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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汇编及企业用工操作实务
编者按:
既要科学精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更要依法依规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疫情当前
联系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
整理了这份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汇编及企业用工操作实务》
为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
提供了法规宝典和
企业用工操作锦囊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
文件汇编及企业用工操作实务
编辑
马洪庆 许付桂
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
2020年2月
编 辑 说 明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非常关心疫情的进展、防控和救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加强风险评估,依法审慎决策,严格依法实施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蔓延”。“要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
全民“战疫”,人人有责,人人都是战斗者。律师的执业使命,就是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参与依法防控、依法治理,为疫情防控工作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是每一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我们组织搜集、编写了这本《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文件汇编及企业用工操作实务》,以便于复工复产单位参考。
在本书编写过程中,得到了淄博市司法局、淄博市总工会领导和专家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由于特殊时期资料搜集、校正时间紧,编辑人员水平有限,错误在所难免,望读者指正。
马洪庆 许付桂
2020年2月
目录
第一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权威解答(1)
1、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属不可抗力(1)
2、不可抗力民商法释义(附主要法条)(1)
第二章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2)
第三章 国家部委文件(3)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3)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4)
3、《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零售餐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的通知》(5)
附件1《零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暂行)》(中国商业联合会等单位制定)(6)
附件2《餐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暂行)》(中国商业联合会等单位制定)(7)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0号)(8)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9)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10)
7、《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11)
8、《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工作的通知》(12)
第四章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13)
第五章 疫情下企业法律文书模板汇编
1、预防肺炎疫情告全体员工书(14)
2、春节期间员工家庭去向统计通知(15)
3、春节期间员工家庭去向统计表(16)
4、员工体温监测统计表 (17)
5、在家灵活办公/值班通知书(16)
6、在家办公协议(17)
7、年休假安排通知书(18)
8、年休假安排确认书(19)
9、关于在疫情防控影响下公司停工、停产的通知(21)
11、试用期中止协议书(22)
12、劳动合同中止协议(23)
13、调薪确认书(24)
14、劳动合同期限顺延通知书(25)
15、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确认书(26)
16、员工未上班情况问询书(27)
17、限期返岗通知书(28)
18、疫区返程员工在家办公14天后复工建议书(29)
19、关于疫区返程员工居家隔离后的复工通知书 (30)
20、员工涉疫情信息披露同意书(31)
21、建议疑似员工接受检查及隔离治疗告知书(32)
22、疑似员工拒隔离建议报公安机关书(33)
23、员工自单位被强制带离告家属书(34)
24、员工看护未成年子女申请暨承诺函(35)
25、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申请回复函(36)
26、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37)
27、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回执)(38)
28、关于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函(39)
29、签收回执(40)
30、上班应对疫情防控措施(41)
31、春节期间员工家庭去向统计表与员工体温检测统计表(42)
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简介(43)
第一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权威解答
一、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属不可抗力
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指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可抗力民商法释义(附主要法条)
1.《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3.《公司法》第九十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5.《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包括:
(一)因发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的;
(二)利害关系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知道公告事实,或者虽然知道公告事实,但无法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报权利的;
(三)不属于法定申请公示催告情形的;
(四)未予公告或者未按法定方式公告的;
(五)其他导致利害关系人在判决作出前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客观事由。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
第五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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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2020年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20年2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时期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重大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安排,按照中央政法委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二)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三)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四)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五)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六)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七)依法严惩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传染病毒种扩散罪定罪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八)依法严惩破坏交通设施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办理破坏交通设施案件,要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审慎处理。对于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九)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十)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实施上述(一)至(九)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他人,诈骗,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故意损毁财物、哄抢公私财物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保障办案效果和安全
(一)及时查处案件。公安机关对于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查处,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人员,公安机关要依法协助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强化沟通协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案件顺利侦查、起诉、审判、交付执行。对重大、敏感、复杂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对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要求,及时向社会通报案件进展情况,澄清事实真相,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三)保障诉讼权利。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要按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积极组织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依法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辩护代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引导广大律师依法依规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
(四)加强宣传教育。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结合案件办理深入细致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加大警示教育,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充分展示坚决依法严惩此类违法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决心。要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不信谣、不传谣,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五)注重办案安全。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案件,办案人员要注重自身安全,提升防范意识,增强在履行接处警、抓捕、羁押、讯问、审判、执行等职能时的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能力。除依法必须当面接触的情形外,可以尽量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审理相关案件的,在坚持依法公开审理的同时,要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旁听群众、法院干警的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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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家部委文件 一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商,探索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要做好相应风险防控,减少系统外经办和手工操作,在信息系统中做好新领取待遇人员标识、预发待遇记账及财务处理,疫情稳定后及时进行审核、结算和相应业务稽核内审。
二、强化经办大厅防控措施
经办大厅是经办机构疫情防控的最大风险点,各地要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必要措施。加强经办大厅的消毒、清洁工作,及时对办事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消毒。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配戴口罩和手套,到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应配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感染。大厅应配备疑似病例留观场所,发现疑似病例就地隔离留观,并及时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理,保护办事群众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三、推行“不见面”服务
各地应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要结合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普及“掌上社保”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要抓住当前不少地区的群众仍需要“跑腿办”“现场办”的参保登记、申报缴纳、关系转移接续等重点业务,开通社保微信等公众服务,实现网上申报缴费、移动支付;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平台,加快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网上申请全覆盖,取消邮寄纸质凭证,做到网上办理、顺畅衔接。要依法及时做好网办业务的受理、处理和反馈,抓好电子印章和电子档案的应用,改善群众网上办事体验。全面优化和畅通系统运维工作,确保网上服务的安全、稳定、高效。
四、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
各地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精神,做好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工作。要切实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主动跟踪、及时获取工伤认定、鉴定信息,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并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精减证明材料,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工伤保险服务。
五、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六、做好宣传引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联防联控,在经办大厅明显位置张贴疫情防控科普海报、标语等。通过致参保群众的一封信、短信、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手机APP、12333咨询电话等多种渠道,倡导“不见面”办理,并及时答疑解惑,回应群众关切。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疫情防护知识的宣传,增强系统干部职工的个人防护意识。有针对性地做好窗口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出现问题及时关心、指导干预,确保正常履职不受影响。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社保经办实际,主动作为、压实责任、特事特办,将各项工作要求落实落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经办机构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建立健全大厅领导干部带班巡查制度,及时督促检查防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确保经办服务安全、有序开展。要建立疫情应急处理机制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到有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于经办系统内部人员发生的重大疫情事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30日
3
第三章 国家部委文件 二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当前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劳动关系风险监测和研判,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要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深入分析当前劳动关系形势,结合实际帮助企业制定复工复产的措施,联合各方力量共同行动,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七)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八)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九)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五、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
(十)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研究和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制定有针对性政策,准确解读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要做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牵头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工会要做好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工作,积极发挥企业工会作用,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和心理危机干预疏导。要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动员职工大力发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各级企联和工商联组织要梳理评估企业的实际困难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针对性帮扶支持政策建议和指导服务,要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技术创新等提高竞争力。要引导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完善企业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要引导企业关心关爱职工健康,帮助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切实保障职工权益。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通过减免租金等形式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引导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互帮互助,抱团取暖。
(十一)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要力争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着力提升基层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加强争议处理指导监督,发挥多元机制合力,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切实提高争议处理效能。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二)做好表彰先进典型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主动宣传在防控疫情中真正实现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的企业,要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评比、劳动模范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等荣誉授予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对稳定劳动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激励引导广大企业家和职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优势,坚定信心、积极作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2月7日
4
第三章 国家部委文件 三
三、《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零售餐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重要零售、餐饮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印发《零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和《餐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请各地商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导本地企业参照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2月6日
5
第三章 国家部委文件 三 附件一
附件1《零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暂行)》(中国商业联合会等单位制定)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非常关心疫情的进展、防控和救治。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经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继续传播和扩散,保障消费者的健康,维护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确保零售企业服务和经营,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和中国百货商业协会共同制定本经营服务指南。本指南适用于全国零售企业和员工。
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病原学特点
1.1新型冠状病毒属于β属的冠状病毒,有包膜,颗粒呈圆形或椭圆形,常为多形性,直径60-140nm。其基因特征与SARSr-CoV和MERSr-CoV有明显区别。目前研究显示与蝙蝠SARS样冠状病毒(bat-SL-CoVZC45)同源性达85%以上。体外分离培养时,2019-nCoV 96个小时左右即可在人呼吸道上皮细胞内发现,而在Vero E6和Huh-7细胞系中分离培养需约6天。
对冠状病毒理化特性的认识多来自对SARS-CoV和MERS-CoV的研究。病毒对紫外线和热敏感,56℃ 30 分钟、乙醚、75%乙醇、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和氯仿等脂溶剂均可有效灭活病毒,氯己定不能有效灭活病毒。
1.2目前所见传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也可能成为传染源。
1.3经呼吸道飞沫和接触传播是主要的传播途径。气溶胶和消化道等传播途径尚待明确。
二、基本要求
2.1各经营单位,须成立防控工作小组,制定应急方案,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建立报备制度。
2.1.1防控工作小组应由第一负责人或指定专人全面负责,设计有效的应对工作流程。
2.1.2要全面采集了解上岗员工假期动态(员工去过哪里、是否有发热、呼吸等症状),并登记汇总。有疫情发生地区生活史、旅行史以及与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这三个方面情况的员工暂不应返程返岗。
2.1.3要求所有员工对待疫情,不得隐瞒,如有出现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以及与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地区的人员有密切接触等潜在风险人员要及时报备,并要求员工应当按照要求居家观察14日,暂不返岗。
2.2 做好防护物资的准备。
企业应在开业前,准备防护物资,包括但不限于:医用外科口罩、医用消毒水/酒精、紫外线空气消毒灯、空调系统专用消毒剂、洗手液等防护用品,配备红外线测温仪等。
2.3凡在疫情严重地区,经营单位应取得有关部门的允许,方可开展经营服务。如若没有得到允许经营,经营单位应告知顾客并取得理解,应有专人轮流值班,保持与有关部门的沟通。
2.4在疫情防控解除前,不允许聚众餐食,娱乐,游玩;未经上级允许,不得组织开展大规模促销活动、展览展示等活动。
2.5 疫情期间大量使用消毒液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使用方法执行。
2.6 营业时间可根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2.7 监督入驻商户的内部管理,其防控标准不应低于本规范。
2.8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确诊或疑似病例的追踪调查,详细了解、提供所涉及经营区域及人员情况,并采取必要措施。
2.9 大型商业综合体业态多元,人群密集,人员互动较多,容易成为病毒传播的高危场所,应更加重视做好防范工作。
2.10根据行业特点,识别病毒的传播途径,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控制传播,是商贸零售业未来一段时间开展经营服务的前提。
三、人员管理
3.1每日采集员工(含商户员工)疫情控制期间的动态信息并登记汇总。有武汉生活史、旅行史以及与确诊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的员工应严格进行14日隔离观察。
3.2动态信息良好的员工每天进入经营场所前,应检测体温,并进行洗手消毒。若员工体温超过37.3℃应要求员工自我隔离观察或及时就诊。
3.3员工上班期间应时刻佩戴口罩,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保持勤洗手,坚持在工作前、操作后、进食前、如厕后按照六步法严格洗手。
3.4减少或者避免聚集性会议,尽量通过非接触方式进行沟通。
3.5 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如发现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症状的,依有关流程及时报告,妥善处理,迅速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3.6 应根据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人员、物品的流向设计,尽量保证人员和物品相互隔离,楼内垃圾等污染物品与干净物品无交叉。
四、场所管理
4.1配备测温仪,对所有进入商业综合体的消费者测量体温,体温正常方可进入;在超过37.3℃的情况下,应询问是否有相关接触史,观察是否有发热、咳嗽、呼吸不畅等疑似症状,视情况严重性引导其自我隔离观察或就医检查并做好必要的登记,以利于溯源。
4.2加强营业场所的通风、消毒和清洁卫生。
4.2.1 营业场所每日至少开窗自然通风2次,每次30分钟以上;不能开窗通风或通风不良的,可使用电风扇、排风扇等机械通风方式;必要时使用循环风空气消毒机消毒,应持续开机消毒。
4.2.2严控接触性感染,防止污染源进入。对各个门口、停车场入口处、柜台、休息区、服务台、收银台、座椅进行清洁消毒。
4.2.3电梯扶手、电梯按键、门把手、自动售卖机、购物车等,应适当增加消毒频次。
4.2.4在显著位置处张贴病毒防控宣传材料,提示顾客佩戴口罩。
4.2.5企业应在开业前和结业后,进行全面的卫生清洁和消毒。
4.2.6设有餐饮功能的营业场所,应按照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指南》的规定执行。
4.2.7对所有卫生间地漏排水,小便器排水,盥洗池排水做水封检查,并做杀菌消毒处理:对有二次供水系统的企业,必须按照标准对二次供水水箱做紫外线杀菌。
4.2.8商业综合体公共区域如走廊、地面、直梯、滚梯和休息区的桌椅等做好清洁消毒;在电梯内部、卫生间等张贴宣传画;加强厕所的清洁、消毒,张贴洗手步骤示意图,厕所内增加酒精消毒剂或免洗手消毒凝胶,并提示顾客洗手后进行消毒。
4.3建议母婴室、儿童游乐活动设备设施应停止使用。
4.4必要时可适当缩减营业时间,但应在明显位置张贴公告,通过多种方式告知消费者。
4.5有条件的企业,可请专业清洁消毒服务商配合做好商场环境卫生工作,并向消费者公示每日消毒情况。
4.6 建议对口罩、手套等常用防疫用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置管理。
4.7如遇客流集中,人员过于密集的情况,可采取限流、疏导等措施。
五、设备设施管理
5.1在外部环境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建议疫情期间暂停使用空调通风系统,切断病毒通过集中空调系统传播渠道。
5.2确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经营场所宜全新风运行,并加强清洗、消毒或部件更换。寒冷地区,启动新风系统或全新风工况运行之前,应确保机组的防冻保护功能安全可靠。
5.3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经营场所发生疑似、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后,应关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在当地疾病防控部门的指导下,对集中空调系统进行消毒和清洗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鉴于各地疫情、气候、自然环境不同,加之防控措施在不断完善,各经营单位空调系统的使用应按照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指南》的规定执行,也可以按地方防疫部门的规定执行。
5.4 电梯包括直梯、扶梯应加强安全维修和清洁卫生管理。电梯在保证安全运行的同时,应增加消毒的频次。应在电梯间张贴提示语,提醒在电梯间戴口罩并避免交谈。应酌情限制乘坐电梯的人数,减少接触传染。严格控制客梯和货梯混用。
5.5 营业现场的垃圾桶应增加清理频次,保持清洁卫生。
5.6 垃圾房及时清运,封闭储存。
5.7 收货区及送货车辆应注意清洁卫生,定期消毒。
六、商品管理
6.1在疫情期间,各经营单位应严格在防控疫情的基础上,积极组织货源,保障群众日常消费需求,特别是清洁消毒、口罩等用品,尽量保障供应。所有的商品应在合格供应商处采购,在运输、储存过程严格防控,杜绝污染。
6.2经营单位应严格杜绝随意涨价,应在稳定物价,保障供应方面做出贡献。
6.3超市不应经营现场宰杀活禽畜动物。
6.4提倡刷卡支付、各种移动支付方式结算。
6
第三章 国家部委文件 三 附件二
附件2 《餐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暂行)》(中国商业联合会等单位制定)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非常关心疫情的进展、防控和救治。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经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继续传播和扩散,保障消费者的健康,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保持全国餐饮行业的服务和经营,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饭店协会、中国烹饪协会、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美团点评集团联合制定本经营服务指南。本指南适用于全国餐饮经营服务企业和员工。
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病原学特点
1.1新型冠状病毒属于β属的冠状病毒,有包膜,颗粒呈圆形或椭圆形,常为多形性,直径60-140nm。其基因特征与SARSr-CoV和MERSr-CoV有明显区别。目前研究显示与蝙蝠SARS样冠状病毒(bat-SL-CoVZC45)同源性达85%以上。体外分离培养时,2019-nCoV 96个小时左右即可在人呼吸道上皮细胞内发现,而在Vero E6和Huh-7细胞系中分离培养需约6天。
对冠状病毒理化特性的认识多来自对SARS-CoV和MERS-CoV的研究。病毒对紫外线和热敏感,56℃ 30 分钟、乙醚、75%乙醇、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和氯仿等脂溶剂均可有效灭活病毒,氯己定不能有效灭活病毒。
1.2目前所见传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也可能成为传染源。
1.3经呼吸道飞沫和接触传播是主要的传播途径。气溶胶和消化道等传播途径尚待明确。
二、基本要求
在未来的服务接待活动中,根据行业特点,识别病毒的传播途径,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控制传播,是行业未来一段时间服务顾客的前提。
2.1各经营单位,须成立防控工作小组,制定应急方案,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建立报备制度。
2.1.1防控工作小组应由第一负责人或指定专人全面负责,设计有效的应对反应工作流程。
2.1.2要全面采集了解上岗员工假期动态(员工去过哪里、是否有发热、呼吸道感染等症状),并登记汇总。有疫情发生地区生活史、旅行史以及与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这三个方面情况的员工暂不返程返岗。
2.1.3要求所有员工对待疫情,不得隐瞒,如有出现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以及与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地区的人员有密切接触等潜在风险人员要及时报备,并要求员工应当按照要求居家观察14日,暂不返岗。
2.2做好防护物资的准备。
企业应在开业前或复业时,准备防护物资,包括但不限于:医用外科口罩、医用消毒水/酒精、紫外线空气消毒灯、空调系统专用消毒剂、洗手液等防护用品,配备红外线测温仪等。
2.3凡在疫情严重地区,经营单位应取得有关部门的允许,方可开展经营服务。如若没有得到允许经营,经营单位应告知顾客并取得理解,应有专人轮流值班,保持与有关部门的沟通。
2.4在疫情防控解除前,未经上级允许,停止接待大规模聚餐活动。
2.5疫情期间大量使用消毒液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使用方法执行,避免消毒液体接触到菜品、成品。
三、经营服务规范
3.1 人员要求。
3.1.1各经营单位,要做好员工防护知识培训。要求所有员工上下班途中正确佩戴口罩,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建议步行、骑行或乘坐私家车、班车上下班。如必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务必全程佩戴口罩,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车上物品。
3.1.2员工每天进入经营场所(工作区域)前,应安排专门人员给员工检测体温,体温正常可入内工作,并进行洗手消毒。若员工体温超过37.3℃,应要求员工回家观察休息。工作中一旦发现员工有发热、感冒、咳嗽、呼吸道感染等疑似症状,应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
3.1.3上岗必须时刻佩戴口罩(如非一次性口罩,每隔2-4小时使用酒精消毒一次,确保防护效果),保持勤洗手、多饮水,坚持在工作前、操作后、进食前、如厕后按照六步法严格洗手,接待顾客应双方佩戴口罩。
3.1.4摘口罩前后做好手部卫生防护,废弃口罩放入垃圾桶内,每天两次使用75%酒精或含氯消毒剂对垃圾桶进行消毒处理,尽量使用带盖垃圾桶。
3.2制定疫情期间的员工档案管理制度,形成每日一报送制度,档案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每日出勤人员姓名、身体状况、工作岗位等。
3.3从业人员尽量避免与具有呼吸道疾病症状的人员密切接触,避免接触野生动物。对于集体宿舍,加强管理和宣传,做好防护。
3.4食品加工制作要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
四、经营场所环境要求
4.1保持就餐场所内部环境整洁,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
4.2尽可能配备有杀菌作用的洗手液或提供消毒纸巾,有条件的企业可把水龙头改为非接触式水龙头,避免接触。
4.3对于顾客接触多的地方如走廊、电梯、扶手、洗手间、厕位等增加消毒频次。
4.4厨余垃圾加盖、分类及时清理。
五、服务提供方面要求
5.1在用餐场所的显示屏显示或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和防护知识海报,正确宣传引导告知所有进店顾客需配合和注意事项。
5.2增加打包外卖服务,增加线上平台外卖服务和增加外卖窗口。
5.3必要时,可适当缩减营业时间,但应在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告知消费者并取得理解。
5.4平日给客人提供零食的经营单位,应停止供应到疫情结束。
5.5有条件的经营企业可减少桌椅摆放以加大就餐者之间的距离。
5.6有条件的经营单位可用分餐制。内部食堂等经营单位应考虑集中供应,分时段错峰就餐等服务提供方式。
5.7每日公示消毒情况。
六、设备管理
6.1空调和新风系统。
6.1.1制定疫情期间通风系统和空调的检查、清洁、测试和维护计划。
6.1.2要定期维护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转。
6.1.3要根据空调使用要求和疫情非常时期的特殊情况,增加过滤器的清洁消毒和更换。
6.2电梯。
6.2.1电梯在保证安全运行的同时,应增加消毒的频次。
6.2.2应在电梯间张贴提示语,提醒在电梯间戴口罩并避免交谈。
6.2.3经营单位酌情限制乘坐电梯的人数,减少接触传染。
6.3冷冻冷藏和保鲜设备。
6.3.1对冷冻冷藏和保鲜设备进行全面维护保养,保持清洁卫生。
6.3.2食品原材料坚持覆盖保鲜膜再进行储存,防止交叉污染。
6.3.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先进先出。适量存储。
七、采购进货管理
7.1落实采购各环节索票索证制度并存档记录。
7.2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并在疫情期间允许经营的供货商采购原材料。
7.3杜绝采购、饲养和现场宰杀活禽畜动物。禁止采购不明来源的食材,严禁经营、储存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对肉及肉制品做好索证索票工作,确保肉类来源可追溯,尤其是加强对猪肉“两证一报告”的查验,杜绝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动物肉类及肉制品。
7.4所有原材料应保持新鲜,加强保鲜、冷冻、冷藏环节的处理和使用。
八、顾客管理
8.1有对顾客量测体温的过程,正常体温,可提供服务。
如在就餐场所发现消费者有发热(体温超过37.3℃)、感冒、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积极劝离现场并提醒其及时到医院就诊。如获知有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就餐过,则开展终末消毒(传染源住院、转移、死亡而离开疫点或终止传染状态后,对疫点进行的一次彻底消毒)。
8.2要求顾客进店除就餐外,全程佩戴口罩。
8.3制定用餐人员可追溯制度,形成档案管理,登记至少一名就餐客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有效的)
九、外卖服务
9.1外卖配送员。
9.1.1按无接触配送服务规范标准,避免配送过程中面对面与顾客接触。
9.1.2外卖配送员的个人健康事项按本文3.1的要求执行。
9.1.3外卖配送员盛放食物的容器,应在平时清洁消毒要求的基础上增加频次。
9.1.4外卖配送员的交通工具应进行消毒的要求。
9.2平台管理方。
9.2.1应制定平台信息服务、服务流程、服务质量控制方案,鼓励外卖平台推行“无接触配送”的操作规范,
9.2.2要求配送管控部门建立完善配送服务质量控制体系,进行外卖配送员情况监控、每日订单完成情况监控、突发异常数据监控、项目执行情况监控、风险控制数据监控、核心指标完成情况监控。
9.3向餐饮经营单位施加影响。
9.3.1要求下线野味餐品,并坚决不予配送。
9.3.2倡导餐饮商户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餐饮外卖“吃的安全”、“吃的安心”。
9.3.3制定《防范新型冠状病毒提醒外卖商家告知书》。由配送员告知餐饮经营单位。
7
第三章 国家部委文件 四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8
第三章 国家部委文件 五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9
第三章 国家部委文件 六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卫生健康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即将迎来农民工等人员返岗复工和高校毕业生求职高峰,做好疫情防控和就业工作责任重大。为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做好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根据春节假期调整和防控疫情安排,抓紧摸清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在人社部门官网、官微开设专区发布。督促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劳务站等向辖区内劳动者推送开复工时间。针对农民工等人员流动特点,编制发布预防手册,指导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针对企业行业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密集程度,指导其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
三、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对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者,通过发送慰问短信、公告、慰问信等形式,关心其健康和生活情况,妥善做好安抚和疏导。对已离开湖北返乡的劳动者,指导其主动居家隔离。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充分利用国家、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开展就业服务,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发布机制。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视情调整2020年度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笔试已经结束的推迟面试时间,调整后的时间要及时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加强求职心理疏导,组织有经验的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和高校心理学教师,推出一批在线咨询指导课,开通心理热线。
六、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暂停举办现场招聘和跨地区劳务协作。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加快向中国公共招聘网(http://job.mohrss.gov.cn)归集共享,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根据当地疫情状况和党委政府部署,确定并公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窗口开放时间,引导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尽可能网上办、自助办,切实加快审核进度,有序疏导现场流量,及时消毒、保持通风,配备体温检测设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上述有关补贴类政策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压实责任、主动作为、加强协调,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科学研判当前市场供求,引导用人单位和重点群体有序招聘求职,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5日
10
第三章 国家部委文件 七
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国市监法〔202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现就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助力防控。在疫情防控期间,要集中力量,用好用足法律规定,严厉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口罩等防护用品制假售假、哄抬防护用品及制作原材料和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价格等影响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从重处罚。对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考虑其特殊危害性,从重处罚。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口罩等防护用品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顶格处罚。对哄抬防护用品及制作原材料和基本民生商品价格等违法行为,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涉嫌犯罪的,必须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快办理。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违法案件要优先加快办理。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加快工作节奏,尽力缩短案件办理时间,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当地疫情防控需要,简化执法和听证程序,压缩办案时限,提高应当进行听证案件的罚款数额下限,积极运用电子送达、在线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简便迅捷的方式,具体举措由各地自行决定。
四、注重协作。市场监管部门内部负责办案、审核、听证的机构应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办理案件的合力。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与合作,充分运用刑事手段严厉打击与疫情防控有关的违法行为,更好地依法办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违法案件。
五、加强指导。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查处涉及疫情防控案件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及时公布典型案例,形成对违法分子的有力震慑。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2月6日
11
第三章 国家部委文件 八
八、《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当前正处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受疫情影响,叠加假期延长、人员返城等多重因素,大中城市生活必需品需求不断增加,生活必需品保供面临的局面更为复杂,任务更加艰巨。为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保供工作,现就组织开展商贸企业复工营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具备条件的企业尽快复工营业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深入了解相关商贸企业防疫、人员、商品储备情况,积极支持具备疫情防控条件的商贸企业(包括:批发市场、超市、便利店、社区菜店等)尽快恢复营业。要采取措施,指导企业做好货源采购、调运、配送、补货工作,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顺利复工营业。要充分利用大型商贸连锁企业网点多、品种丰富的优势,发挥其保障市场供应的骨干作用。要利用中小商贸企业经营灵活、贴近社区居民的优势,发挥分散购买、即时购买的作用,充分满足居民生活必需品需求。
二、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营业困难
要及时掌握当地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变化,发现集中抢购、脱销断档、价格重大波动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置并上报信息。对于商贸企业复工营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在本地生活物资保障组的统一协调下,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协调解决。对于商贸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经营状况、面临困难问题和相关政策建议,要密切跟踪调查,汇总后一并上报商务部。
三、指导企业切实抓好疫情防控
当前正处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期,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于保障商贸企业复工营业至关重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各地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结合商贸企业自身特点,切实做好商贸企业疫 情防控工作。要指导企业做好经营场所、设施设备、营业环境、工作人员、商品的卫生防疫措施,建立健全防疫管理制度,优先保障一线员工配备防护用品,合理布置人流动线,做好人员疏导,避免人群聚集,每日清扫消毒营业场所,切实保障商贸企业持续稳定安全经营。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对保障市场供应、满足民生需求、稳定社会预期、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工作紧迫感,压紧压实工作责任,迅速组织做好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各项工作。相关工作情况请及时上报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商务部办公厅
2020年2月5日
12
第四章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020年2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采取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实现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疫情防控工作应当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坚持全国一盘棋思想,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统筹兼顾、协调联动、相互支援,凝聚各方力量,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防控疫情的强大合力。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省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一)严格落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各项要求;
(二)落实联防联控机制,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分区分级制定差异化防控策略并及时调整优化;
(三)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依法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等工作,外防输入、内防扩散;
(四)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准确公布疫情信息;
(五)上级疫情防控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园区、开发区内各项疫情防控工作。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及时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并组织实施;可以依法采取延迟开工、延迟开业、延迟开课,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实施交通管制、交通卫生检疫,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等应急处置措施。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并保持清洁卫生。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疫情防控工作统一部署,充分发挥社区(村)在疫情防控中的阻击作用,把防控力量向社区(村)下沉,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切实做好辖区内防控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安排,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警务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未集中隔离的患者密切接触者、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人员实施健康告知、健康监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居家防护、健康指导等措施。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做好社区(村)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健康告知、人员往来情况摸排、人员健康监测等工作,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和调度,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做好下列疫情防控工作:
(一)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二)明确专门负责的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
(三)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疫情排查,并对与其往来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对本单位场所、设施实施消毒;
(四)督促与患者密切接触者、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五)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六)按照要求组织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
(七)在复工、复产、开学前制定疫情风险评估、交通运输、人员管控等方面的疫情防控预案;
(八)其他疫情防控有关工作。
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道路长途客运、水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和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通风、消毒、客流疏散等措施,确保公共交通工具和经营服务场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七、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履行下列义务:
(一)做好自我防护,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自发的聚会和自行组织的集体活动;
(二)服从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依法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就医,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避免或者减少进入人员密集场所;
(四)与患者密切接触者、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主动向单位或者社区(村)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并遵守相关管理制度;
(五)了解疫情防护科学知识,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六)配合有关单位依法采取其他防控措施。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完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协调机制,规范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加强监督管理,指导有关单位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防止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并按照规范建设传染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大科研攻关力度,突出集中攻关、协同发力、临床实践,提高疫情监测、预警、报告、实验室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处置水平,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和保健对策。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规定,严格隔离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
除捕捞水产品外,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和“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确诊患者集中到综合力量强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加强医护力量统筹调配,集中优势医疗资源,确保确诊患者和疑似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做到应收尽收。
十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疫情监测,密切跟踪研判疫情发展趋势,定期开展疫情动态分析和风险评估,为疫情防控提供技术支撑。
医疗机构应当完善诊疗方案,明确诊疗程序,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确诊患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患者,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确诊患者、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保障医疗机构医疗救治费用,保证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照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对经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疑似患者执行确诊患者医疗保障待遇。
十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资储备和防疫设施建设,确保中央和省统一调运,重点保障疫情前线救治病人和其他一线医务人员对疫情防控物资的需要。
十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供应和使用以及相关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
公安机关应当为向疫情严重的地区运送应急物资和救援力量的车辆提供交通安全保障。
十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口罩、防护服、护目镜、医用手套等防控物资以及民生商品价格的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防控物资和居民日常生活供给。
十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对公共卫生事件重要物资的储备建设,在项目立项建设、用地、用能、设施配套、资金补贴、融资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对企业按照政府指令性计划生产而造成过剩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予以兜底采购收储。
十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医务工作者、人民警察、基层干部等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力度,加强安全防护,统筹安排工作调休,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做好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的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坚守岗位未能休假人员,应当及时调休或者适当补偿。
十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等有关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组织、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受赠财物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发放、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
二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秩序恢复,采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政府财政贴息、降低运营成本、减轻税费负担等扶持企业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支持、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运行。
二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研究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加大稳岗力度,稳定劳动关系,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
各级工会应当做好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工作,积极发挥企业工会作用,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和心理危机干预疏导。
共青团、妇联应当按照各自章程做好社会动员、救助、志愿服务等工作。
二十二、劳动者在延迟复工以及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期间的工资支付,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鼓励各级机关推行政务网上办公,充分利用政务网络平台资源。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线上平台实行网上办理、证照快递等方式,在线办理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出入境证件等相关业务。
二十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健全信息沟通渠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公开回应群众关切;深入开展疫情防治知识宣教,引导群众合理就医,增强公众科学防护意识和能力;加强网络宣传工作,对恶意造谣生事、传谣者,依法严肃查处。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解读政策措施,推广防控工作经验做法,弘扬医务工作者救死扶伤、甘于奉献的崇高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大爱无疆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坚定信心、全民抗击疫情的积极氛围。
二十五、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服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二)阻碍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的诊疗和救治工作,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殴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诈骗、聚众哄抢、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交通设施、造谣传谣,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纠纷,依法严惩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司法保障。
二十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疫情,或者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各级人大代表应当依法履行代表职责,主动担当作为,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参与所在单位、街道、社区(村)的疫情防控工作,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见建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施行
13
第五章 疫情下企业法律文书模板汇编
预防肺炎疫情告全体员工书
各位同事:
近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多省均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遏制疫情扩散,确保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预防、控制肺炎疫情工作通知如下:
一、相信国家,相信科学。历史经验尤其是2003年抗击非典疫情告诉我们,我国有能力应对当前这种新型病毒,大家不要有恐慌心理。同时,近一个月来的疫情传播情况证明,这种新型病毒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如果不加强防控,一旦传播开来,后果将十分严重。所以我们要高度重视,切不可掉以轻心。
二、正值春节假期,同事们分布各地,被传染的风险大大增加。对此,请大家在接下来的假期不要外出旅行,不要去人员较多的公共场所,特别是有空调的封闭式场所,比如超市和车站等,最好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为预防疫情蔓延,请各位同事及时填写《春节期间员工家庭去向统计表》,并于 月 日 时发送该表至公司人力资源部。
四、请前往、途经武汉及其周边、在该地区停留、及接触在该地区停留人员的同事密切注意自身健康状况,若有异常情况请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备。
五、员工复工前,公司将对办公场所统一消毒,复工后,公司将采取一切可能的应对措施,所有员工进入及离开办公区域前均需测量体温,带好口罩,复工期间,所有人员需勤洗手,如无必要,各位同事之间请邮件、微信或电话联系,避免在办公区域内到处走动。
疫情之下,生命重于泰山,抗击疫情是我们每位人员应尽的责任,请各位同事严格遵守公司规定,共同努力,共度难关。
××××××公司
2020年 月 日
14
春节期间员工家庭去向统计通知
各位同事:
2020年春节假期前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本公司配合国家及本地区关于防控疫情相关政策,需要向各位员工收集相关信息,以安排公司下一步的工作。请各位员工在收到本通知起3日内,根据真实情况填写如下信息:
对于新型肺炎或疑似病情者、被采取隔离措施者、有相关接触史,或身体存在异常情况的员工,以及不能按时返岗复工的员工,我们将根据您填写的信息情况,再行与您沟通下一步安排。请您根据本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及此次疫情政策,及时配合公司提供相关材料,服从管理安排。
我们非常感谢每一位员工对我公司调查工作的配合,我们希望您和公司能做好健康、工作的双协调。我们相信,我们能共同打好这一次防疫战,将疫情影响降低到最小!
XXX公司
2020年 月 日
15
在家灵活办公/值班通知书
各位同事:
基于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为确保员工健康和安全,并为疫情的防控尽一份力,经公司总经办共同决策,2月份启动在家办公机制,暂定2月X日(正月X)返岗上班。同时相关延迟返岗工作机制会根据国家疫情变化以及国家相关政策进行适时调整。
XXX公司
2020年 月 日
16
在家办公协议
甲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极具传染性,现在全国各地疫情还在持续,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关注每一位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并为疫情的防控尽一份力,同时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相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 工作地点及方式
1.1经双方协商,乙方于2020年 月 日2020至 年 月 日期间,采用在家线下办公及线上网络办公相结合的形式。上述期限届满,若疫情仍未好转,或政府采取的隔离措施未结束等原因仍须继续采用在家办公的,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继续履行。
1.2上述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则劳动合同期限相应顺延。
1.3政府采取的隔离措施结束,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基于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甲方有权提前一天通知乙方返回公司,乙方应配合甲方的重新安排。
1.4若乙方未按照通知时间按时返回公司工作岗位的,或者未按照甲方的规定/要求履行请假手续的,公司有权按照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关系。
2.工作内容
2.1在在家办公期间,乙方应努力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应完成下列工作或任务如下: 。
2.2在家办公期间乙方要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令,认真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该期间乙方不得在甲方以外的其他公司任职;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如有违反甲方可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处理,达到解除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
2.3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安排乙方临时性工作任务。
2.4甲方可以根据经营情况或乙方的实际工作情况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调整,乙方同意其工资待遇随之变动。
3.工作时间
双方确认,每天 时至 时为核心工作时间,乙方保证该时间段内必须处于工作状态,同时于每日 时和下午 时汇报当日工作事项。
4.在家办公期间的待遇
4.1在家办公期间甲方向乙方发放基本工作,标准为:人民币 元/每月。
4.2 甲方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
4.3 乙方不再享受各项补(津)贴、奖金等待遇。
4.4乙方返回公司上岗工作后,按新的工资待遇执行,不再执行上述标准。
5.附则
5.1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17
年休假安排通知书
先生/女士:
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原因及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XXXXX 通知》规定, 经核算您 2020 年可享受法定年休假天数为 天、公司福利年休假天数为 天(如有),剩余年休假天数共计 天。在春节假期延长期满后,公司将安排您优先休法定年休假,待法定年休假休完后继续休福利年休假(如有)。假期结束返岗上班,如公司有其他安排,将提前与您沟通。
如您春节假期因回乡探亲、出国旅游、聚会等情形离开公司所在地的,烦请在休假期内返回,并进行自我隔离和观察。
特此通知
xx 公司
2020 年 月 日
18
年休假安排确认书
XXX公司:
本人已经收到公司发送的《关于年休假安排通知书》,本人对此安排表示同意。
本人确认2020 年 月 日至 2020 年 月 日为本人 2020 年度的带薪年休假。休假期间,本人依法配合政府的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要求,并注意自身的健康及安全。
本人确认休假期间的有效通信方式及地址为:
联系电话:
员工(签字按手印):
2020 年 月 日
19
关于在疫情防控影响下公司停工、停产的通知
致公司全体员工:
由于政府主管部门针对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采取了多种防控措施,本公司客观上已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且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同时,为配合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本公司决定于2020 年 月 日至 2020 年 月 日停工、停产。如公司提前复工,或需延长停工、停产时间,将另行通知。
停工、停产期间,公司将按照国家和XX 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或生活费。公司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但不再给予绩效奖金、津贴、福利等待遇(相应福利待遇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XXX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20
待岗协议
甲方: 联系人: 邮箱:
乙方: (身份证号: ) 有效邮箱:
为有效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乙方受到本次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不能返岗时间较长。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认暂缓乙方的返岗,临时进行 天的待岗,即从2020年 月 日至2020年 月 日期间,乙方无需提供劳动。该期间,甲方将按照原基本工资标准的 %向乙方发放待岗工资。
如乙方于甲方向乙方邮件发送本协议内容起1天内,回复确认本邮件,回复内容为:“已与公司达成一致,同意待岗”,视为本《待岗协议》生效。
并在空白纸张上抄写“已与公司达成一致,同意待岗,并署名及时间”拍照作为附件同邮件一并发送。
如乙方未在1天内回复的,视为双方就待岗协商不一致。无其他法定特殊情况的,乙方仍需按照在2020年 月 日起返岗上班,否则甲方有权按照缺勤处理。
如在待岗期间有其他特殊情况(如新的法规政策调整,或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的),双方将根据新的情况对待岗协议进行变更。
甲方联系人:
乙方: (身份证号:)
21
试用期中止协议书
甲方:(公司名称)
乙方:(员工姓名) 身份证号:
鉴于:
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为其 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其中试用期为 月,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双方均认可,前述试用期是双方相互考察的期间。根据国家和 上海市有关政府部门对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要求,甲乙双方劳动合同客观上无法正常履行且将持续一段时间,将直接导致试用期相互考察的目的难以实现。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试用期中止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同意自2020 年 月 日起试用期中止,至本次疫情稳定且甲方通知乙方返岗上班之日结束,该段期间从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扣除。如前段期间因疫情及/或政府防控要求变化提前或延后,则前述试用期中止期间相应提前或延后,具体时间以甲方发出的《试用期恢复履行通知书》为准。中止期间乙方在家待岗,并配合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按时向公司部门主管或领导报备身体状况。
二、双方确认,试用期中止期间,甲方仍然应当为乙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如有)。
三、试用期中止期间,如甲方安排乙方居家工作的,按照 元/月(税前)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工资。如甲方安排其他灵活工作方式的(指:),按照 元/月(税前)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工资。如甲方未安排乙方提供劳动的,按照 元/月(税前)的标准向乙方支付生活费。
四、双方确认,除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外,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不变。
五、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
六、本协议由双方通过邮件形式签订,甲方发送至乙方电子邮箱后,乙方邮件回复“同意试用期中止协议书”后成立并生效。乙方在空白纸张上抄写“已与公司达成一致,同意待岗,并署名及时间”拍照作为附件同邮件一并发送。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22
劳动合同中止协议
甲方:(公司名称)
乙方:(员工姓名) 身份证号:
为有效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现经甲乙双方沟通,就暂时中止双方劳动合同履行的问题上,共同确认如下内容:
一、乙方于 年 月 日入职甲方公司,双方最近一份劳动合同截止日期为 年 月 日。
二、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中止时间自2020年 月 日开始至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根本性控制及改善为止。
三、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乙方不提供劳动,甲方无需向乙方发放工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缴纳保险包括养老、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个人部分。
四、本协议履行期间,如甲方认为有恢复劳动合同履行条件(如疫情缓解),甲方可提前十日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后双方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乙方应遵守甲方的指令与安排。
五、本协议由双方通过邮件形式签订,甲方发送至乙方电子邮箱后,乙方邮件回复“同意”后成立并生效。
甲方联系人:
乙方:(身份证号:)
23
调薪确认书
本人 (身份证号: ),因公司受疫情影响,公司业务萎缩,企业入不敷出,经与我协商,对薪酬结构和数额做以下调整:
调整前薪资结构及数额:
调整后薪资结构及数额:
由员工通过邮件形式签订,甲方发送本《调薪确认书》至乙方电子邮箱后,乙方邮件回复“本人对以上调整后公司支付给本人的薪资项目(结构)及各项数额均无异议,并承诺对薪资予以严格保密”后生效。
乙方在空白纸张上抄写“本人对以上调整后公司支付给本人的薪资项目(结构)及各项数额均无异议,并承诺对薪资予以严格保密,并署名及时间”拍照作为附件同邮件一并发送。
员工(确认人)签字: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24
劳动合同期限顺延通知书
先生/女士:
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于2020 年 月 日到期,公司决定不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但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规定,您符合《通知》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情形中的 情形职工。特依法顺延您劳动合同期限至 ,在此期间,按正常工作发放劳动报酬。
特此通知
XXXX 公司
2020 年 XX 月 XX 日
25
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确认书
XXX公司:
本人已收到公司发出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通知书》,特此确认。
员工(签字按手印):
2020 年 月 日
26
员工未上班情况问询书
XXX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
鉴于您于 年 月 日起至今,连续___日未出勤,且未向公司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现向您发出问询,请您于 年 月 日之前与人力资源部联系,向公司告知未上班原因,并提供未出勤期间法定事由的相关凭据。
逾期未提供、逾期提供或提供非法定可不上班事由材料,未出勤期间均属旷工,公司将以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给予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通知!
本通知书原件一式两份,由被通知人及公司各执一份。
联系部门:人力资源部
联系电话:
公司指定接收书面材料地址:
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7
限期返岗通知书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通知您复工时间为年月日,但您逾期未返回工作岗位至今,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现要求你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返岗,并递交书面说明及证据材料。逾期未返岗,公司将根据企业规章制度相关规定处理,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XXXXXX公司
年 月 日
28
疫区返程员工在家办公14天后复工建议书
各位同事:
基于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春运大军的返程流动将会增加疫情进一步扩散的风险,为确保员工健康和安全,并为疫情的防控尽一份力,我们建议已前往、途经武汉及其周边、在该地区停留、及接触在该地区停留人员的同事密切注意自身健康状况,在返京后自行在家办公、值班14日后再行复工。
希望我们的建议能得到各位同事的理解和支持。
XXX公司
2020年 月 日
29
关于疫区返程员工居家隔离后的复工通知书
XXX先生/女士:
鉴于您春节期间有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出差/旅居史、与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人员有接触史,返回工作地后已进行医学观察或居家隔离 天(含在家办公期间)以上,现隔离期即将结束,且您未提交需要后续就医治疗或无法返岗工作的相关证明,如无身体不适和疑似症状,请在 2020 年 月 日前返岗上班。
复工前务必注意如下几点:
1.继续做好自我防护。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洗手、常通风、戴口罩,保持个人、家庭和公共环境卫生。注意饮食安全健康,保持乐观心态,保证睡眠充足,适量体育锻炼,提高免疫力。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减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尽可能不进入人员密集场所,不组织和参与各类集会活动,降低感染、传播疫情的风险。
2.配合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配合公司对返岗人员的登记与健康管理工作,主动如实告知相关情况。
3.自觉落实防控措施。如有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和街道社区(村)工作人员登门调查了解情况,请理解配合工作,主动如实告知相关情况,配合各检查点、基层社区、单位的排查和健康筛查工作。
4.及时就医诊疗。返岗前如有发热、乏力、干咳、呼吸困难等症状或其他疾病,戴好口罩,拨打120 或尽快到定点医院门诊就诊,并立即告知公司,按公司规定提交最新的诊断证明材料申请病假。
XXX 公司
2020 年 月 日
30
员工涉疫情信息披露同意书
为抗击疫情所需,本人承诺,一旦感染(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以及作为密切接触者,本人第一时间向公司汇报。即使本人感染后康复,如本人知悉曾感染的情况,也立即向公司报备该等情形。
进一步而言,本人同意在有必要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或基于相关政府机关要求以及为抗击疫情所需),公司可将本人涉及感染(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以及成为密切接触者的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依法对外披露,上报相关政府机构。本人对此予以理解并同意。
姓名: 年 月 日
31
建议疑似员工接受检查及隔离治疗告知书
亲爱的 同事:
您好,现在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时期,为了您以及公司其他同事的身体健康,更为了配合国家战胜疫情,我们对公司全体人员开展疫情预防、行程询问、体温监测、健康关注。
经过我们了解您(或您的家属)曾在疫情发生期间前往武汉,且经过观察您存有发热、干咳的明显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症状,我们非常忧心您的身体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情期间,病人需进行隔离治疗,疑似病人确诊前需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有鉴于此,我们建议您即刻停止工作,前往指定医院发热门诊接受相关检查。如您确诊或经医院检查认定为疑似病人,请您根据医院安排接受相应的隔离治疗。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拒绝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若经公司建议您拒绝就诊,我们将向公安机关披露告知您的身体情况,届时将由公安机关协助相关医疗机构对您采取强制措施。
以上内容,请您知悉,并祝您早日康复。
XXX公司
2020年 月 日
32
疑似员工拒隔离建议报公安机关书
致 区公安局
我司有员工 ,身份证号码 。该员工系武汉返沪人员,经我司体温监测及病情观察,该员工有发热、干咳的明显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症状,有鉴于此,我们向该员工发出《建议疑似员工接受检查及隔离治疗告知书》,然该员工拒绝前往指定医院接受检查及隔离治疗,为配合国家相关疫情控制规定,防止疫情扩散,特向你局告知该员工身份及病症情况,请你局采取相关措施,对该员工实施相应强制检查或隔离治疗。
此致
XXX公司
2020年 月 日
33
员工自单位被强制带离告家属书
亲爱的XXX家属:
您好,我们是XXX公司,亦系您家属XXX的就职单位。 年 月 日 时许,XXX在我司工作时,因出现发热、干咳的明显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症状,被XXX公安局协助XXX医院强制带离。
国家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时期,XXX出现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症状,我们与您同样揪心,现XXX已被强制带离,无论XXX最终是否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我们都相信国家必将战胜病毒,亦请您相信国家,相信医院,祝福XXX早日康复。
特此告知。
XXX公司
2020年 月 日
34
员工看护未成年子女申请暨承诺函
XXX公司:
因2020 年春节假期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现本市已明确通知各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至 月 日以后才开学,具体开学时间,需经相关政府部门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经科学评估后再行确定。因本人子女为未成年子女,在推迟开学期间,为履行监护职责只能由本人看护,确实无法到岗提供正常劳动。
为此,特向公司申请,望批准本人2020 年 月 日起至 2020 年 月 日的未成年人看护假为感。同时,本人同意看护假期期间可使用本人未休年休假等假期冲抵本次看护期,愿意按照公司要求办理请假手续;如本人无假期可冲抵的, 愿意按照事假处理并计付薪资,具体薪资标准以公司批准为准。
本人承诺:
1、在办理请假手续时按照公司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或手续材料,逾期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未到岗期间公司可以按旷工处理。
2、在看护假期间保持电话、邮件等联系,与其他同事进行必要的工作沟通和交接配合。
3、在本人子女所就读学校/幼儿园如调整开学时间的,及时确定复课后次日即到岗,逾期不到岗的按旷工处理。
4、本人愿意配合公司的调查核实,如存在虚假陈述的或拒绝配合公司的调查核实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本人子女情况如下:
35
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申请回复函
XXX先生/女士:
您的《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申请暨承诺函》已收悉,为响应目前国家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整体部署,保护您家庭未成年子女健康安全,公司同意您自2020 年 月 日起至 2020 年 月 日享受未成年子女的看护假。
在此期间您的工资薪金,按照以下第 种标准计发:
1、带薪年休假
2、事假
3、其 他: 。
在家看护孩子期间,请注意您及孩子的身体健康及个人安全。同时,请您请务必保证您的电子邮件、手机、微信等通讯工具的畅通。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您的上级主管和公司的XX 部门。
xxx 公司
2020 年 月 日
36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XXX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
您与公司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因 ,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条的规定和企业 的规定,决定自 年 月 日起,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请你在接到此通知后 天内, 年 月 日前到本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并领取经济补偿金,逾期不办理手续的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通知。
一式二份(单位和职工各留存一份)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37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回执)
XXX公司
我已收到并确认公司关于本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本人(□同意 □不同意)提前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与离职当月工资按《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工资发放日一并发放,并将于 年 月 日前按公司要求完成工作交接以及劳动合同解除手续的办理。
签字:
年 月 日
38
关于与XXX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函
XXX工会:
因XXX出现 的行为,公司决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条的规定和企业 的规定,与XXX解除劳动合同。如工会认为有不妥之处,请工会在收到此函后 日内提出相关意见。如果工会在 日内没有复函,则视为工会同意公司的处理意见,公司将与XXX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函告,盼复!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39
签收回执
我工会收到XXX有限公司发出的《关于与XXX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函》,通知内容与上述内容一致。
工会盖章:
工会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40
上班应对疫情防护措施
1.上班途中如何做
正确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建议步行、骑行或乘坐私家车。如必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务必全程佩戴口罩。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车上物品。
2.进入办公区域前工作如何做
进入办区域前体温正常可入办公区域工作,并到卫生间洗手。若体温超过37.2℃,请自觉勿进入办公区域工作,并回家观察休息必要时到医院就诊。
3.室内办公如何做
保持办公区环境清洁,建议每日通风3次,每次20-30分钟,通风时注意保暖。人与人之间保持1米以上距离,多人办公时佩戴口罩。保持勤洗手、多饮水,坚持在进食前、如厕后按照六步法严格洗手。接待外来人员双方佩戴口罩。
4.参加会议如何做
建议佩戴口罩,进入会议室前洗手消毒。开会人员间隔1米以上。减少集中开会,控制会议时间,会议时间过长时,开窗通风1次。会议结束后场地、家具须进行消毒。茶具用品建议开水浸泡消毒。
5.午间进餐如何做
配戴口罩去用餐,用餐时采用分餐进食,尽可能少讲话少交流,避免人员密集扎堆。
6.下班路上如何做
洗手后佩戴标准口罩外出,回到家中摘掉口罩后首先洗手消毒。手机和钥匙使用消毒或 75%酒精擦拭。居室保持通风和卫生清洁,避免多人聚会。
7.运动如何做
建议适当、适度活动,保证身体状况良好。避免过度、过量运动,造成身体免疫能力下降。
8.接待当事人如何做
来访人员须佩戴口罩。进入办室前首先报告体温是否正常,并介绍有无湖北接触史和发热、咳嗽、呼吸不畅等症状。无上述情况,且体温在 37.2°正常条件下,方可入办公室
9.传阅文件如何做
倡导网上办公。传递纸质文件前后均需洗手,传阅文件时佩戴口罩。
疫情当前,望读者高度重视,相互负责。
41
春节期间员工家庭去向统计表与员工体温检测统计表


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
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是2009年8月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所,现有执业律师20人,其中中共党员5人,民主党派人士4人。2017年9月经淄博市司法局党委批准成立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党支部。
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秉承国家利益至上、当事人利益至上、法律至上、专业分工与团队合作的执业宗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全方位的专业化法律服务。
法盾律师是一支具有高级律师、丰富执业经验的资深律师和善于创新的年轻律师组成的专业团队。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遗产继承、婚姻、债权债务清欠、建筑、房地产、交通事故、行政诉讼及公司的设立、改制、股权转让、金融、证券、保险等多方面业务。
法盾律师与国内外多家律师事务所、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等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现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及民营企业、公司及公民个人签约担任常年法律顾38家。法盾律师优质高效的专业化法律服务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
法盾律师事务所被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淄博赛区)执委会授予“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淄博赛区)唯一指定法律服务机构”荣誉称号并获“贡献奖”。被国际体操联合会体操世界杯执委会指定为国际体操联合会体操世界杯A级赛的法律服务机构。
主任马洪庆携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为您答疑释惑、排忧解难。我们承诺:24小时,全天候提供您需要的各类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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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汇编及企业用工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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