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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购买“连穴”墓地遇纠纷 法官提醒......
俗话说“入土为安”,
面对亲人的离世,
每个家庭在悲伤之余
便是要为亲人购置一块墓穴,
其中“连穴”满足亲人之间
“生不同衾,死同穴”的朴素愿望。

墓地买卖有严格限制,
不能妄意而为。
近年来,
全国多地法院受理了多起墓地买卖纠纷,
其中多数人通过投资公司购买墓地,
却与国家管理规定相冲突,
最终合同被判定无效。
法官表示,虽然墓地买卖合同系当事人自愿签订的真实合同,但多数地方政府均明确禁止或限制墓地买卖,仅可购买自用,禁止炒卖墓地。
跟小编一起来看看这样的案例

郑先生家住厦门市思明区。经一家投资公司介绍,他决定委托该公司向某公墓管理单位购买20个“连穴”灵骨塔(墓地)。
据郑先生介绍,他于2017年与该投资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委托该公司向福建某公墓管理单位购买“连穴”灵骨塔,约定单个塔位最低售价24000元,郑先生需就每个塔位预缴保证金6000元,委托期限共为6个月。
郑先生回忆道,经过投资公司的宣传灌输,“工作人员强调该公墓风水好、环境好、价钱便宜,且是永久性墓地,甚至可以作为投资转手买卖赚钱” 。在此情形下,他与投资公司签订了委托购买合同,并支付了保证金120000元。
类似事情也发生在全先生身上。他于2019年与另一家投资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其购买另一处公墓,购买10个“连穴”福位(墓地)。
全先生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包括:全先生所购买墓位的具体位置,墓位类型均为单人位福寿豪华型,面积为3.6平方米,挨个相邻,单个墓地价格为11900元,并支付10%的订金。
然而,郑、全二人在签订协议、交付订金后,却迟迟没有实际收到交付的墓地。后来,二人先后从民政局得到消息,根据国家有关公墓管理及殡葬规定,墓位交付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购买,自己与投资公司签订的委托购买合同应属无效,因此诉至法院。两家投资公司均未到庭应诉。
法院审理认为,公墓不得预售、炒买炒卖,购买要凭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等方可办理购买、使用手续,且只能向高龄老人、危重病人、夫妻健在一方预售自用。虽然郑、全二人分别与两家投资公司自愿签订委托购买合同,但买卖墓地应遵守国家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现签订的委托合同与国家管理规定相冲突,合同无效。两家投资公司应当明确知晓自身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故对导致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二者均未到庭应诉,依法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力。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两家投资公司依据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最终,
法院判决两家投资公司
分别返还郑、全两人
墓地购买订金120000元和11900元。
记者观察
政府规定墓地禁止炒卖
在我国,一般将公墓分为经营性墓地和公益性墓地。经营性墓地面向全社会,提供骨灰和遗体安葬的有偿服务。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只对本村居民开放。
法官提醒,经营性公墓具有公益性、标的特殊、经营主体特殊等属性。因而,禁止炒买炒卖已是公墓管理的一项规定。除了可以向高龄老人、危重病人、夫妻健在一方预售以确保自用外,公墓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墓穴。

经营性公墓所占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购买人若购买经营性公墓,其只是获得公墓的承租权,购买费用包含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等在内的费用,承租的期限最长为20年,到期后需要再行与公墓管理人续租并交纳一定的租赁和管理费用,故经营性公墓并不存在所谓的“永久墓穴权”。
法官说法:
墓地买卖有多个事项需注意
在我国,墓地买卖合同纠纷直接与社会公序良俗、民族习俗相关,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当前政府在墓地管理和使用均有出台措施。因此,购买者在购买墓地前要做好充足功课,避免合同无效。
比如,在实践中,有些公墓因为无证经营导致合同无效,因此,购买者应当事先向公墓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咨询该公墓经营者是否具有审批文件和工商执照。若发现公墓属于违规经营,购买人可直接去民政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个别地方政府对购买者资格、地域进行明确限制性规定的情况,因此,购买者同样需要事先向民政部门咨询该公墓是否能够跨地购买避免合同无效。
此外,如若公墓经营者出现其它情形导致合同违约或无效,购买人想拿回款项的,也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权益。
来源:思明法院
福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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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购买“连穴”墓地遇纠纷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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