必能够防止新的人畜共患病出现,但它肯定能够最大限度地延缓可能出现的危险的到来。

17年前,在付出惨重代价之后,我们有过一次做出改变的机会。我们没有改。相反,我们在那条路上走得更远。今天,我们有了第二次机会,这一次,代价更高。

历史留给我们做出正确选择的机会不会太多。

(作者梁治平系法学家、中国艺术研究院艺术与人文高等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兼职教授。)

    责任编辑:石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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