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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隐情!丈夫留遗嘱与父母合葬,妻子“偷”骨灰被告上法庭

澎湃新闻记者 李菁
2020-04-04 15:13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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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走丈夫的骨灰,赵秀莲被告上法庭。

4月4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原告和被告对于逝去亲人葬于何处的问题争执不下,对簿公堂。

被告赵秀莲与丈夫王军相识多年,两人2009年结婚后一直夫妻恩爱。然而,王军因劳累过度引发心脏病,多次住院治疗后于2015年不幸去世。在遗嘱中,王军写明,希望自己的骨灰放置在上海福寿园父母墓地父亲一侧的石凳下,从简处理。

王军去世后,他的三名弟弟妹妹王勇、王磊、王敏与大嫂赵秀莲商量后,决定将其骨灰暂存于上海益善山庄,计划来年清明将其骨灰按其意愿落葬。

2016年清明,弟弟王勇按照之前的约定来到益善山庄,准备联系落葬事宜,却意外得知大哥的骨灰在2015年底被大嫂赵秀莲取走。

多番打听,他们得知王军的骨灰已经被大嫂安葬在老家浙江省宁海县某处。眼看一生都在上海的大哥最终安葬在异乡,王家兄妹三人多次联系赵秀莲归还骨灰,均被拒绝。

于是,三兄妹一纸诉状将大嫂告到法院,要求大嫂按照大哥的意愿重新安葬其骨灰,并赔偿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共计15万元。

庭审中,赵秀莲对于兄妹三人的诉请坚决反对。她认为,自己与丈夫生前感情深厚,王军去世前,自己一直奔波于上海浙江两地照顾他和自己的高龄母亲,尽心尽力。如今丈夫去世,自己晚年要回到浙江,这才将丈夫的骨灰带回老家安葬。王军的三名弟弟妹妹中,两人早年移民国外,对王军疏于照顾,甚至还在王军去世后因为继承纠纷闹过官司,自己多年的相互照顾比三兄妹更加情真意切,丈夫理应与自己合葬。

原告指责赵秀莲违背王军的遗嘱,赵秀莲认为,王军的遗嘱中还写明不开追悼会,从简办理,三兄妹违反在先。根据三兄妹提交的证据,直到2019年1月上海福寿园才同意丈夫王军葬入其父母墓地中。自己作为遗孀不可能任由丈夫的骨灰在外搁置四年,因此独自出资为其在老家浙江宁海购买墓地落葬。丈夫已入土为安,于情于理都不应挪动他的墓地。与丈夫多年的恩爱回忆是自己唯一的感情寄托,三兄妹可以随时去祭拜王军,但是无权剥夺自己对丈夫骨灰的处置权。

一边是三兄妹希望大哥回归故土,一边是思念丈夫的妻子希望百年之后合葬,两边都承载着浓重的亲情。那么王军当初留下那份遗嘱是出于什么样的想法呢?

法官在双方提供的证据中,看到了王军的另一段遗嘱,上面写道:“愿秀莲能重组新家,相依为命,相互照顾,安度晚年,这是我唯一的心愿”。原来遗嘱中提到的与父母合葬,并非王军与妻子感情不睦。恰恰因为多年的深情,王军在去世前最牵挂的便是妻子的后半生,害怕夫妻合葬会影响妻子以后再找对象开启新的生活,才留下了这样一份遗嘱。而赵秀莲也因为这多年的深情,在丈夫去世后不愿重组新家,一心只求守着他的墓碑等待百年之后合葬。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上海虹口法院认为:近亲属因其与死者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而对骨灰享有保管、祭奠的权利。当存在数个近亲属时,应根据亲疏远近决定权利归属的优先劣后。夫妻关系是最基本的家庭关系,是家庭存在的纽带,较之于兄弟姐妹关系更为密切。

本案中王军的遗嘱处处透露出夫妻感情深厚,互相考虑。赵秀莲出于夫妻感情考虑,希望将来与丈夫合葬亦符合人之常情。现王军的骨灰在客观上已经安葬,如再将骨灰迁离原墓穴,则违背公序良俗。

最终,法院驳回了三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李佳蔚
    图片编辑:蒋立冬
    校对:张艳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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