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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传真|又是高空坠物!9岁小女孩被砸成十级伤残,谁该负责?!
高空坠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防不胜防的飞来横祸”。
随着人口密度的增加,建筑高度也越来越高,在高楼林立的城市里,高空坠物就成了常见的“城市病”,全国各地因高空坠物致死、致残的案例不胜枚举。

女孩小云(化名)今年11岁了,3年前的一场事故让她的人生发生了重大改变......
飞来横祸
2018年,9岁的小云和父母租住在昆明市西山区船房村。4月11日晚上18时许,她放学后她与母亲周某一起经过西山区船房老村甲号房时,被房上六楼雨遮底部掉下来的沙灰砸中头部。随后,母亲周某报警,赶紧将女儿送到昆明市儿童医院进行救治。
经诊断,小云左额部硬膜外出血;左额叶脑挫裂伤;左额骨凹陷性骨折。医院为小云做了手术,住院治疗了20多天才出院。随后,云南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小云此次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2018年6月,西华派出所及西山区福海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两次组织小云家与甲号房屋的主人曹某家进行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
曹某家提出,小云受伤的地点是甲号与乙号房之间,无法证明沙灰是哪个房屋的,小云的伤应该由两栋房屋的所有权人共同承担。
小云的父母认为,乙号房屋有倾斜,倾斜靠到了甲号房,因此将乙号房的主人尹某家,以及船房居委会,连同曹某一家,为共同被告,向西山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几被告共同赔偿小云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92611.50元。
法院审理
法院了解到,事发前,船房居委会对船房村甲号和乙号房屋发出过整改通知。事发后,甲号房屋与乙号房屋之间的巷道顶部,由船房居委会加装了防护网。
庭审中,被告船房居委会主张,居委会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且居委会不具有执法权,在发现安全隐患时,已向相关人员送达了整改通知,故其不应承担责任。
责任划分
法庭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从原告提交的现场照片以及法院所调取的公安机关的现场视频看,原告受伤地点存在散落的房屋沙灰碎块,已表明小云系被建筑物脱落的沙灰致伤,属于建筑物发生脱落造成的侵权损害。
庭审已查明,原告受伤地点位于船房村甲号房屋与乙号房屋之间的巷道,到底是被哪栋房屋的脱落物致伤庭审中存有争议。对此,法院认为,从法院调取的公安机关的出警视频及出警情况看,事发时被告曹某在对船房村甲号房屋进行管理。曹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已构成自认,已明确了本案事发的原因,即船房村甲号房屋六楼雨遮底部的沙灰脱落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原因。
此外,法院认为,被告船房居委会并不负有社区房屋的管理职责,并非法律所规定的建筑物侵权责任中的建筑物管理人。因此,不能因为被告船房居委会之前对船房村危房发出过整改通知,以及在本案事发后加装过防护网等协助政府进行社会治安治理的事实,而扩大被告船房居委会的职责范围。因此,被告船房居委会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应由曹某家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由被告曹某家几名家庭成员连带赔偿小云人身损害赔偿款79510.6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高空坠物有多危险⚠️
一个实验,看清高空坠物的杀伤力有多大������
△央视财经《第一时间》栏目视频
一个好端端的人走在路上,不知什么时候,头顶上方会砸来东西,索了性命~
类似的案件实在太多:
案例延伸
【人为因素导致的高空坠物】
· 2020年3月5日,浙江绍兴14个月大的男婴被一个孩子从顶楼平台扔下的砖块砸中,不幸脑死亡…



· 2019年6月27日,一蹲在车底补胎的男子,被一声巨响吓得不轻,抬头一看,是一整块钢挂石材从楼上掉落,直接砸烂了车顶…






编辑制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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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案件传真|又是高空坠物!9岁小女孩被砸成十级伤残,谁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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