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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严惩特殊时期发“口罩财”者

安徽商报
2020-03-10 17:39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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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州一市民花35万只买到一个口罩;池州一药店口罩涨价20多倍被处罚;淮北一男子利用口罩骗取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9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疫情发生以来,作为防疫紧俏物资的口罩,成了一些违法分子牟取暴利的商机,利用口罩诈骗、销售假冒口罩、口罩涨价等行为,损害了防疫大局。对此,我省执法部门绝不姑息,从严从快顶格惩处。

假口罩日期穿越药店被罚5万元

疫情发生以来,关于“假飘安”口罩的案件多发。

3月7日,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杨镇德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十八店,销售假冒“飘安”口罩的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1月30日下午,庐阳区大杨市场监管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于2020年1月22日在庐阳区中铁国际城桂园附近的德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十八店药房,购得2包口罩(每包20个口罩、15元/包),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2日,疑似假冒口罩。该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现场检查中发现药房已无口罩在售,药房工作人员声称未曾销售假冒口罩。执法人员随即联系举报人携带购买的口罩及票据到达现场,执法人员核查发现消费者支付记录与药房收款记录相吻合,经进一步询问,该药房负责人承认了曾向消费者销售此标称“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的事实。由于该药店无法提供合法的进货来源,执法人员依据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发布的声明和证明等材料,认定该药房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2日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无独有偶,2月2日,合肥新站高新区市监局根据举报,查获9000余只疑似假冒飘安一次性口罩,经调查,在辖区一仓库又查获10万余只疑似假冒“飘安”口罩。

2月15日,合肥铁路公安处接到线索,庐阳区某药房销售的“飘安”口罩存在质量问题。深挖之下,共查获涉案假口罩30万只,涉案金额10余万元……

花35万买口罩卖家只寄来一个

家住肥东县的刘女士在朋友圈看到有人在卖口罩,便与对方取得了联系,多次向对方支付宝账户转账30余万,不料对方收钱后直接关机。

淮北相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赵某某先后实施诈骗3起,骗取财物34.18万余元,用于网络赌博挥霍。赵某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而宿州一市民花35万,对方只寄来一个口罩。

疫情以来,在网上谎称有口罩卖收钱后玩消失的骗局屡屡出现,从全省范围来看,几乎各地市都有市民陷入类似骗局,被骗金额少则几千元多则几十万元。法院已审结的案件多达几十起。

口罩价格暴涨多家企业被严罚

另外,记者近日还从安徽省消保委获悉,1月24日至2月26日,全省接到的关于医疗器械类的两万多件投诉、咨询中,97.84%与口罩相关,这其中更是与口罩涨价有关。

1月26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实,合肥某某大药房销售的3M口罩售价高达30元每只。该局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也接到群众反映,城区有大药房高价售卖口罩,平时6元一包的口罩,有的最高竟卖到150元一包,该局对药房已展开调查。

针对口罩涨价的情况,各地政府也出台了相应措施。合肥市政府对外发布了相关《措施》称,一次性使用的普通口罩价格不得超过1元/只。

-说法

特殊时期乱发财

从重处罚有道理

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法院对在特殊时期趁火打劫、诈骗财物犯罪案件会从快从严审判。我省法院审结的涉及口罩刑事案件中,基本都判处被告人实刑,另外,还会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

对此,一直关注疫情期间司法审判情况的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王爱华表示,特殊时期对于利用口罩类犯罪从严惩处,是依法防控,为防疫提供司法保障的需求,疫情发生后,“两高两部”就公布了相关《意见》,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重点打击的九类犯罪,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王爱华称,疫情防控时期,各单位办案时既考量了社会危害性评价的一般标准,又关注防控疫情时期的特殊危害性。而口罩诈骗、口罩涨价扰乱了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和基本民生用品的统筹秩序,影响联防联控部署;制造或加剧恐慌性需求;推高防护成本,导致不特定人群特别是低收入群体防护不足。

销售假冒口罩,尤其是假冒医用口罩,造成市民戴上假口罩,起不到防护病毒效果,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对于特殊时期的此类行为我省才会依法从严惩处。

违法经营口罩面临多重法律风险

王爱华律师称,利用“口罩”行违法之事,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民事责任,而具体要看口罩是普通口罩还是医用口罩。

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经营假冒口罩,可能会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对恶意侵权,可按照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山寨口罩”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涉及3类行政处罚

医用口罩属于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备案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口罩,最高可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

伪造产地,伪造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没收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处五倍以下的罚款,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垄断货源、哄抬口罩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4项刑事罪名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普通口罩)。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可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医用口罩)。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诈骗罪。通过短信、电话或互联网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扶贫、医疗款物等从严惩处。

假冒注册商标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题为《安徽省对特殊时期发口罩财者严惩严罚律师详细解读相关法律风险》)

    责任编辑:徐笛
    图片编辑:施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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