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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436期】依法战“疫”02——保护野生动物,这些行为是犯罪!
保护野生动物
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No.1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曲江区罗坑镇“火头军农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厨房冰柜内有2只疑似野生动物白鹇的死体,经调查发现系“火头军农场”经营者刘某某向村民邓某某收购获得。在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后,以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将其刑事拘留,之后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非法收购2只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白鹇,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批准逮捕。同时,邓某某有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嫌疑,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邓某某。


No.2

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法律?为什么检察院要建议公安机关批准逮捕邓某某?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邓某某实施了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此,检察机关发现犯罪时,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如果邓某某还实施了非法猎捕、杀害的行为,则其涉嫌的罪名还应加上猎捕、杀害两个行为,因为该罪是选择性罪名。
什么是选择性罪名? 通俗来讲,即出现什么行为就按什么行为定罪,多个行为时则并列适用,不管是一个行为还是多个行为,罪只有一个,只不过量刑不同。

以下行为还可能
构成犯罪
非法狩猎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捕捞野生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以定罪处罚。”
非法收购、经营一般野生动物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开办交易场所、加工食品出售等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捕捞的野生动物而购买,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的行为
未经批准并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走私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使用危险方法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非法猎捕、捕捞、杀害野生动物,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这场疫情的考验之下,我们不得不再次审视人与野生动物、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人类无休止地侵犯野生动物,把它们变成食物,送上餐桌,而它们用身体携带的病毒发起了无声而恶狠的报复。吃一口野味,逞一时的“口舌之快”,触犯的是法律,伤害的是自己及他人的健康。管住嘴巴拒绝野味,从我做起,从劝导身边人做起。
保护野生动物,从来都不应是一句口号,保护它们就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己。
R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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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总第436期】依法战“疫”02——保护野生动物,这些行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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