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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诉PPTV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判赔215万


因两场欧洲杯比赛引发
300万赔偿之诉
四位嘉宾、一张桌子、一块背景屏幕,在聚力公司“PPTV聚力”网站上,专为2016年欧洲杯而设置的演播室就这样搭建完成了。直播过程中,背景屏幕会实时转播来自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的比赛现场画面,节目开始前、半场休息时间及比赛结束后,则显示技术统计信息及商业广告等其他内容。



涉案节目属于类电影作品
判赔215万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足球赛事节目通过机位的设置、镜头的捕捉、切换和衔接,慢动作的回放、故事的塑造等,充分体现了创作者在其意志支配下对连续画面的选择、编辑和处理,彰显了节目制作过程中的人格因素,属于文学艺术领域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且符合固定性要求,可以作为《著作权法》规定的类电影作品加以保护。

至于赔偿数额,鉴于现有证据表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法院综合考虑涉案赛事节目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商业价值、被告具有侵权故意、被诉侵权节目有商业广告、原告相关许可费金额等,在法定赔偿限额之上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00万元,并对原告主张的15万元维权合理开支予以全额支持。
另外,由于凡是知识产权专门法已作穷尽性规定的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上不再提供附加保护,足球赛事直播节目基于其客体性质属于《著作权法》已作穷尽性规定的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应再提供附加保护。
从司法层面探索体育赛事
节目保护路径
近年来我国体育赛事产业发展迅速,据相关报道,2018年的国内市场规模已高达2500亿元,并且仍将继续增长。然而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尚无定论,需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来判断。

在保护路径上,《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在有限范围内提供补充保护,是一种消极的权益保护,而非积极的赋权保护。对于确有保护必要、有利于产业发展的客体或者客体使用方式,人民法院完全可以运用《著作权法》等法律的兜底性规定和独创性裁量标准,根据最相类似的作品类型或者运用兜底性权利给予保护,从而保护新兴产业发展壮大。
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作者:陈卫锋
摄影:董雪皓
原标题:《判赔215万!央视诉PPTV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一审落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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