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法官说法】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如何计算?

2020-04-02 19:0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案例简介

刘某婚前购房一套,首付9万元,贷款20万元,契税等其他费用1万元,婚前刘某还贷本息合计5万元。刘某与张某结婚时,房屋价值40万元,产权登记在刘某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20万元将贷款清偿完毕,其中偿还本金16万元,利息4万元。后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房屋价值69万元。庭审中,双方对房屋补偿款的金额发生争议。刘某认为,张某和他在婚后只共同清偿了贷款20万元,如果平均分割的话应补偿给张某10万元。张某却认为,房屋补偿款应以房产现价69万元减去刘某购房时的价格29万元作为基数平均分割,要求刘某补偿20万元。

裁判结果

诉争房产归刘某所有,刘某支付给张某15.3万元补偿款。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房产系刘某婚前购买,登记在刘某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应归刘某所有,由刘某对张某进行补偿。

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本金+利息)*不动产升值率。其中,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现价格/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不包括尚未归还的利息)+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关于不动产价格,若购买不动产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结婚,那么不动产价格应以结婚时不动产价格作为计算依据,不能以购买时不动产价格作为依据,因为购买不动产至结婚前这段时间不动产的增值收益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本案中诉争房产的升值率=69/(40+4+1)=153%,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20*153%=30.6万元,因此由刘某补偿给张某15.3万元。

主讲人员:卓曼曼

个人简介:卓曼曼,1989年出生,毕业于烟台大学,法律硕士,201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6年进入海阳法院工作,现为立案庭法官助理。

原标题:《【法官说法】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如何计算?》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