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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喉犀鸟、王锦蛇……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获刑10年!

2020-04-07 17:2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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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案例 ● 第八十四期

为加强野生动物管理,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一直以来,

国家严格实施野生动物管控措施,

但仍有不法分子通过

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行为

牟取非法利益。

他们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

欢迎走进今天的广州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5日,康某携带1只白喉犀鸟准备到市场出售,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将其人赃并获。随后,公安机关在其窝点内查获其违法收购和待出售的多只濒危野生动物。包括:

为规避监管,康某使用多个微信账户与不同人员进行联系,每次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时不明确说明交易的动物种类,多使用暗语指代,交易方式隐蔽且多使用快递收发动物。

*文章配图,非真实对话

由于这些动物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属濒危野生动物,检察机关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裁判结果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康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康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环境资源审判庭

三级高级法官 丁阳开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如何量刑?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可分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Ⅱ的野生动物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本案中,康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缅甸蟒、圆鼻巨蜥属于我国一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喉犀鸟属于我国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王锦蛇、长鬣蜥属于我国三有保护动物,均依法受到保护。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康某的犯罪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鉴于康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坦白表现,在量刑时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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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然与人工繁殖的都是保护对象

上述案件中涉及的野生动物以及穿山甲、梅花鹿、天鹅、丹顶鹤、藏羚羊、中华鲟、金丝猴、长臂猿、野牛、巨松鼠、玳瑁、红珊瑚等,不管是天然的,还是人工驯养繁殖的,都属于我国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对象。

0

2

海鱼及兔、鸽等动物可食用

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常见的家畜家禽(如猪、牛、羊、鸡、鸭、鹅等),依照我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管理。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如兔、鸽等),也属于家畜家禽,适用我国《畜牧法》的规定,可以食用。

0

3

及时举报非法出售野生动物等行为

不捕捉、不猎杀、不贩卖、不购买、不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如遇到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让我们郑重承诺,

遵守法律,敬畏自然,

摒弃陋习,拒食“野味”,

做好“舌尖上的饮食革命”的先行者、倡导者,

用法治共建和谐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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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广州中院新媒体工作室

通讯员 | 吴子颖 胡涛

原标题:《白喉犀鸟、王锦蛇……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获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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