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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和深交所修改交易所交易规则,涉重大异常波动处置措施
新证券法落地施行半个月后,两家证券交易所宣布就交易规则进行多处修订。
3月13日晚间,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通知称,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进一步完善基础交易制度,对各自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进行了修改,新版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的2019年12月29日,大修之后的证券法正式公布,并在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
2月28日,两家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通知,要求上市公司按照新证券法的相关要求进行定期报告签署、重大信息公告等。
加上此次修订,可以说,证券法所搭建的全新资本市场法律规则体系正在逐步落地。
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部署做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贯彻实施工作。
《通知》指出,本次证券法修订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对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学习宣传,分类分层开展培训,不断提高证券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依法治市能力。
证监会此前也表态称,将抓紧制定、修改相关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新证券法落地实施,需要制定或者修改大量的配套规定,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法规体系。这项工作已经开展,要借证券法修订实施这一契机,对资本市场规章制度进行全面的清理完善。
按照两所修订后的规则要求,交易所对证券交易进行风险监测。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的,交易所可以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等处置措施,并向证监会报告;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交易所可以采取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公告。
具体来看此次的修订,除规则施行时间的规定之外,深交所交易规则共涉及10处修改。其中,有6处和上交所交易规则的修订保持一致。
1,第2.3.1条原本规定,在本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品种包括:(一)股票;(二)基金;(三)债券;(四)权证;(五)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此次修订后,新增一类“存托凭证”作为第五类上市交易品种。
这是根据新证券法第二条所作出的修改。
而在上交所发布的版本中,这一条将“债券回购”单独设置为一类品种,此次修订同样增加了“存托凭证”。
2,第2.3.2条规定,证券交易的方式包括:(一)现券交易;(二)回购交易;(三)融资融券交易;(四)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在修订版中,此条内容被删除。
3,第3.3.9条规定,通过净价交易买入债券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买入、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
此次修订,根据债券分期偿还业务发展,深交所在上述条款后新增了一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第3.3.11条规定,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基金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份基金价格”,债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率”。
这一条同样根据债券分期偿还业务发展新增了一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5,第4.2.3条规定,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在这条规则前面新增一句“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此外,新增一款:“债券仅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以当日该债券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为收盘价。”明确了仅采取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债券收盘价的计算方式。
6,第5.1.1条规定,本所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
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零九条,增加即时行情实时公布的要求,这一条被修改为:“本所每个交易日实时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并发布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
上交所也修订了此条内容。
7,新增一条作为第6.9条:本所对证券交易进行风险监测。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等处置措施,并向证监会报告;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本所可以采取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公告。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这一条规定对应的是新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加强对证券交易的风险监测,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等处置措施,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公告。
证券交易所对其依照本条规定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上交所也修订了此条内容。
8,第7.1条原本规定,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一)不可抗力;(二)意外事件;(三)技术故障;(四)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其中,第三新增“重大”二字,即,改为(三)重大技术故障,此外,新增“重大人为差错”作为第四项。
在该款内容后,还新增:“因前款规定的突发性事件导致证券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交易结果进行交收将对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本所可以采取取消交 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等措施。”
上交所也修订了此条内容。
这一条内容对应的是新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因前款规定的突发性事件导致证券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交易结果进行交收将对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可以采取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等措施,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公告。
证券交易所对其依照本条规定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9,第7.4条原本规定,本所对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予以公告。
修订后更改为:“本所对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的决定予以公告,并及时向证监会报告。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予以公告。”
上交所也修订了此条内容。
10,第7.5条原规定内容为:“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损失的,本所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文中提到的新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深交所增加了交易所免责的除外条款,即存在重大过错不能免责。这一条款被修订为:“因交易异常情况、重大异常波动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损失的,本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上交所也修订了此条内容。
除此之外,上交所还发布了6条暂缓实施条文。
1,第3.7.2条,本所接受下列大宗交易申报:(一)意向申报;(二)成交申报;(三)固定价格申报;(四)本所认可的其他大宗交易申报。
其中,第(三)项中“以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的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2,第3.7.3条,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分别为:
(一)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报;
(二)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报;
(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价格申报。
交易日的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当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其中,第(二)项中“9:30至11:30、13:00至15:0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报”的实施时间另行通知。本所接受大宗交易成交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15:00至15:30。
第(三)项中“以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的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3,第3.7.4条,每个交易日9:30至15:3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当日进行清算交收。
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次一交易日进行清算交收。
第二款的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4,第3.7.9条,提出固定价格申报的,买卖双方可按当日竞价交易市场收盘价格或者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
固定价格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类型、交易数量等。
在接受固定价格申报期间内,固定价格申报可以撤销;申报时间结束后,本所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固定价格申报进行匹配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第一款中“以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的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5,第3.7.10条,有价格涨跌幅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格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格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接受的申报,适用于当日其他交易时段接受的涨跌幅价格。
第三款的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6,第4.2.5条,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停牌及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证券停牌时间跨越14:57且须于当日复牌的,于14:57复牌,此后进入后续交易阶段。
第一款中,除股票外的其他证券品种在“开市期间的停牌时段接受申报并于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的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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